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累犯处罚方法构成重复评价观点的质疑

2017-09-01 10:21苟洋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质疑

摘要: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适用于定罪和量刑阶段,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①该原则由于具有法的正义性要求为法理依据,故而为我国学界公认。我国《刑法》第65条和66条分别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情形做了规定,对于两种类型的累犯,均科以从重的刑罚处罚方式,具体来说,即“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增加基准刑的10%-40%”②。然而,对此一些学者认为“累犯从重处罚”的刑罚方式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③因此,本文将对累犯制度是否构成重复评价略作剖析。

关键词:累犯制度;重复评价;质疑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04-01

作者简介:苟洋(1993-),男,汉族,四川西昌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行为人刑法视角下累犯制度的合理性

从当今的刑法视角来看,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合并可以说是大势所趋。④而累犯制度则体现了行为人刑法的本质,因此运用“行为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⑤对累犯从重处罚进行否定评价既不符合逻辑、也与实证研究结果不符,实属不妥。

具体来说,行为刑法是完全以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作为量刑的基础,是一种报应刑主义;而行为人刑法则完全以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的基础,是一种目的刑主义。其中,报应刑是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而目的刑是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由于报应刑未能考虑社会的因素,故而应当在其中融入目的刑理论。当然,这种融入并非将这两种刑罚理论进行并列。因为任何犯罪都必然存在犯罪行为,但并非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人格(如过失犯),所以在刑罚中应当以犯罪行为为主要判定标准,而辅以犯罪人格标准。即在报应刑的基础上用目的刑标准去上下浮动刑罚。这样的处理方式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均是通行做法,⑥也是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无论从理论研究角度还是从实证研究角度,都不可能得出累犯制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结论。

第一,从理论研究角度来看,我国刑罚中对累犯从重处罚的方式体现了行为人刑法的本质,且这种处罚方式也同样符合刑法谦抑性要求,即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65条和66条的规定时,即通过一定外部行为征表出了具有比普通犯罪主体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时,才对其科处针对人身危险性的那部分刑罚。而如前文所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属于行为刑法理论,用行为刑法理论去评判行为人刑法的刑罚方式,有张冠李戴之嫌。因此,累犯从重制度只是对通过累犯行为表征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科以刑罚,其本质上与过失从轻减轻处罚的法理基础相同,并未违反重复评价原则。

第二,我国累犯制度虽有量刑恣意的嫌疑,但该制度本身的确立在司法实务中实属合理。累犯的刑罚方式所体现出的行为人刑法本质,与现代刑罚理念发展方向相吻合。当然,刑法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⑦,德、日的刑罚方式并不见得就一定适合于我国。然而,相关学者“对我国2000-2011年间各地各级法院106556份刑事判决书进行精算式数据分析,最后得出我国法官群体在累犯从严量刑适用方面的集体实践具有合理性”⑧的结论。故从实证研究数据看来,累犯制度的确立并无不妥。

二、对保安处分措施代替累犯制度的质疑

有学者在论文中提到“可以通过保安处分措施来代替累犯制度,从而避免对行为人进行重复评价。”⑨这一说法看似合理,但是深入一想,实有不周之处。

首先,保安处分措施作为一种非刑罚方法,也属于犯罪法律后果之一。出现《刑法》第65条和66条规定的情形,若在后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基于其反复犯罪的习性对其采取保安处分,这里的保安处分措施就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从重刑罚处罚”。并且,这样的做法还会导致另一个逻辑漏洞,即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科以两种犯罪法律后果,违反了犯罪法律后果只可择一适用的规则。

其次,保安处分措施和从重处罚的刑罚方式各有优劣,在这样的情形下,对累犯的犯罪主体不加区分地用保安处分措施代替从重处罚的刑罚方式,实质上脱离了刑罚报应与预防的本质,而仅仅教条地适用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三、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累犯从重处罚的刑罚方式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司法实务层面,都并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且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至于保安处分措施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代替对累犯的从重处罚,仍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①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J].法治论丛,1993(6).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

③周光权.论量刑上的禁止不利评价原则[J].政治与法律,2013(1).

④陈兴良.人格刑法学: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J].法学论坛,2009(6).

⑤王志远.<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J].当代法学,2016(1).

⑥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一个域外方向的尝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6;[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3.

⑦[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A].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C].北京:三联书店,1995:58.

⑧劳佳琦.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6(1).

⑨周光权.论量刑上的禁止不利评价原则[J].政治与法律,2013(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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