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九族”在历史上发生过多少次

2017-09-03 09:52
新传奇 2017年26期
关键词:方孝孺明史朱棣

“诛九族”在历史上发生过多少次

随着法律条文逐渐进步,类似于诛灭九族这样残酷的判例,就变成了刑法中的核弹,取其引而不发的威慑之用。荀子曾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所以让那些心有不轨的人知道刑法之酷烈,也不失为一种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

依旧说,九族指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孙、曾孙、玄孙。这是同姓的族(按照五服所代表的亲属关系来说,九族之内的人都是有服的。无服的叫做党,比如父党、母党、妻党)。图为侯天来在《传奇皇帝朱元璋》中所饰演的胡惟庸

荆轲被“诛七族”

在重视亲缘血统的中国人里,一直都有一项被称为灭门律条的刑罚,那就是株连九族,其实在诛杀九族之外,还有七族、三族等刑律,这些殃及家人的惩罚都出自与“族”刑。其中以九族最为酷烈,就是将犯罪者所在的大家族中从高祖、曾祖、祖父、父亲、本人、子、孙、重孙、玄孙这九辈人全部杀光。

这种牵连甚众的刑罚其实在中国源远流长,最早将个人的罪过连累给家族的刑罚出自于《尚书·泰誓》,其中在陈述纣王的残暴时有“罪及家人”的记载,另外在《周礼·秋官》,也有针对犯罪者家属的惩罚,那就是“杀其亲者焚之”。

至于真正将诛族形成法律的是在春秋时期的秦国。《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二十年,开始实行诛三族之罪,在张岱的《夜航船》中,也有“秦文公始族诛,公孙鞅始连坐”的说法。秦国诛灭的三族,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指的是:父族、母族、妻族,另外一种说法指的是:父母、妻子、兄弟(因此诛灭九族也可以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按《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统一七国之后,下令“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而关于族诛最著名的人就是荆轲,在刺杀秦始皇失败、燕国被灭之后,荆轲全家被处以诛七族的惩罚,这也是关于诛三族演变为诛七族的第一次记载。既然诛七族有了,那么诛九族、诛十族也就在民间应运而生了,但事实上,很多都是荒唐的传闻。

中国最后一个宰相被“诛九族”?

不少资料称,洪武十三年正月,丞相胡惟庸称他家的旧宅井里涌出了醴泉,邀请明太祖前来观赏。这是大明的祥瑞呀,朱元璋欣然前往,走到西华门时,一个名叫云奇的太监突然冲到皇帝的车马前,紧拉住缰绳,急得说不出话来。卫士们立即将他拿下,乱棍齐上,差点把他打死,可是他仍然指着胡惟庸家的方向,不肯退下。朱元璋这才感到事情不妙,立即返回,登上宫城,发现胡惟庸家墙道里都藏着士兵,刀枪林立。于是立即下令将胡惟庸逮捕,当天即处死。

资料称,胡惟庸案前后株连竟达十余年之久,诛杀了三万馀人,成为明初一大案。事后朱元璋还亲自颁布《昭示奸党录》,告诫臣下,切以胡惟庸为鉴。

这位在明初相权与皇权斗争中挫败的丞相大人,被纳入了《明史·奸臣传》,根据史料记载,在胡惟庸被人举报之后,朱元璋经过审讯之后,给出的处理结果是:“乃诛惟庸”。这里用的是一个“诛”字,而非“族”字,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诛是“讨”的意思,意为征战、讨伐,后来又演变为诛灭之意,但是却并未出现诛九族的字眼,甚至连“族”字都未曾出现,何来的最后一位被诛九族的丞相呢?

至于景清被穿凿附会的诛九族之说也只能说是捕风捉影,《明史》列传中的景清,被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受任翰林院编修一职,负责记录、改正御史,在洪武三十年被皇帝朱元璋命任为署左佥都御史。

后太祖朱元璋驾崩,明惠帝即位,景清被任为北平参议,后来又复升迁至御史大夫,不料后来燕王朱棣篡位成功,明成祖朱棣登基掌控朝堂,大肆清洗朝堂势力之际,景清则被被当时的成祖原官留任,景清毕恭毕敬得接受了。实则他在等待机会,暗中筹谋,准备一举刺杀明成祖朱棣。不料因为即将成功刺杀朱棣的激动心情导致他的步伐频率产生异样,被殿前武士和朱棣识破,被侍卫搜出了他衣服内藏短刃,准备刺杀明成祖,事败之际,景清大骂明成祖:“我为故主报仇雪恨而来,可惜没有成功,叔叔篡夺侄子的皇位,就如同父亲强奸儿子的妻子,如此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

这句振聋发聩的话,不但没有让朱棣释怀,反而更激起了他的杀心,于是下令将景清“磔死,族之”。“磔”就是将犯人尸体割碎,车裂、凌迟都是从这个字派生出来的,也就是民间常说的千刀万剐,而族之经过前面的解释,就是将他的亲族杀死,但具体诛杀了几族,却并无说明。唯一可以证明这个“族”字残酷的,就是朱棣下令又将“籍其乡,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

相对于籍来说,有四种处理方法,即:籍配,籍没和充军;籍略,籍没和强取;籍死,犯罪被籍没致死;籍产,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根据后面“村里为墟”的说法,这里的“籍”应当是籍配、籍死的意思,但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环境,还没有坐稳皇帝宝座的朱棣,应当不会将景清家乡的人屠戮一空,因为这样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洗清的,另外参考朱棣所谓“诛十族”的事件,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景清乡亲的结果应当是籍配。

“诛九族”更多是作威慑之用

“诛十族”在中国是一个固定词汇,在一些史料中是方孝孺的独有“待遇”,其间故事不消多说,就是建文帝旧臣方孝孺不肯为朱棣起草诏书,所以招致朱棣愤恨,因此诛灭方孝孺九族之外又加上方孝孺的师门一族。这个故事听起来惊心动魄,但是细细推敲却满是疑点。

首先《明史》对于方孝孺被“诛十族”的事情没有具体记载,除了将方孝孺“磔死”以外,只有一个大略的关于方孝孺事件前后有数百人被牵连诛杀的说法,并且在方孝孺被千刀万剐之后,还是他门人后辈为他收敛的遗骨,如果真的诛灭了十族,那又何来的收尸人呢?至于在《明史纪事本末》所提到的方孝孺学生廖镛、杜嘉猷被株连的事情也与《旧事例议》所记载相违背,因此诛十族一事,依旧有待商榷。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次明确记载有“诛九族”发生的是在隋末,在大业九年隋炀帝征伐高句丽期间,司徒杨素的长子杨玄感起兵反抗杨广,但最后力有不支,被隋军大败后,杨玄感让弟弟杀了自己。

在被隋军获得尸首之后,杨玄感被分尸,悬挂城楼示众,并且“罪及九族”。一人犯罪,亲族伏法,这对于所有的犯罪分子来说都是在心理上一种禁锢,但随着法律条文逐渐的进步,类似于诛灭九族这样残酷的判例,就变成了刑法中的核弹,取其引而不发的威慑之用。荀子曾经说过: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所以让那些心有不轨的人知道刑法之酷烈,也不失为一种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

(《今日文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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