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需从三个方面加以制约

2017-09-02 12:32文天
卷宗 2017年22期
关键词:监察权制约检察院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如今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身为监察权的行使机关,其所拥有的权力之大自不必多言,但如何让此权利真正发挥作用而非被滥用,对其的制约至关重要。

关键词:监察委,制约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决定》,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根据《决定》,监察委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的权能,而这些权能在与纪委合署办公的情况下是便形成了集党纪监督、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权于一体的监察权,权利之大,被称之为位高权重的“超级机构”并不为过。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何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与制约,杜绝出现反腐者自身先腐的现象,这点至关重要。

1 权力制约权力

按照权力制约权力的理论,监察委虽为监察者,但仍然需要受到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的制约。

立法权即人大方面,《决定》中明确写道:监察委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但目前人大的监督职能并未完全发挥,只能通过监察委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工作报告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成立的专门委员会等方式而并无其他有效办法进行监督。

行政权即政府方面,其必然是监察委的重点监察对象,过往由于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模式的运行导致政府这只“利维坦”所拥有权利太过庞大。时至今日,虽然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成果斐然,但行政权内固有的“有权任性”基因还在,而这也必将引起监察机关的密切关注,但从另一方面看,各级政府机关也必将是监察权被滥用的最大受害者。而当监察权已然临身或自身合法权益已然被侵犯,这时就务必需要赋予被监察对象以救济请求权,勿要使其陷入“伸冤無门”之境。

监察权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被手握公权力的强权所欺凌,但监察权同样为身负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一旦其挥起手中权力大棒乱挥势必会造成权利的滥用。而此时设置相关救济程序的必要性便显得至关重要,通过类型化的救济方式使救济申请得到依法裁断,并由滥用监察权者承担《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势必使手握监察权的监察委能够更加谨慎、合理的运用自身权利。

司法权方面,检察院及其自身权利可从三个方面对监察委员会进行制约,首先检查机关本身具有法律监督之责,具体实施方面:其可对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还可受理被监督者的申诉和控告,如有发现其具有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法现象时,有权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监察委员应做出纠正并将结果反馈至检察院,若其经自查主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认为犯罪嫌疑人申诉或控告不属实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印证,以证明其是在法定权限及程序内正当行使监察权,而检察机关可对其提供证据加以印证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其次检察院的批捕权可在监察委对涉嫌违法的监察对象决定批捕而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或者延长批捕羁押期限时加以审查,并可根据具体案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可判定,目前未决羁押是以检察院为中心而设置,监察委所拥有的职权中虽未有羁押权,但其所拥有的留置权同样是以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为基础,故对于监察委的留置活动同样应受到检察院的监督。最后,对于监察委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仍享有独立的审查和提起公诉的权利,其公诉权同样在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时加以审查并作出提起公诉、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或建议撤销案件等决定,而且一旦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该案件也就意味着终结,或检察院做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后,在审判、执行阶段,与监察委已无太大关系,其只能处于配合地位而无权对审判的进行加以干涉。由此可见,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权、逮捕批准权等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除此之外,诚如刚才所言,法院身为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所贯彻的核心思想便是依法独立审判,监察委亦无权染指。

2 以权利制约权力

腐败从本质上来说是拿人民群众的权利来谋求自身的权益,为此,应通过法治的方式和力量保护公民权利以制约腐败现象的出现。民主是腐化的天敌,社会越民主,权与钱的运用就越清正,腐败现象就越难易滋生和易于抑止。原因在于不受制约的权利是导致贪污腐败的病根,而民主则是制约和监督权利的良药。民主的精义在于广泛分配权利与权力,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力监督公众权利。

如今随着监察权从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方面应该赋予新的内涵,使其发挥民间反腐这一强大体制外的异体监督的优势。我国反腐的制度建设以及观念理念需要借助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浪潮适时的加入以公民参与为主要方式的权利反腐,只有赋予和保障公民充分切实的民主监督权力,全面充分的保障公民制约公权力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并且政府自身能够在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让公民知悉其权力运行轨迹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让公民自身权利对公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有序和有效的制约。

3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亦称作正当法律程序,其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与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法学家罗伯特·萨默斯曾列举其认为正当程序所包含的十个要点:参与性统治、程序正统性、程序和平性、人道并尊重个人的尊严、保护个人隐私、协议性、公平性、程序法治、程序理性以及及时性和终结性。在司法领域我们常提程序正当原则,如今在监察领域,程序正当原则同样应被贯彻于监察活动的全部过程,犹如监察权对公务人员“全覆盖”一样对监察活动实行全覆盖,贯彻程序正当原则便可约束监察权使其在规定的范围通过规定的程序行使自身的权益。

“无规矩不成方圆”,监察活动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就是为其立下一个规矩并使其遵守,这是一种有秩序的体现,而程序正当原则之所以亦称之为正当法律程序,其原因就在于其遵守的这种规矩便是法律所规范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一旦监察权的整个运行过程能够按照法律所规范的程序及方式合理有序的进行,不仅对监察权的平稳顺利运行是一种助力,这种有序也可以提高监察效率、增强权威性、节约司法资源并有效降低国家监察成本。另一方面,监察权的运行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保护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尊重人权的表现。如果监察权的运行没有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没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不仅会造成监察权处理事务方面能力及效率低下,很容易导致在监察、调查以及处置过程中的裁量权被滥用而发生侵犯被检察人员合法权益之事,从而造成监察权的职责得不到落实,自身价值亦得不到体现,而且其运行的真实性也无法得到保障,所得结果自然无法使人信服。

4 结语

监察体制改革使得监察委身负重责,但与此同时其也身负重权。自身权利如何不被滥用,从权利、权力和程序方面加以制约,才能更好的保证监察权在其固有轨道上妥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李翔:《反腐败法律体系构建的中国路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53-254页

2、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3、魏昌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辩证:属性、职能和职责定位》,载《法学》2017年第3期

4、陈光中:《关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5、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作者简介

文天(1993-),男,山东菏泽,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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