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之和美,治国以适
——儒、道音乐美学观点浅析

2017-09-03 10:25贾恒存
黄河之声 2017年11期
关键词:道家庄子儒家

贾恒存

(广西艺术学院艺术研究院,广西 南宁 530002)

乐之和美,治国以适
——儒、道音乐美学观点浅析

贾恒存

(广西艺术学院艺术研究院,广西 南宁 530002)

春秋战国是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思想发展最为鼎盛的时期,在百家争鸣的音乐主张下,呈现以百花齐放的并存态势。儒、道作为其中的代表,它们以不同的审美观念阐释着音乐的美,并通过行之有效的观点依据展示着音乐所属的价值,在两者共性与个性的关联下,以独特的美学内涵,共同为我国传统音乐美学的发展增添了一份姿色。“和”为音乐的本质,“适”为音乐的方法,“用”为音乐的功效,本文从“和之美”、“适以度”、“用而至”三个层面对儒、道音乐美学观点予以浅析,意在探寻两者的内在规律和关联,明确各自的审美主张和文化内涵。

儒家;道家;音乐美学

西周末年至春秋末年,在哲学和文化思想的启发下,中国古代音乐美学思想得以萌芽并发展。他自成系统,内容涵盖音乐自身的生成规律、音乐与自然的关系、音乐与社会的关系及音乐的审美准则四部分,为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至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涌现出各自的音乐主张,在相互辩驳争论中,极大的推动了音乐思想的发展,以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为例,二者虽各自的音乐主张呈现出不同的观点,甚至相互批判抵制,但归根结底都是通过行之有效的途径来凸显出音乐的价值。

一、和之美

据史料记载,“和”字的概念最早见于《国语·郑语》:“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①,其强调了“和”是自然发展的法则,在事物矛盾体中,和谐统一诸因素的标准,在音乐的组织结构中亦如此。历史名著《吕氏春秋》对“和”字的美学内涵作了进一步阐释,其基于音乐的产生与万物有相同的本源、音乐源自主体内的主观情感、音乐可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音乐与主体的欲求相关联及“平和”作为音乐美的基本特征的五个方面,彰显出“和”对音乐美学思想具有内核式、规律性的归结作用。

(一)儒之中和之美

以礼树德,以德彰和,以和显美。儒家主张“礼”的权威性,强调道德伦理约束性,以“中和”的情感情绪塑造伦理化的节奏韵律,倡导音乐的平和审美观,昭示音乐的“中和”之美。

1.孔子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儒家音乐审美观的奠基者,其善歌喜乐,拥有很高的音乐造诣及鉴赏能力,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其在“学鼓琴师襄子”中感知“曲、数、意、人、类”的境界,而深得尊师襄子的赞许。在《论语·八佾》中,其“师挚之始,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哉!”的表述,阐明了畅听音乐始终的感受,也正是这资深的音乐素养,造就了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和”的基础。基于“仁”的道德要求,孔子在音乐中注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强调“和”的情感态度。《论语·雍也》:“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孔子通过行为与学识兼备的君子,隐喻出内容与形式的需搭配适度,重在统一,方才理想。《论语·先进》中:曾点曰:“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孔子合乎道:“吾与吾点”。在等级森严的阶级社会中,冠者与童子似乎也愚存于这种范式之中,而曾点所言,音乐似乎消除了两者间的隔阂,彰显出其促进交流、共建和谐社会的微妙作用,通孔子“天下归仁,和为大同”的社会理想,孔子遂同于曾点曰。《论语·八佾》中:“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韶》、《武》作为两部雅颂之乐,内容以赞扬帝王为主,节奏多舒张缓慢,音调多简单平和,孔子以善和美两个审美标准予以评价,是合乎于对“和”的主张。

2.孟子

孟子主张孔子的相关学说,并作进一步发展。其主张音乐的内容包含“仁”、“义”之德,强调人内心对音乐审美的共同美感,推崇“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音乐欣赏观,音乐的“和美”应同“与民同乐”的伦理道德观相辅相成。《孟子·离娄句上》:“孟子曰: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强调了音乐的实质是乐于对“仁”、“义”合理诠释,忠于恭维和睦的道德伦理。《孟子·尽心》:“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与民同乐”的主张下,倡导君王与百姓同乐,音乐应成为政和人和的工具,方得政治和心,人心和乐。

3.荀子

荀子是音乐中和之美的继承与发扬者。其依据音乐是人的精神产物,对塑造思想、端正品行具有重要作用,明确提出礼乐“中和”的观点,强调“审一以定和”的审美观。如《荀子·乐论》中提及:“中正平和的音乐能使百姓和睦而不流放”,“以主音协调众音,再配以各种乐器形成节奏谐和的乐章”等主张。

