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利不动?非得不用

2017-09-01 23:45陈威仪梁韵笛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犯罪法治青少年

陈威仪+梁韵笛

摘要:运用犯罪学理论对青少年犯罪的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已经成为一种潮流,然而目前众多的犯罪预防手段尽管是基于充分研究了青少年的阶段性身心发展特征而量身定制的,但仍然存在着效率底下、对策不符合实际等问题。在青少年犯罪社会预防模式中可以引入《孙子兵法》的谋略性思想,对每一个具体措施进行实施效果成本及收益的统计及评估,就可以提高青少年犯罪预防策略的实施效率,强化其实施效果,从而形成高效运转且不断完善的社会预防体系。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法治;教育;效率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29-03

一、引言

中国古代著名军事思想家孙武在《孙子兵法》的《火攻篇》中提到:“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其指出了在军事战争谋略中要重战、慎战的思想,进而言之就是用兵的每一步都应该将效率提升到一个极高位置,重视效率,节省不必要的步骤,从而赢取最终的胜利。

犯罪作为社会现象,可以尽可能预防,但并不能做到彻底杜绝。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未来发展的根基,其犯罪形势更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更是犯罪预防整体框架的重心所在。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应当包括社会主体、社会手段以及非监禁刑罚实施等必要手段,基于效率观念构建多维度的青少年预防体系。

二、普法教育在法治教育形式中的所起到的积极影响与不足

(一)普遍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青少年普法教育自全面推广以来,社会、学校、家庭在整体推广模式运用层面等法治教育形式上不断创新教育方式及理念,通过媒体、报刊杂志以及其他容易被青少年关注的各种方式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促使青少年群体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意识不断增强,扩大了法律专业层面的知识,对于树立法治理念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青少年普法教育在社会预防中的不足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需要社会共治,仅仅依靠学校、家庭的力量是远远不足以在犯罪社会预防领域取得显著成果与实现突破性进展。然而当前社会力量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重视程度依然存在不足,对其进行的法治教育虽然较之于传统手法提高了宣教结合的手段与力度,但仍然停留在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层面,重宣传而轻视实践运用,大量地让青少年熟悉法律具体规定与熟悉背诵专业的法律条文规范,而忽视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的,大大降低了社会宣教手段在实践层面的功能效用。在犯罪预防战略的构成主体和运作机制上,在政府职能变化的背景下,在国家从过去包办一切的模式中退出的同时,犯罪预防战略应当充分利用日益独立的社会力量。①

三、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探讨

(一)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犯罪与预防犯罪的教育缺位

青少年法治教育目前为止取得的突出成效与建设性成果离不开学校教育。学校作为犯罪社会预防的主要力量之一,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义务,为减少青少年犯罪、规范在校青少年日常行为,培养良好社会行为习惯做出了卓越贡献。然而当前学校在扮演青少年犯罪社会预防实施机构角色时仍然在教育模式、师资力量建设以及惩罚性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阻碍了法治教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领域取得的实际成效。

1.学校重视应试教育,缺乏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知识的普及

由于学校面临着较为沉重的就业升学压力,长期以来,各学校都将学生的就业升学考试摆在第一位。即便是有个别地区的学校在校园安全、校园法律等方面有所贡献,但仍然无法扭转学校片面重視课本知识教育的现实。学校片面重视应试教育的结果就是虽然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与考试能力,但相应就缺乏了对青少年进行犯罪预防知识的普及,对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并未见显著成效。然而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关键正是在于通过从社会各层面无死角的渗透式地对青少年进行抵制犯罪意识的培养,在反复强调中才能显现成效。

2.教师队伍专业性强,但是法治教育认识存在部分缺失

教师的具体教学工作是学校犯罪预防教育的传播的重要载体。当前学校教育虽然在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上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仍然在法治教育的实施力量建设上存在不足。学校中大部分法制类课程是由思想政治课的老师讲授,但他们的专业知识有限。在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加强青少年法制意识,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迫在眉睫,对学校的法治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②并且中小学教师教学任务繁重,本学科有大量的知识需要讲授,课时压力较大导致了青少年法治教育流于形式。

