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村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及路径分析

2017-09-04 06:23张潇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政治参与路径分析村民

摘 要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村民在基层自治中良好的政治参与行为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点,也是确保稳步实施深化改革,顺利实现社会转型的关键。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研究村民在基层自治政治参与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现状,发现其存在问题的深层次的利益、文化、机制因素,以此提出完善村民在基层自治中政治参与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村民 政治参与 路径分析

作者简介:张潇潇,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96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谈政治制度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我国正处于双重社会转型时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阐释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最显著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民众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是联系国家和人民和谐共处的桥梁,保障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有序运行的关键。参与主体“农民”在新的时代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本文把村民政治参与定义:在农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居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称为村民政治参与。

一、村民在基层自治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村管会”成立,后来衍生成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出现为村民解决了许多复杂实际的问题。1982年我国宪法将村民自治作为制度正式确立。作为基层自治制度,直接反应群众的利益诉求与,缓解了我国民主化道路上的许多矛盾,对稳固基层力量,提高村民公民意识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自治制度在当代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举参与:宗族势力干扰严重

宗族势力的强大往往使村民在正常民主选举过程中受到阻碍,更甚者操纵整个选举过程。选举中家族动员已经是现代村民自治中常见的利益团体行为,这是一种非社团的利益群体介入到政治过程中的表现,村民通过选举自己本家族的一名或几名成员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方便自己在以后的村民活动中受益,如“清明会”就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及团体活动,在选举中,其组织成员往往维护自己团体的精英,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得利益,他们在选举中往往排斥打击其他姓氏的家族,或贿赂其他选民,更甚者,为了保证在选举中取胜,不惜联系黑恶势力,来干预正常选举。甚至有些地方的乡镇还乐于看到村民自治组织中“能人”治村,走向了一条“以黑治黑”、“以黑治良”的道路。 许多农村里的姓氏大家族在参与选举过程中,调动起村民的选举积极性,使得村民有了维权意识,但这种以家族势力为背景,以民主选举为合法渠道,黑恶势力为辅助的选举参与的形式,是我们在思考选举参与是否有序进行,是否有利于村民自治建设,是否是公平选举,所应该注意的和正视的。

(二)决策参与:存在“村干部自治”

在大多数农村,一把手“村长自治”、“村支书自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村民会议几乎只有形式没有实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村民自治中,村委会的人员,作为村民的代表可以把集中起来的村民的建议意见反映到村委会,大家共同商讨决策,因而,村民愿意反映自己的主观意见,来参与集体决策,这个集思广益的环节,提高了村民的参与能力和当家作主的自豪感。这是我们所愿意见到的最好民主化进程状态和建设村民自治制度的初衷,然而在许多地方,村里的大事,村民只有被动知悉权,村民会议几乎不开,村委会所讨论的问题,也很少有村民知悉,依旧存在干部说了算,办事缺乏群众基础。决策中心上移,村长或者村支书“一锤定音”,决策环节仅仅是一把手全权把控,上传下达的文件、号令也只停留在村支书或者村长手中,村民会议被架空,决定者不在自治的村民而在于自治的干部手中。

(三)管理参与:妇女参与度低

妇女人数占村民总人数的一半之多,然而真正参加民主管理的人数却少之又少。妇女在我国政治发展中一直被处于弱势,无论是其参政能力还是政治思想,都带有一定的束缚。传统的性别观念,虽然在新的民主文化思想中淡化,但依然顽固的存在,“男尊女卑”和“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观念依然禁锢着农村妇女的思想和政治参与行为。妇女恪守着这种传统的文化规范,把“遵守妇道”、“传宗接代”、“相夫教子”等所谓的传统美德作为自己的人生价值,对于村庄事务漠不关心,把自己应有的权利拱手相让 。对政治漠不关心,导致村民自治组织仍然是男性为主的自我管理,另外,女性作为村庄的“外姓人员”,缺乏社会关系,宗族势力弱小,根本得不到语言上的支持和物质上的资助,所涉及的无外乎是家里的吃穿住行,日积月累就导致了村民自治中,妇女的主体意识弱化,参与度降低,参与主体范围单一,范围受限。