(二)道之天和之美

自然无为,道之平和。基于对自然的崇尚与归真,道家以自然和谐为音乐的最高境界,倡导天性的自然流露,形成自然无为的“天和”之美。

1.老子

老子是道家学派的创始者。“大音希声”是老子主张音乐审美的最佳境界,在“自然无为”的哲学观念下,其以大自然最纯真的和音为根源,追求心灵与音乐的交触与融合,认为在自然法则下产生的无声之音为最美的妙境,从而形成“音声相和”的音乐审美核心和“五音令人耳聋”审美态度。据史料记载,“大音希声”现于《道德经》之中,同“大象无形,大器晚成,大方无隅”相并论,言之意,老子以大方、大器、大象三类的隐喻意为“大音希声”作了诠释,以“自然”通“天和”,形成“音声相和”的审美核心。“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老子》),在事物间的对立统一下,引述出了老子“想要美声于外,必先练好音内”的要求,揭示了审美标准存在对立转换的空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的言及下,老子充斥着对上层社会放荡淫逸的不满,然而在“声”、“音”、“乐”的区别上,同儒家“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的观点相对照,强调“声”为自然之声,“音”是艺术之音,“乐”则为“声”、“音”之后延伸出的带有思想伦理的综合艺术,彰显了老子“音声相和”的音乐审美核心。

2、庄子

庄子主张“中纯实而反乎情”的观点,其强调音乐美与人的统一关系,倡导“民之常性”,主张音乐自身所附带的真实情感,在音乐阐述上,凸显了对音乐内在规律性的把控,昭示了音乐美学思想“和”的观念。庄子的音乐美学观不同于儒家,其提倡因物而异,各美其美,将人与万物区分开来,反对万物共同的审美标准,因而在《庄子·至乐》中,以“鸟闻之而飞,兽闻之而走”观点否认孔子对《九韶》“尽善尽美”的审美观,并强调“以天合天”自然规律下诞生的音乐,人听之,方能见真心。

在儒家,孔子以“善”、“美”体现了音乐主体内的主观情感,孟子以“与民同乐”展示出音乐与主体的关联欲求,荀子以“审一以定和”彰显了音乐“平和”的基本特征;在道家,老子以“自然无为”的观点阐明了音乐与万物的同根同源,庄子以“民之常性”描绘了音乐调节人际的功能效用。虽儒、道音乐美学思想主张不一,但二者都合乎于“和”的基本范式要求,并以“儒之中和之美”和“道至天和之美”阐释的“和”的内涵。

二、适以度

凡物皆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内在属性,起到平衡协调其内部构造及运转作用的,这便就是“适”。《吕氏春秋·适音》中提出了“适”的概念,其“大不出钧,重不过石,小大、轻重之衷也。黄钟之宫,音之本也,清浊之衷也”的描述,明确了“和出于适”观点,并认为:“继承了以‘和’为美的传统观念,但在对‘和’的解释上强调‘度’的界限,从而提出了‘适’的范畴”②。在美学层面,“适”就审美主体而言,要兼备健全的生理基础、健康的心理条件及一定的审美修养;就审美客体而言,则要掌控相关的度量标准,基于上述两者,音乐才能更好的产生美感,发挥自身的意义与价值。

(一)儒之周礼之适

儒家以礼乐为核心,强调以礼为乐的根本和“仁”的本质,认为音乐必须受礼乐的规范,并达到以乐辅礼的效果,方能称为美的音乐。在这里,“周礼”就如同儒家音乐中的“适”,一方面规定音乐美的标准,另一方面巩固提升审美主体的认知和修养。孔子提出“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的审美准则,阐述了其对音乐“乐”与“哀”的评判标准,倡导“快乐而不过分,哀怨而不损伤”的效果,实际上规定了音乐中情感的表现要有一定的节制,不提倡“过”与“不及”表现效果,适度才是最佳审美的体现;同样在《论语·八佾》中,孔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仁”如果不存在于乐之中,那么留下了的只有虚构外表,孔子通过“仁”的道德伦理与音乐存在价值的关系,阐述出“仁”对音乐构建及呈现的重要性,其囊括的“度”便是音乐的“适”。孟子在《孟子·离娄上》中,从“仁之实、义之实、乐之实”三个层面阐明了音乐在基于“仁”、“义”的实质中,方能“乐斯二者,乐则生矣”,体现了孟子将“仁”、“义”把控于音乐的“适”。荀子主张“礼”、“乐”同存并进,强调“礼”的约束性,其在《荀子·乐论》曰:“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君子以钟鼓抒发志趣,以琴瑟欢乐于心,通过服饰的装扮和箫管的搭配,才能演奏出知趣清朗、礼义修明的音乐,在乐器搭配上体现了“适”的应用。

(二)道之自然之适

基于“道法自然”的哲学观,道家崇尚音乐的自然之美,通过“天籁”、“地赖”、“人赖”三种声音的划分,强调音乐必须合乎自然与人的本性,以自然规律下孕育的声音为美的最高境界,反对“仁”、“礼”等外部因素的掺杂。老子以“大音希声”倡导一切有声之乐都源自无声之乐。在《老子·三十五章》中:“乐与饵,过客止”,老子以音乐能挑动人心欲望,“礼乐”能加深人心的诱惑,而倡“大音”拒“五音”,体现了自然规律下孕育“大音希声”的纯净之适。庄子顺从“自然之乐”的推广,在《庄子·缮性》中,庄子以“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准则,阐明了只有符合于“道”的音乐才能“中纯实而反乎情,乐也”,体现出人的纯朴之情,只有“信行容体而顺乎文,礼也”才能在动荡社会中构建人人平等和谐局面,让人的个性得到自由的发展,在自然之适下的把控下倡导出理想之乐。