3.学校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处罚不当,教育矫治不及时

当前大部分学校注重对学生个人行为的约束与规范,在学校守则中明文规定了学生禁止参加的活动与禁止实施的行为,在学生习惯养成和人格塑造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尽管有较为严格的惩罚条款,仍然有个别学生对学校行为规范熟视无睹,我行我素,这是青少年时期阶段性逆反心理与假性社会化的表现。学校在处理学生类似于抽烟、斗殴、盗窃等案件时,往往采取“批评——公开——处分”的固定模式,对其进行负向评价后并没有对不良行为进行跟踪式的纠正,弱化了教育效果,强化了惩罚效果,导致了更为严重的逆反心理与仇恨心理。由此,因教育矫治不及时就导致了学生的不良习惯最终演变为基于报复心理的社会犯罪行为。

(二)影视作品及法制类节目中包含的暴力因素

影视作品和法制节目中所渲染的公安机关坚决打击犯罪、犯罪分子最终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起到了很好的媒体法治宣传作用,扩大了刑事犯罪预防观念的受众群体,使得社会公众对当前犯罪形势和犯罪手段有了大致的了解,有效避免了犯罪手段较之公众社会犯罪现象认知水平的超前化,起到了宣传犯罪预防和保护犯罪被害人的作用。

然而早在2004年前后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在我国言情剧、古装剧和刑侦剧等三大收视率高的剧种中,刑侦剧退出黄金时段播出,造成刑侦类电视连续剧在黄金时段播出收到限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过多的电视剧题材展现我国公安机关破案思路和技巧会泄露我国侦查手段的秘密,使得犯罪更加猖獗;③其次,观众的心理倾向选择不具有可预期性,因此法制类节目在播出的时候并不能一定会实现单纯的正向刺激教育。

1.犯罪方式手段残忍血腥,过程描述较为详细

在某著名法制栏目中报道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一方面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对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的社会监督水平;另一方面,在法治教育社会化这一议题上做出了重要贡献,不仅是民事法律,同时也进一步缩小了刑事法律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距离,让社会公众了解认知到了更多发生在身边的刑事案件。然而在法制节目中所报道的刑事案件存在着部分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例如杀人碎尸、暴力抢劫、强奸杀人案等,甚至有个别几期节目为了营造恐怖气氛,突出办案警察身处危险境地还刻意强化渲染了残忍血腥的犯罪手法,将被分尸的被害人的头、四肢以及斧头砍伤颅脑的致死伤都做了细致的刻画,最终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还同时还原了详细的杀人分尸过程,这对于追求刺激的青少年觀众群体的犯罪心理无疑是个极其强烈的负刺激,极易成为引诱犯罪并模仿犯罪手法的导火索。

2.青少年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导致其角色扮演意识强烈

艺术表现力强的电视剧会激发观众通过电视剧中所渲染的气氛引起共鸣,诱导自控能力不足的特定群体尤其是有着强烈模仿意愿的青少年群体模仿电视剧中的犯罪方式。影视作品及法制类节目中所包含的暴力犯罪因素就成为了导致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形成及犯罪行为实施的刺激所在。青少年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导致其模仿意愿强烈,不论是影视作品还是法制类节目,只要是出现了正、反两派角色,青少年就会选择进行选择性的角色扮演,将作品中所反应的角色性格、角色行为方式代入进现实生活中,反派角色扭曲的价值观及行为方式最终就会将青少年带入歧途。

