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要点

2017-09-03 10:32萍乡市焰花鞭炮科学研究所张文军
花炮科技与市场 2017年2期
关键词:烟花爆竹生产性职业病

萍乡市焰花鞭炮科学研究所:张文军

烟花爆竹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要点

萍乡市焰花鞭炮科学研究所:张文军

一、烟花爆竹企业现状

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文化娱乐产品,始于唐,盛于宋,生产历史悠久。烟花爆竹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辟邪祈福、年节喜庆和大型活动等必不可少的娱乐佳品,如在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2009年的国庆六十周年庆典、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上焰火表演,其无与伦比的美景动人心魄,受到世界人民的青睐,市场前景广阔。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出口国。据统计,远销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25万~30万吨,占全球生产量的90%,约占世界贸易量的80%。

同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也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职业危害因素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以来,烟花爆竹机械不断发展进步,并得到了积极推广和使用,爆竹生产各个环节现已基本都有相对应的机械设备,卷筒机、洗筒机、腰筒机、打底机、插引机、装药机、封口机、结鞭机和包装机等机械技术都已经比较成熟;烟花生产中,卷筒、组盆穿引、装药等环节,机械化基本成熟,但工艺流程中的一些环节还有待开发,如褙皮和包装等等。现在,主产区萍浏醴地区引火线生产线现已全面使用自动制引机,爆竹生产线使用插引机、装药机、结鞭封装机。目前,生产企业都基本采用了相关机械进行生产,存在设备陈旧,更新换代不同步的问题;在生产环节方面,相连环节的机械生产没有真正实现无缝衔接,各个环节之间还需要人工介入,机械化水平还停留在依靠机械完成某一工序的基础阶段。同时厂房职业病防护设施落后,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偏低,尤其是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全,没有经过正规的职业卫生培训,缺乏职业卫生的基本知识,自我防护意识淡薄。这些都是造成烟花爆竹行业职业病高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应积极尽快消除各个环节的职业危害因素,避免发生职业病。

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内容

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影响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不足,我们通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烟花爆竹企业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重点针对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符合性及有效性、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的符合性及有效性、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的合理性及符合性等逐项检查、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同时要协助烟花爆竹企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操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

三、烟花爆竹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以下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烟花爆竹企业重点评价因素及其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罹患的职业病种类:

1) 生产性粉尘引起的尘肺病

所谓粉尘,是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而生产性粉尘对人体会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影响。那么,生产性粉尘是怎么产生的呢?

一是来自原材料中的硝酸钾、高氯酸钾等氧化剂,还有树脂、硫磺、木炭等在粉碎时会产生生产性粉尘;二是药剂配制时进行混合、过筛及裸露药剂在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会产生多样性粉尘,特别是烟花爆竹药剂中含有的游离二氧化硅、铝粉、木炭粉的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

生产性粉尘根据性质可分为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三类。在烟花爆竹生产环境中,最常见的是混合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种类繁多,理化性状不同,对人体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多种多样的。在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中,以尘肺最为严重,它是由于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的纤维化为主要变化的职业病。

比如,氧化剂粉尘会引发全身中毒;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主要是爆炸药剂中添加的珍珠岩粉)会引发矽肺;铝粉粉尘会引发铝尘肺;木炭粉的粉尘会引发炭黑尘肺或石墨尘肺;在使用封口粉工序中,也会引发职业性尘肺病。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检测结果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该企业爆竹生产过程中,打泥底、药物粉碎、装药及封口等岗位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机械结鞭岗位超过了职业接触行动水平。

2)生产性毒物引起的职业中毒

所谓毒物,是指少量化学物质进入机体后,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作用,破坏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暂时或长期病理状态的有害物质。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药剂里含有不同的化工原材料,它们发散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危害,这些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毒物有急性、慢性之分,也可能以身体某个脏器的损害为主,表现多种多样。有的化学物质长期接触后,会造成女性劳动者自然流产、后代畸形,有的会提高群体肿瘤的发病率,有的则会改变免疫功能。

一般来说,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由于它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所以称为职业中毒。

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主要有三种途径:吸入、经皮肤吸收、食入。

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工业胶水、药水的岗位,还存在丙酮、甲醛、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下为某烟花生产企业丙酮、甲醛的检测结果: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检测结果

从以上数据来看,该企业丙酮及甲醛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但丙酮检测结果超过了该物质的职业接触行动水平。该企业应当采取包括监测、职业病防护、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

3)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烟花爆竹生产作业场所常见的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有噪声、振动、异常气象条件(气温、气流、气压)等。

烟花爆竹生产中主要有空气动力噪声和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噪声是指气体压力变化引起气体扰动,气体与其他物体相互作用所致;机械性噪声是指机械撞击摩擦或质量不平衡旋转等机械力作用下引起固体部件振动所产生的噪声,

比如,烟花爆竹生产工艺中,采用气压传动的卷筒机、装药机等机械发出的噪声。烟花爆竹生产工艺中,结鞭机、装药机封口等机械发出的噪声比较大。劳动者由于长时间接触噪声而引起听阈升高,可导致噪声聋,还可能引起人体其他器官或机能异常,甚至诱发心理疾病。

表3 噪声主要接触工种接触强度检测结果

从以数据可以看出,在爆竹生产过程中大多数作业岗位作业人员接触噪声强度超标,长此以往,在作业人员不正常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可导致作业人员罹患噪声聋。该企业应当采取包括监测、职业病防护、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

4)职业性致癌因素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恶性肿瘤的有害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病。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中的氯化石蜡(石蜡诱发皮肤癌)、防潮胶(溶剂苯诱发白血病)、聚氯乙烯(诱发肝血管瘤)等,长期接触可能会引起职业癌。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的设备或者场所,应当安装有效的除尘器、通风设备和相应的减振设施。如爆竹企业原料称料、粉碎、加药、加固引剂、结鞭、泥底等场所,劳动者正常作业时,产生大量的粉尘,企业应在以上相应的岗位安装有除尘设备。又比如卷筒、洗筒、切筒等岗位设备噪声强度大,劳动者需长时间接触,企业应当在以上相应的岗位安装减振设施。

四、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中一个重要的评价内容及依据,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能够及时的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情况,直观的反应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表4 该企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表

表5 该企业20XX年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复查情况表

从该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情况来看:该企业职业健康体检率严重不足,仅进行了在岗期间检查,未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也存在缺失,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能全面的反应该企业劳动的实际职业健康现状及近3年身体健康发展情况,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三、职业卫生管理

烟花爆竹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情况息息相关,相同的作业环境下可能因为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高低差异而决定是否将爆发出职业病。

烟花爆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首先应成立相应的职能机构,配备掌握一定职业卫生知识的职业卫生管理专员,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专员应具体落实以上制度的执行,并保存相应记录,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将每年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分册存档保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14

(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2.2-2007

(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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