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应否适用听证程序的思考

2017-08-25 04:45李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摘 要:海事强制令作为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独有的海事保全制度,侧重效率和保护请求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存在审查与救济规定抽象、实际执行困难、不可逆转地损害被请求人权利等不足之处。将听证程序引入海事强制令制度是在效率和公正之間寻求平衡的一个探索。

关键词:海事强制令;听证程序;请求人;被请求人

海事强制令是一种预防措施,具体是指请求人在诉前和诉中就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违约积极主动地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海事法院强制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海事强制令制度作为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中的独特法律制度,虽然缓解了航运贸易关系,有力地保障了请求人一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海事强制令制度存在的不足

1.审查与救济规定笼统

我国《海诉法》虽然规定了作出海事强制令的三个条件,即“(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但该法没有进一步规定如何审查、确定这些条件的形式,也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采用书面审理还是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听证程序。而且,请求人提出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提交的证据材料往往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利于法院全面正确地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此外,《海诉法》对于强制令发出之后的异议、复议救济程序的具体审理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如何处理当事人的纠纷就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容易造成海事强制令的错发滥发,增加法院复议纠偏、重审撤销的成本负担。

2.实际执行困难

由于海事强制令凭请求人“一面之词”即可申请到,且作出强制令前通常没有给被请求人答辩的机会,这会使被请求人因遭受突然袭击而无从抗辩。被请求人在没有事先了解和辩解的前提下很难接受法院签发的强制令,会在实际执行中设置各种阻碍,造成强制令执行困难,在时间上和效果上都达不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由于面临上述的执行困难,法院不得不开展大量的法律解释工作,告知被请求人救济手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耗时费力不讨好,对强制令的执行以及法院的司法权威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损害难以逆转

不论海事强制令发出在主观上和目的上的态度如何,都永久地处置了案件。即使海事强制令不能终局地、决定性地处置全部诉讼,它仍有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之困境,因而永远地牺牲了被请求人的权利。[2]因此其具有执行以后的难以逆转性,会对被请求人造成损害。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海事强制令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

二、听证程序的发展与价值

听证程序起源于英国司法审判领域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强调一切权力都应当公正地行使,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有必要听取其意见。自然公正原则开始是一个司法原则,逐渐地被引用和移植到了行政以及立法领域,因而听证程序也逐渐发展到立法及行政领域。

继在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后,我国在《立法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律中规定了听证程序,随后其被普遍地应用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

听证程序在我国虽是“舶来品”,但将其引入到海事强制令案件审理中,只是回归其司法听证的本质而已。作为程序法范畴的听证程序,要求任何权力在行使于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合法权益,这既是程序法原则的要求,也是法治、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彰显。

三、海事强制令制度适用听证程序的必要性

第一,在作出海事强制令之前适时举行听证,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可围绕是否作出强制令进行详尽的阐述和举证质证,通过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以免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而法院亦可通过听证程序对书面材料审查中无法查明的实质问题进行询问,最后依据质证结果裁决是否准许海事强制令,避免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只看申请和担保,不论事实和理由”的现象发生,排除法院的随意专断,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

第二,通过前置听证程序来保证强制令申请、审核、签发、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强制令一经签发的案件质量和执行效率的统一。前置听证程序不但可以有效控制签发强制令的数量,降低执行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签发后的复议审查的案件数量,从而减少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以及法院的司法成本,为实际执行强制令奠定良好的基础,保障强制令有效和迅速地执行。

第三,通过听证后置程序,在无法及时通知被请求人的紧急情况下,法院在书面审查请求人单方面的证据材料后发布海事强制令,但在强制令送达被请求人后48小时内举行听证会,聆询双方意见,从而撤销错误的海事强制令,对被请求人进行救济。另外,听证后置程序还可以对已经发出的海事强制令进行查漏补缺,如因请求人单方不实主张而导致的担保不足,可在该程序中由被请求人请求海事法院追加。[3]

四、结语

海事强制令制度要在效率与公正这两种价值取向之间寻找平衡点。情况紧急性决定该制度应以效率为先,执行后的难以逆转性却要求注重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公正和公平。现有的海事强制令制度侧重效率、注重请求人利益的保护,却容易忽视对被请求人利益的保护。将听证程序引入海事强制令制度无疑是对平衡效率和公正的有效探索,将会更加有利于公正高效地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田卫.中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创新与完善的法律研究[J].海商法研究,2001(4):128.

[2]李培合.海事强制令制度分析及完善[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黄伟青、林依伊、田昌琦.浅论在海事强制令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及其它救济程序的必要性——以广州海事法院历年海事强制令案件分析的视角[DB/OL].http://www.gzhsfy.gov.cn/showexplore.php?id=4161,2013-08-29.

作者简介:

李冉(1994~),女,安徽宿州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6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