3.影视作品中所表达的英雄主义色彩浓厚,对反派行为批判不足

著名犯罪心理电视连续剧《沉默的证人》、打黑电视连续剧《黑洞》以及中国式罪案剧《重案六组》等刑侦系列电视剧反应了我国在刑事侦查以及犯罪心理领域的发展及取得的突出成就,对于我国公安队伍系统建设以及刑事侦查在犯罪预防领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参考思路。然而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为追求艺术表现力,增强气氛渲染效果,表达出了色彩浓厚的警察英雄主义,利用夸大犯罪手段的方式来反衬警察能力的影视表现手法较为突出,虽然取得了较好的艺术表现效果,但是影视作品不承担提高社会法治水平的义务,对反派行为批判不足容易导致观众的价值倾向出现偏差。特别是在反派角色塑造过程中对青少年受众群体的正义价值观念引导容易存在漏洞,从而导致了青少年更倾向于选择行事作风自由的反派势力进行模仿,最终将影视作品中的艺术行为转化为社会犯罪的现实行为。

(三)严峻的社会犯罪形势对青少年犯罪的刺激

1.青少年团伙犯罪、有组织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青少年群体的学习意识和能力较为突出,受当前严峻的社会犯罪形势影响,再加之其自身的力量薄弱,因此青少年犯罪更倾向于形成团伙犯罪,增加其犯罪团伙、犯罪组织的纪律性,明确犯罪分工,从而提高犯罪收益。我国目前在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表现出组织数量增多、人数规模扩大,参与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组织方式多样化、网络帮派出现以及以实施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为主等特点。④在犯罪组织规模方面,青少年群体认识到自身力量的薄弱与取得犯罪收益的难度,促使现代青少年犯罪逐渐朝着团伙化、组织化发展。

2.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

基于社会越轨理论的犯罪行为期望打破犯罪传统观念,倾向于在犯罪心理生成与刺激方式、犯罪行为方式以及犯罪收益等方面追求创新,因此在犯罪行为上不断进行革新。创新式的犯罪行为模式对于青少年的吸引力是巨大的,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引发了青少年强烈的好奇和关注,刺激了青少年的模仿心理。因此在犯罪实施手段方面,青少年群体通过研习大量的犯罪手法及案例,不断增强反侦查意识与提高反侦查能力,使得青少年犯罪案件朝着智能化、隐蔽化发展。

3.犯罪团伙及犯罪组织利用网络对青少年群体的引诱与招募

当今青少年群体受惠于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和高速发展,网络成为了青少年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其多功能性、生动性、高效性等特点更加容易被青少年群体所接受。然而目前网络信息领域普遍缺乏对青少年的信息过滤与监管,大量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信息充斥网络,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破坏了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心理屏障。大量的犯罪团伙及犯罪组织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理以及对金钱的崇拜,在网络上发出极具诱惑力的标语吸引未成年人注意力,引诱青少年加入犯罪组织从事犯罪行为。⑤犯罪团伙及组织招募青少年犯罪的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网络手段,但网络确实已经成为了青少年犯罪招募的主要形式,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净化网络环境是避免青少年形成犯罪团伙、犯罪组织的有效应对方法。

四、基于法治教育形式的青少年犯罪社会预防对策设想

(一)丰富实践教育活动,重视理论联系实际

学校不应当将着眼点局限于法治教育的理论课程的设置方面。形式丰富的各类实务部门的实践课程同样是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主阵地,积极开辟新的实践性环节是将诸多法治教育理论同青少年犯罪预防实践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藉此突出法治教育实践特色,重视理论课程联系实际,以专业理论课的学习为基础,广泛地组织学生参与到相关的法律专业部门实践中。在课程实践层面引入法院、检察院、公安、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国家机关的案件处理经验讲解与开展青少年犯罪社会形式讲座,构建学生法律实践第二课堂,加强法治理论教育在法律实践指导上的作用,鼓励学生积极融入课程实践,积极参与社会实务实践,培养其观察身边社会现象的意识,从而不局限于传统教学模式,寻求在理论与实践上的突破,实现将法治教育理论知识顺利转化为对犯罪预防与刑罚概念的具体认识,提高法治教育课程和其他理论形式的教育手段方法对学生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升法治教育的效率。

