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17-08-26 07:31
就业与保障 2017年13期
关键词:小保肖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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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污染环境被停业整改,员工没有上班也能索要工资

小保:

我们所在的公司于四个月前因生产中造成环境污染,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为防止人员流失,公司要求我们待工在家等候上班通知。不想已经过去数月,我们一直没有收到上班通知,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向我们发放工资,导致日常生活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资补偿,却被公司一再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按照按劳付酬的规定,这几个月我们待工在家自然没有工资。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方晓玲等13人

方晓玲等: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们支付工资。

按劳付酬的适用并非是绝对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你们没能正常上班,是由于公司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所致,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公司必须依据上述规定视情况向你们发放工资:一是在你们因停业整改而未能上班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分别向你们支付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是指一个月;二是对超过一个月的部分,即使你们仍然没有上班,公司也必须依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向你们支付生活费,直至你们重返岗位为止。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们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要是公司仍然拒不履行义务,则必须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你们加付赔偿金。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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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员工腿脚不便强行解聘,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小保:

我在半年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近期,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开始裁员,其以我腿脚不便、会耽误工作为由,单方决定将我解聘。我右脚虽有轻微残疾,但不影响工作。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赵欣茹

赵欣茹:

你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结合本案情形,公司在你根本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没有提供时间或工资保证的情况下强行解聘你,属于违法行为。而该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公司未证实你无法胜任工作强行将你开除,明显构成就业歧视。也就是说,公司难辞其咎。

小保

让舒心的笑容绽放在风雨彩虹中

劳动合同已由工友代签,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四个月前,公司招聘了包括李某在内的12人。通过三个月的试用,公司决定解聘李某并书面告知。李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李某与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其好友王某代签,具有法律效力。可李某却坚持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委托或授权王某代签。

请问:在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曾经授权王某代签的情况下,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彭杏

彭杏:

公司应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

一方面,王某的代签行为对李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李某没有委托或授权王某代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也没有追认,决定了王某代签行为不能对李某产生效力,也意味着李某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小保

单位口头宣布提职、加薪,事后能否出尔反尔

小保: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从事新产品设计、研发,月工资为6000元。四个月前,我的上级主管离职,公司领导认为我能力优秀,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口头宣布由我接任主管,工资上调至每月10000元。可公司近日用新招聘的一位技术人才将我换下,工资也降回到每月6000元。面对我的质疑,公司表示其口头宣布提职、加薪并不等于变更了原有劳动合同,其有权随时执行原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张燕敏

张燕敏:

公司的说法错误,其不得单方决定将你“恢复原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这不等于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一个形式要件,不是必备的实质要件或生效要件。其立法本意在于约束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出现问题时应当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去考虑。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举的无效劳动合同中不包含口头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便已经成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理,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自双方履行变更后内容之日起发生实际改变。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对你提职、加薪,你表示同意,意味着双方已经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在实际履行四个月后,在提职、加薪并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单方面毁约。

小保

下班后返回单位取快递,遭遇事故能否视为工伤

小保:

三个月前,我下班刚到家,公司门卫电话告知我有一份快递到达公司。我随即骑电动车折返领取,途中我被张某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我在张某赔偿事故损失之后,以工伤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已下班回到家中,随后的一切活动都属于下班后的事项,虽然我回公司取快递的路线跟上下班一样,但却不在《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之列,并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卫巧蓉

卫巧蓉:

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你的情形并不构成工伤。

劳动者面对伤害,有权同时获得侵权损害和工伤的双重赔偿,但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你已经从张某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能否再次向公司索要赔偿,关键在于你的情形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劳动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之一是“在上下班途中”。国家之所以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赔偿范围,主要在于这一时段既是劳动者在享有正常休息休假权利后由居所或休息地到工作场所必然要发生的地点转换,也是劳动者在工作之余,从工作场所到居所或休息地的必然过程,将期间的风险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不仅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还是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维护正当权益的需要。你从公司下班回到家中后,已经完成从公司到居所的地点转换,自然也就不应该再有下班的风险保障。你之所以回公司,只是为了取快递,不仅与你的工作职责和公司的利益没有任何关联,也与你已经完成的下班过程无关。

小保

图/俞菲

员工被单位一同“发包”,遭遇伤害应当由谁“买单”

小保:

一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装配车间操作员。八个月后,公司把装配车间发包给肖某,同时将员工一同整体“发包”。公司和肖某没有告诉员工实情,由肖某按原标准发放工资并从肖某付给公司的承包款中扣除。两个月后,我因工受伤,花去高额医疗费并落下九级伤残。由于公司和肖某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我只好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认为,我是为肖某工作时负伤,理应找肖某赔偿。而肖某则强调我是公司的派遣工,其并不是我的用人单位。

请问:我应找谁“买单”?

温淑萍

温淑萍:

你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至少存在两个合同: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二是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且派遣劳动者是由派遣单位招聘后,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接受派遣前往接受单位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本案中公司并没有经过有关登记,你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公司与肖某之间也只是承发包关系,并非劳务派遣关系。

另一方面,你属于公司员工。《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你与肖某从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工资也是从肖某应当给付公司的承包款中扣除,彼此没有确立劳动关系加之公司没有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故你与肖某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自然必须为其没有给你办理工伤保险的后果“买单”。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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