(四)监督参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村民在自身权益受损,面对自己无法动摇的干部群体时,常常采取极端的政治参与行为。在利益纠纷面前,村民作为监督主体,因向上级反映无果,尤其是村民处于情绪失控状态,加上其公民文化尚未正式形成,容易盲目的参加反抗村委会的不合理或者非法的活动维权中,村民群体性泄愤政治参与行为就会上演,以此得到社会的关注或者上级调查来解决自己的权益问题,这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成为村民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扰乱了正常的村民社会秩序。因而,人们在选举时,由于监督参与无效,往往选择可以维护自己权利的人,这个时候宗族势力逐渐强大,导致村民自治变为“村干部自治”,“家族自治”从而影响其他村民的利益,监督无效,非制度化参与涌起,如此恶性循环,更是与基层民主制度不符。

二、制约村民在基层自治政治参与中不良现象的影响因素

(一)宗族势力在基层民主建设中长期存在

以根深蒂固的宗族意识为指引而形成的宗族组织,给正常的村民自治政治参与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是导致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主要因素。

在宗族势力弥漫的地区,一个地区可能也不是一族独大的,选举过程多是几个家族之间的争夺,有的会结合黑社会的势力,除了贿赂县乡级政府,更甚者会向当地政府施压,与村级组织对抗,非正常性手段时有发生,宗族群体极力保障其宗族精英在选举中取胜。非宗族势力弱小,往往为了保全自身的安危而被迫做出选择,没有独立自主选举的权利。未实现其目的的宗族,还会在别的宗族入选后,阻碍对方正常的工作运行,其结果只会是对村庄的稳定发展与基层治理的有序进行造成了不可忽略的影响。

(二)金钱作为基层选举中的“动力”日益突出

民主选举中,村民的政治行为更多以金钱来衡量,如果选举没有带来金钱利益,村民宁可不参加选举,政治参与热情不高,政治态度冷漠。而有权有势者,或者宗族大户,则为了享有绝对资源,急切的渴望在选举中获胜,政治参与热情极高,这一状态下,就造成政治参与热情高涨者,为了在选举中获得胜利,实现自己分夺资源的目标,会把取胜的矛头指向个人权利即政治参与度不高的民众的投票权上,而为了调动其政治参与投票选举自己的可能性,有权有势者会以金钱为诱钩,促使政治态度冷漠的村民放弃个人民主选举的权利,金钱贿选的现象就这样出现在基层自治的民主选举中,民主选举成了有钱人的特权,金钱诱惑下的民众,丧失自我管理的权利,金钱选举行为严重破坏了基层自治中民主政治的进程,影响极其恶劣。

(三)官员中“官本位”作风的不良影响

掌握公共资源的基层干部,由于带有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的价值观,其工作作风、态度依然存在“官本位”现象,公仆意识淡薄,村民也有“官贵民轻”的潜意识,致使村民自我管理的组织,变成了一把手掌权,“村干部自治”的现状就是这种思想的直接体现。

不管是村支书还是村长都应该是为民众所服务的,应该想村民所想,做村民所做,与村民一起探讨制定符合村里发展的政策,树立“民为本”的思想,这才是基层自治所要达到的状态。一些村干部在长期的“自治”状态下形成特权思想,原本的“民主决策”便成为“一把手决策”,这种特权思想下,使拥有绝对资源的干部极易滋生腐败,村民的利益受损,暴力维权,上访行为增多,基层政治发展严重受到阻碍。如果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大,村民在这种决策告知下,会自觉服从“一把手”的决定,久而久之,丧失了基层自治制度原本所应达到的成效,村民的民主观念更不易形成,政治参与行为也会逐渐减少。

(四)重男轻女习俗制约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政治生活

“重男轻女”、“男主外,女主内”的意识在村庄一直存在,使妇女变得只要村务事情不是很大程度上损害自己的利益,她们愿意维持现状,更多时候她们听从的是家里男性的意见,缺乏现代公民所应具有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在这种文化思想下,妇女视自己为臣民,而不是参与政府决策的公民,无条件的服从是他们对政治的基本信条。

这种在稳定基础上的沉默,其实是一种矛盾的逐渐激化,又因为平静的日常生活,让我们忽略了对妇女公民意识以及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培养,也忽略了设置对其权利进行保障的机制,如妇女在受教育、社会地位、发言权、防家暴等方面根本没有保障,加上村中多是男性外出打工,妇女不得不在上有老下有小的环境下来进行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参与,尽管她以前因家庭经济、个人因素处于政治参与的附属地位,完全没有真正的面对过这种局面,没有参政的经验和能力。传统的文化与现代的思想一旦碰撞,让本来就缺乏法律常识和主体意识的妇女,在没有权利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采取无法估量的社会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造成不可忽略的社会影响,破坏了基层的组织建设,政治参与程度下降。

