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浅谈司法公正

2017-08-30 18:59丁鑫
青年时代 2017年21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司法公正

丁鑫

摘 要: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也是人们实现其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平等的正义原则,而司法公正就是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坚持此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公正;正义原则;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自古以来,公正都是作为社会是否安定有序、人们是否安居乐业的重要衡量标杆之一,而公正的意思可以理解为纠正偏差,平等对待。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总是期待法律能给我们一个公道,但是近些年来频发的冤假错案,随着网络舆论的层层助推,已经对司法公正造成了较大的破坏。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提到他的正义是公平的正义,平等是他的正义观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笔者在此对罗尔斯的平等的正义观作浅显的分析,以期望对认识司法公正产生些许的启发。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罗尔斯正义的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取得如此广泛的关注,是因为他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对社会当中的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而为了保障社会的正义,就必须坚持他所提出的正义的第一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的自由原则)。罗尔斯提出的平等应是在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中,即每个人都身处一个自由、平等、安全的社会秩序之中,在这样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同样要求法院予以我们保护的权利,法院也有着同样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义务,这就是我们所要追求的平等的正义。

(二)司法公正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内在联系

司法,即法的动态的适用过程,是国家司法机关人员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来处理案件的具体行为。公正意味着纠正偏差,平等对待,因此司法公正的含义就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保证司法天平不会偏向任意一方,以此来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司法公正不外乎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

实体正义指的是处理个案的结果公正,在司法审判中依照法律的规范,以产生一个对当事人双方都公平的判决结果;程序正义指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应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这些严格的法定程序是以公正作为基本前提而存在。罗尔斯的平等的正义原则,对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具有深刻的引导作用,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二、正义原则指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一)正义原则指引实体正义的实现

实体正义就是追求结果的公正,法官是否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做出裁判,做到同等案件同等处理,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因为其他因素而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罗尔斯的平等的正义原则贯穿于这两个标准之中,法律是个人权利的保障书,而且是对处于这个社会当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平等是国家制定法律所追求基本的价值之一,法律平等所意指的不外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

(二)正义原则指引程序正义的实现

程序正义即过程的正义,这个过程是以一系列法定程序作为支撑,程序正义能够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幸福和尊重,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司法活动中规矩不仅指法律法规,也包括保证司法公正的法定程序,这套程序被制定出来不简单的是作为一幅机械性的流程图,而是为了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权利。在庭审环节,双方当事人都有平等地表达自己诉权的自由,法官应当保持中立的态度以达到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对于整个庭审环节公开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平等诉权与法官中立的实现,以此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司法公正意味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协调统一

(一)从结果出发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

实体公正是指产生的诉讼结果是以法律为依据,并在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必须严格以法律为依据,法律条文具有高度概括性,我们不可能在法律条文中直接找到判决的全部依据,所以法律在未被运用之前只是存在于纸张上的文字,司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活起来,而如何使法律活起来,其中主要是归功于具体判案的法官,法官需要在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结果。

法官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应当理性地判断且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如何进行理性判断,首先要讲的就是法官的个人品格,个人道德品格也是和法律的要求紧紧契合的,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一个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官,他也需要拥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需要法官源源不断地充实自己,深入思考自己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二)从过程出发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

审判是一个多方机制参与的过程,一套严密的程序不仅能够提高案件审判的公正度,也相应地会提高效率,在程序中必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的中立。法官作为法定的纠纷解决的第三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中间保持中立。回避制度的产生就是顺应法官中立的体现,法官毕竟也是具有主观倾向的个人,如果法官即使对于其中一方当事人只是相对的了解,他有时候也很难会做到不偏不倚,所以法官在审判之中必须首先做到中立。

2.当事人平等以及参与原则。当事人平等包括当事人有着平等的诉权和要求法院给予平等对待的权利,当事人之间有着平等的诉权可以便于增加双方当事人参与的热情,使法官掌握更全面的信息,便于更好的审判。而获得信息的重要因素也包括当事人实质性的参与,参与到整个辩论之中,当事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3.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的意义就是诉讼过程不仅要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大众也尽可能的公开,在当事人自身权益难以达到自己所期待的要求时,就是试图去寻找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程序的不公开往往会是不满情绪的突破口。至于对社会大众的公开也极为重要,法發挥其教育功能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一次公正审判的公开,当然这种公开也会促进公正的审判,对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极为必要。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协调统一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产生的结果有时可能是冲突的,实体上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可能会对程序造成破坏,程序上追求严谨法定,又可能产生了一个相对不公正的结果,这是两种途径不可避免的形成的差别。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追求公正,都是要兑现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承诺,因此司法公正追求的就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协调统一,这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原理是契合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司法公正而服务。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何怀宏等译,2010年.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邓正来译,2010年.

[3]杨冠锋.程序正义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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