众筹融资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问题研究

2017-08-24 02:25翟文娟陈骏兰王梦茹
时代金融 2017年21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互联网

翟文娟 陈骏兰 王梦茹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已经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渠道。本文主要在分析众筹融资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具有独特优势的基础之上,探究小微企业众筹融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部门、融资平台和小微企业自身多角度出发,为更好地发挥众筹融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众筹融资 小微企业 支持作用 互联网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众多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超过七成。小微企业不仅在增加税收和促进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成为了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据统计,小微企业的年均增速超过10%,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对提高应届毕业生就业率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稳定全国就业形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小、资金少、管理制度不健全、道德风险高等内部因素,以及征信体制缺失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欠发达、信贷担保机制不完善等外部环境,使得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制约着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随着全球分享经济的快速增长,众筹融资——这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模式正在崛起。众筹融资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将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集体协作共同完成融资目标的方式。其基本模式是资金需求方通过众筹平台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融资请求,介绍融资用途和使用方案,投资者为了获得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回报而自愿出资[1]。

一、众筹融资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作用优势分析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在内部融资不足,外源融资困难的双重挑战之下,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应对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创新融资模式应运而生。其对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拓宽融资渠道

传统的小微企业融资以民间借贷和商业银行贷款为主,随着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多样性的需求以及融资规模的扩大,传统的融资模式逐渐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发展需求。而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小微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从奖励式、借贷式和股权式多种不同的众筹融资形式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2]。

(二)降低融资门槛

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较高且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相对较少,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在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条件、期限和數额等诸多方面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相比之下,众筹融资的门槛很低。小微企业只需将融资项目交由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便可在平台上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融资成本低且效率高

由于众筹融资面向的是社会公众,与传统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相比,众多的投资者分摊了投资金额,分散了投资风险,从而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此外,在传统的金融机构借贷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需要对小微企业进行层层审核来确保借出资金的安全。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小微企业很可能会错过发展的最佳时机[3]。而众筹平台的审核程序则更加简单。小微企业通过审核后,便可在众筹平台上发布项目信息,进行筹资。由于受众广、手续简单、且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大大提高了融资的效率。

二、小微企业众筹融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2016年全国众筹行业年报》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427家(不含测试上线平台),同比上涨50.88%。2016年全年,全国众筹行业成功筹资共计224.78亿元,是2015年的1.97倍。其中,奖励众筹筹资占到总额的74.41%,为167.27亿元,其次是非公开股权众筹,占比23.57%,为52.98亿元。发展迅猛的众筹融资日益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一只生力军。然而,在这一片繁荣的背后,小微企业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一)法律风险

我国现在尚未对众筹融资这一新兴事物出台明确的法律制度,众筹融资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不仅限制了小微企业融资活动的开展而且也为其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1.法律地位不清晰。中小企业借助众筹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在债权融资过程中,很可能会触及“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而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则会因为向不特定对象承诺以股权形式作为回报来筹集资金而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此外,我国公司法中规定,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一些众筹平台未能严格按照200人的上限进行股权筹资,不仅给小微企业未来发展造成风险,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触及到法律红线。

2.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为了吸引广大投资者,小微企业在项目发布时需要尽可能展现自身的创新性、独特性。而与传统融资方式对项目的严格保密不同,众筹融资面向的范围更广,信息传播更快,小微企业的项目的创新性、独特性很可能被一些人模仿利用,从而丧失其核心竞争能力[4]。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失,对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威胁。

(二)众筹平台运作不规范

据网贷之家统计,仅2016年一年就有高达206家众筹平台倒闭,16家众筹平台转型,许多平台只是昙花一现。众筹平台自身运作的不规范限制了其长远发展。

1.项目信息失真。小微企业融资项目上线前,众筹平台需要事先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评价。然而缺乏专业的调查评估团队等因素引起信息不对称,众筹平台难以确定小微企业真实情况。以项目估值为例,众筹平台难以对项目进行合理估值,而融资绩效的高低与项目估值密切相关。项目估值越高意味着风险越高,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容易导致融资失败;相反,项目估值过低,则会损害小微企业的利益。

2.资金托管制度不健全。众筹平台是连接投资者与筹资者的桥梁。当大众投资者对项目感兴趣并将资金汇入众筹平台开设的账户,待到融资完成后,平台再将资金划转给小微企业。在这期间,众筹平台已经超越了其作为中介机构的职能范畴,成为资金的托管方。如此庞大的资金金额,对众筹平台的信用来说是一个严格的挑战,更会引发广大投资者与小微企业的资金安全风险[5]。

(三)平台监管不到位

在监管层面上,虽然“信息中介定位”以及“底线监督”的方向已经明确,然而由于监管缺失,非法集资、平台诈骗等负面案例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众筹行业的生态。

1.监管主体不明。众筹融资是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的产物,人们对于这一新生事物认识尚不清晰,且奖励式、捐赠式、借贷式和股权式的众筹融资运作方式各异,统一监管难度较大。现在我国除了将股权众筹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外,尚未明确其他众筹融资模式的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缺失使得众筹行业处于无序的状态。

2.监管制度不完善。我国尚未对众筹融资行业出台明确的监管制度。对众筹平台、投资者和筹资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众筹融资过程中三方的行为也未能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促进小微企业众筹融资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国应当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众筹融资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明确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融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小微企业的权利不受侵害。此外,还应当针对不同种类的众筹融资模式,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制度。使众筹融资行业在政府部门适度有效地监管下,更好地发挥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众筹融资平台为了长远发展,更应当规范自身运作。在融资项目初期,应本着对投资人负责的原则,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化审核。在融资过程中,为小微企业提供科学化指导和专业化服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绩效;同时,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融资完成后,建立适当地跟踪机制,避免出现小微企业未能履约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情况。此外,单凭某个平台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形成合力,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引导,共建和谐绿色的众筹融资行业生态。

众筹融资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渠道,小微企业在利用众筹融资模式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选择融资平台、类型、期限与额度等方面,小微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有一个全面规划,降低众筹融资给企业未来发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其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小微企业应当积极利用众筹平台的反馈机制,把握市场需求、优化产品设计,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同时,发挥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形成对企业的宣传效应。最后,融资的成功并不意味着融资项目的终结。面对“后融资时代”,小微企业更需要提高资金的运用和管理能力,按时兑现当初的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众筹融资这一创新模式为小微企业融资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其现在的发展还不成熟。有关各方需要携手合作,营造良好的众筹融资环境,为了更好地发挥众筹融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张英杰.互联网众筹风险分析与矫正策略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6(09):59-61.

[2]余小孟.小微企业众筹融资的风险与识别[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學,2015.

[3]王光岐,汪莹.众筹融资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新金融,2014(06):60-63.

[4]王黎华,韩俊华,干胜道.科技型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支持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6(04):95-99.

[5]李倩,王璐瑶.小微企业众筹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532-537.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XSKY1662)。

作者简介:翟文娟(1996-),女,汉族,安徽巢湖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风险投资;陈骏兰(1996-),女,汉族,安徽滁州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经济学;王梦茹(1996-),女,汉族,江苏徐州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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