(二)加大社会宣传投入,强化社会重视程度

青少年犯罪现象的严重与否与社会重视程度同样具有紧密联系,因此要提高社会重视程度,构建形式多样的青少年社会预防长效机制。社会宣传力度不足是导致社会公众对青少年犯罪现象不能引起充分重视的重要原因,学校的应试教育转移了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其将社会公众的目光主要吸引在了学校评价、师资以及升学率、就业率等方面,而忽视了学校教育在青少年犯罪社会预防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不过近几年来网络新闻媒体接连暴露出校园暴力事件将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了校园安全以及校园人际关系等热点话题中,这对于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投入是一个重要契机。要提升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社会重视程度,就要加大社会宣传投入,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吸引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当中。由于学校学生人数众多,通过引入的社会力量帮扶,强化了社会重视程度,一方面就可以减轻学校法治教育的压力,另一方面,从而充分提高犯罪预防法治教育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法治宣教体系,着力提升教育质量

美國著名犯罪学家Travis Hirschi作为犯罪社会控制理论的代表人物,认为犯罪预防需要强大的外在社会控制力量,⑥因此要加强社会控制力量就要不断强化提升学校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作用。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家庭在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功能上逐渐减弱,学校则主要在指导学生成长、激发学生智力能力、就职前准备以及帮助学生适应社会环境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⑦而优化学校教育的措施与方法正是从学校这一角度增强犯罪的社会控制力量。通过丰富学校法治教育的形式,创新学校法制教育的理念,逐步完善学校教育的手段层次与结构,以犯罪预防为视角建立健全学校的法治宣教体系,为“学校——教师——学生”法治教育互动创造良好条件,搭建优势平台,着力提升法治教育的社会质量,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理论的目标,通过有限的社会预防手段发挥出更大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价值,继而切实提高青少年犯罪社会预防的效率,实现社会法治理念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四)提高教师法治素养,推动融合法治理念

学校应该加强法治教育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有素质、有能力、有方法、重实践、重教育、重效果的法治教育的专门教师队伍。树立教师的法治教育角色意识与培养其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应当着重从青少年犯罪的观察家、善于发现学生内心世界的心理学家以及掌握对症下药技能的医生入手,⑧做好教师的角色定位,将角色情感代入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过程当中,有助于教师在日常教学当中融合进法治教育理念,从而降低学校教育中整体法治教育的实施难度。

五、结语

虽然在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法治教育手段对策层面应当注重效率,尽量避免提出和实施无法取得实际成效的理论化对策,但是“非利不动,不得不用”作为《孙子兵法·火攻篇》中的重要谋略,兵法中的效率概念强调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理念是片面的。强调青少年犯罪社会预防措施与对策制定并不是要在整体上坚持犯罪预防效率观念,而是应当具体到每一个具体对策的层面树立实施效率理念。在评价犯罪预防具体措施的评估体系衡量尺度上,应该基于效率观对犯罪预防策略的有效性与收益进行量化评估,节约社会的人力物力成本,转而将经济成本向更具有实施价值和意义的社会预防措施投入。

青少年犯罪预防不仅仅是针对青少年群体的阶段性身心发展特征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提高犯罪预防的效率,而且对于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的整体犯罪形势预防具有重要意义。对青少年的教育要主要是要准确把握这一群体的心理特征,逆反心理决定了对其教育矫治应当采取一定的策略,在语言表述上尽量不以“不要……”或“禁止……”等语言表述——在实践中往往是禁止性表达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的犯意提醒,激发了青少年犯罪尝试的欲望,成为了提醒青少年实施不良行为的诱因。

[注释]

①梅建明.社会政策与犯罪预防——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挑战和选择[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4(3):20-23

②关雪娇,于天红.浅析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法制教育引导[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8(9):104-105.

③丁莹.“罪案剧”与罪案剧的本土化——以<重案六组>为例[J].新闻天地(下半月刊),2011(03):101-103.

④王佳.试论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D].华东政法大学,2012.

⑤蒋晓云.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未成年成员的防控措施[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1):83-84.

⑥Hirschi T.(1969)Causes of Delinquenc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⑦陈晓明.学校与青少年犯罪防范: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基础[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04):4-10.

⑧朱凤翔,陈肃宏.教师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A].全国教育科研“十五”成果论文集[C].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72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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