“适”作为音乐本体内涵式的组织形式,儒、道两家所主张的“适”,就主体而言,都强调要兼备一定的审美修养,并通过掌控相关的度量标准,或具体(儒家荀子对乐器的合力划分),或抽象(道家纯粹的自然规律)得以阐释,从不同角度诠释和音乐中“适”的存在与作用。

三、用而治

如果说正式因为“和”与“适”你中有我,我中显你的关系,呈现了音乐的美,那么美的价值和功效在哪呢?那价值便是“用而治”。在儒、道两家,当音乐为“礼乐”、“道法”宣扬之时,它以载体的形式存于世间,此时它就是一种工具,在礼崩乐坏的社会状态下,趋于社会性与功利性的目的,音乐所呈现的作用便是“治国”。

(一)儒家

儒家重视音乐教化作用,认为音乐可以改变人的自身修养及社会的风气。孔子,大力倡导礼乐制度,反对民间俗音,对“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感到愤怒。其注重音乐的功利性,其将音乐作为认识和改造社会的一种手段,在“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中表明了“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主张观念,认为音乐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是修身治国良好举措。孟子提倡“与民同乐”,将“仁政”融入音乐之中,在《孟子·梁惠王下》中:“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以忧国忧民的心态,倡导“与民同乐”实现定国安邦;荀子崇尚先王之道,强调礼乐的作用,在《荀子·乐论》中:“且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其充分肯定音乐的社会功能,强调音乐是调节人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治理社会的重要原则,认为管理好音乐便能治理好国家。

(二)道家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反对音乐的教化及人的规定,认为自然之道是最高的境界,只要不违背自然,追求最本真的原始风貌,就会彰显平等,消除矛盾,稳定好社会,治理好国家。

老子追求“大音希声”的妙境,期望“小国寡民”的生活,主张“无为而治”的方法,在其音乐观点上,通过“五音令人耳聋……难得之货令人行妨”的阐述,表明老子劝诫人民止于欲望,学会内修,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会形成国家安宁的状态。庄子的理念主要通过“鼓盆而歌”得以体现,在《庄子·至乐》中:“庄子妻死,惠子吊之,庄子则方箕踞鼓盆而歌……人且偃然寝于巨室,而我噭噭然随而哭之,自以为不通乎命,故止也。”庄子妻亡,本应该伤悲,然而却手持木棍,敲击瓦盆,唱起了歌,庄子以生命、形体、气息予以回答,阐述出人最原始的归真,赋予了音乐“通灵”的功效。

儒家重视音乐的社会教化作用,倡导音乐治国的策略性和主动性,道家倡导“无为而治”的社会观,崇尚音乐治国的原始性和自觉性,对音乐所持有的效用,二者虽以截然不同的方式予以表达,但同作为一时期的音乐美学思想,其目的和意义殊途同归,都以治国为目的。

四、结语

“和之美”阐述了儒家的中和之美和道家的天和之美;“适以度”诠释了儒、道两家音乐的衡量标准和组织规律;“用而治”则共同强调了音乐的“治国”效用,纵观三章节间的关系,对儒、道音乐美学思想的论证而言,形成了由浅及深、由内至外的逻辑表述,通过此番论析,在加深认知的同时,便于进一步梳理儒、道音乐美学思想观点,阐发在相同环境的孕育下,不同美学观点主张的内在规律性和关联性。■

注释:

① 成复旺.中国美学范畴词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5:309.

② 翟小兵.论《吕氏春秋》的音乐美学思想.四川师范大学,2007,04:24.

[1] 轩小杨.先秦两汉音乐美学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5.

[2] 周青青,郑祖襄等.音乐学的历史与现状.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8.

[3] 翟小兵.论《吕氏春秋》的音乐美学思想.四川师范大学,2007,04.

[4] 卢大成.儒道音乐思想中的“知、情、志”.沈阳师范大学,2013,05.

[5] 景鹏.儒、墨、道家的音乐美学观点浅析.时代文学,2010,07.

[6] 修海林.先秦道家音乐学术思想的主要特征——以《吕氏春秋》诸篇为例的分析.中国音乐学,2011,01.

[7] 孔祥安.先秦儒家音乐思想探微.滨州学院学报,2012,02.

[8] 董铭.先秦时期儒家音乐思想.大舞台,2011,12.

[9] 颜铁军.以“治国”为核心的先秦音乐美学思想——以儒、道、墨家学派为例.社会科学战线,2009,12.

[10] 侯延爽.中国古代音乐美学思想及其美学特征.辽宁师专学报,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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