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方向

2017-09-01 05:43齐国胜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

齐国胜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所,西藏拉萨850000

摘要:毋庸置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有效的是建章立制,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立法行为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律,其中首要任务是树立正确的立法方向。在立法过程中,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征、要求等,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在国际规范与本国法律的整体框架内,各民族地区以实施区域自治为依托,按照立法针对性的要求,构建具有地方性的立体化、全方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制度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55-03

在弘扬传统文化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我国不断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在立法过程中,要在国家法律的整体框架下,从地方自治权的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的良性运作以及形成立法的框架体系等方面进行规范,以实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整体效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基本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往往历史悠久,其独特的传承性、民族性等形成了别具一格、绵延不断的传统文化。而相应的传承性、民族性等特征,要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要基于自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开展系列立法工作。

(一)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宪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以《宪法》保护文化遗产的目标为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中,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设计。

1.《民族区域自治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堡垒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精神的显现、文化认同的基础,激发着中华民族的自豪感、荣誉感。为保护民族地区文化遗产,《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通过自治机关对于地方事务的治理,使得区域性、民族性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通过自治權的运用,可以促使自治机关因地制宜,通过制度构建、方法创新等,发挥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少数民族文艺人才不断涌现,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得到传承、发展与创新”。[1]

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

2011年6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在立法目的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明确是: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从总体上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规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进行了法律上的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既包括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也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并设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吸收了国外及国际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经验同时,设定了对边远及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制度、保护规划制度等。[2]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法律上的设定,系统的建构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规范。

此外,其他的法律、国务院法规规章其中的部分规定作为附属规范,其中的某些规定涉及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类法律规范等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层面法律体系。

(二)地方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地方各级机关、部门等负责具体实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地方各级各类机关根据《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规范,通过进行地方立法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规范。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自治的内容包含根据民族地方情况设定规范的权力。根据相关法律的授权,民族地区各级机关在授权的范围内,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制定地方性规范,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人大制定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是通过自治权力在立法方面的运用来保护文化遗产,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梳理的同时,挖掘其中潜藏的民族文化传承,使得传统文化在当代得以延续。同时,自治地方在制定规范过程中可以因地制宜,将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结合,防止出现损害当地民族文化生态的现象发生。如西藏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时,“充分尊重藏民族的风俗习惯,凡是涉及藏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在地方立法时都酌情予以变通处理,从而以法制的手段保障了藏族的合法权益”。[3]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方向

在历史的螺旋式上升演进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传递的内容、方式、载体等在保持原有特色基础上不断更迭,时至今日,已经形成颇具地方特色、民族特点的多层次、多种类的文化遗产。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尤其是在立法工作中,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明确重点,以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能够取得实效。

(一)通过立法规范保护主体,形成多层次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网络

众多门类、形式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将各级机关的职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挂钩,发挥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专业优势,构建多层次的保护主体。在保护主体职能的发挥上,要通过立法工作,划定不同保护主体的权限范围,尤其是在涉及交叉的部分,以立法规范职能的行使,促使各类保护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链接,相互意思有效传达、联络,形成网络覆盖,防止不同主体导致的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级各类机构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如在西藏自治区,对于《格萨尔》的搜集、整理,1980年,设立了《格萨尔》抢救领导小组和抢救办事机构;在部分高校成立《格萨尔王传》抢救小组;在西藏那曲、阿里、昌都等史诗流传较广的地区,相继设立了《格萨尔王传》抢救点。[4]在《格萨尔王传》的保护过程中,西藏各级各类机关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按照部门工作职责,有效配合,形成了对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保护齐抓共管的局面,拓展了传统文化保护的覆盖面,提升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效率、水平。而选择立法规范的途径,毫无疑问是在法治西藏背景下的最优选择。

(二)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针对性,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特色

在地方立法工作中,通过规范的制定、执行,使得各地方、各部门在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因地制宜,结合地方实际,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使各项政策、措施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针对性。如2005年西藏自治区制定《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组织科研机构等:“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在法律规范授权范围内,地方机关通过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传承机制、加大经费投入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地域特征显著、民族遗产具象化突出的传统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原则性、概括性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其負责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现状等,通过立法等行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原则性规范具体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如目前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民间艺人,在其技艺的传承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内容,一般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此,应当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包括诸如技艺的传承方式、方法、宣传、资助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形成可操作的规范体系。

(三)在立法过程中要多措并举,注重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辅助、支撑

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中,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要拓宽保护的措施,通过地方人大、政府的行为设立辅助规范,形成主体架构突出、辅助支撑齐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如在西藏,“藏语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口头传说和表述的重要媒介”[4]。作为民族地区,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无法脱离本民族的独特地域环境,藏语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媒介,西藏自治区人大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于1987年通过《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要求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在制度层面对于藏语文的应用进行规范。对于藏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规范,一方面是对于当地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以民族语言的媒介作用畅通为基础的,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辅助支撑对于相关的传承不容忽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要形成对于民族语言等辅助的载体、媒介的关注,尤其是在立法层面的规范、引发,配置齐全辅助支撑,才可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发展。

(四)立法要有协调统一,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方位、立体化法制体系

为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完善法律、条例、办法等制度体系建设,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化,同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工作效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西藏自治区制定了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办法》等规范,从制度建设上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众多,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在进行过程中,加之经济基础等限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还需要不断加强。目前的制度规范等缺乏统一、系统的整合,同时缺乏针对某一部分问题形成专门的规范的机制,没有形成立体性、全方位的法制体系,需要提升立法技术,协调立法主体,规范立法行为,健全立法内容。

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各民族自治地方应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中,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布局;又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设定针对性、可操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此外还要设立体系完备、角度各异的诸如语言媒介等辅助支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民族精神、传统文化,得以继承、创新,成为复兴中国梦的支撑。

[参考文献]

[1]杨力源.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事务治理的内在逻辑统一性探析[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4(6):62.

[2]辛纪元,吴大华,吴纪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J].贵州社会科学,2014(9):83.

[3]宋月红,方伟.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及其地方立法研究[J].中国藏学,2005(3):43.

[4]马宁.驳斥达赖集团的“文化灭绝论”[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7-18.

[5]邹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探析[J].宁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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