(五)农村基层民主中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基层自治制度建设中,相对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机制而言民主监督机制极其匮乏,无效无门的监督成为越级上访,集体抗击政府干部等非制度化基层政治参与的主要因素。监督机制贯穿于整个村民自治中,村民面对选举过程的贿选,挤压小宗族,联合黑社会势力现象,决策中的“一把手决策”,村务管理不透明,上级文件不公开等行为,可以选择的监督机构少之又少,无效的情况下,暴力参与就涌进村民自治中,加上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来自于村民自己,对于监督对象“村干部”其既没有实际的监督权力,“一把手决策”更是阻碍了监督制度的施行。监督行为不受保护,打压上访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打击了村民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三、完善基层自治中村民政治参与的主要路径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村民的主要参与方式有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其参与特点主要表现为: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与参与能力和水平形成对比,导致非制度化政治参与频繁,参与主体日渐成熟但较为单一,参与热情与冷漠并存,利益驱动严重。我们村民自治中村民的政治参与能力有显著的提升,然而现代化前进的步伐要求我们的政治参与更趋于有序进行。

(一)严格民主选举机制,严控宗族势力干扰基层民主

严格民主选举机制,对于政治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选民,坚决控制在参与选举之外,对于非制度化的操作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在宗族势力严重的地区,可以让上级出面引导宗族与非宗族进行公平公正的选举,并最终选出贤者,宗族与非宗族成员可以集体监督对选举进行破坏阻碍的不良行为,并依据破坏情节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

宗族势力强大的情况下,保证让非宗族村民可以享有自主独立的选举权利,并保护其人身安全,弥补其在选举弱势情况下所失去的权益,对于大多数在外打工的村民,村上应该设置专门的选举参与渠道,比如在村民返乡期间,村支书或者村长适当的走入他们的生活,了解他们的工作状况,并制作详细的工作地点环境和他们的联系方式,紧密群干关系,顺便把选举的一些途径或者时间告知村民,在選举期间及时告知他们,促使选举公平公正的进行,真正做到村民自治,民主选举。

(二)进一步推进民主决策机制,增加透明度,克服村支书自治现象

“村支书自治”现象在我国乡村地区是时有出现的,村民议事会往往不召开,村里一把手独断专行,导致村民对于决策环节一直处于朦胧无知被动状态,因而保证民主决策机制透明,对与培养村民的民主性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村支书独断专行方面,虽然我国设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但是上级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来帮助村级干部协调关系,对于任命的村支书要提高其素质,进行定期的民主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村支书与村长的沟通交流,防止村支书以上级委任为后盾,挤压村长的行政权,面对这种情况,上级应该立即予以纠正,以促进村支书和村长和谐共处,共同在基层治理建设中做出好的新成绩。定期号召村民参加村民议事会,确保村民对村里的发展大小事有细致的了解,如村委会与村民议事会的意见不一致时,村支书和村长应该尽量协调,以村民议事会的决定为准。

(三)进一步完善民主参与机制,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与合法地位

妇女在村民管理政治参与中处于弱势地位,除了自身条件不足外,更多的是没有一个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以及适当的机构,弥补妇女权力保障缺失刻不容缓。我国在建国初始,就建立了多项关于妇女保障的文件法规和法律,但是自古以来的风俗文化重担仍然压在妇女肩上,所以我们更应该在管理机制层面为进一步弥补妇女的权利缺失拓宽渠道。基层政府在日常的工作中应该注重对于平等性别文化的塑造,用政策干预和指导妇女加入到管理村务的过程中,增强妇女参与的信心和能力,提高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可以邀请学者对妇女进行适当的民主化思想教育。

在教育中,鼓励女子入学学习,政府适当补贴,基层干部多加引导,培养妇女的政治参与意识;在家庭生活中,村委会应该多开展男女平等的讲座,逐渐树立妇女的平等思想,调动妇女参与政治的热情和政治责任感与政治义务感。

在经济上,基层干部可以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引入企业参与到村民建设中,让妇女学习技能,充实其政治参与管理村务的经济基础。

(四)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多维度监督村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的法规章程,规定了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各项民主参与的权利,乡镇政府作为指导者,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引导村干部带领农民群众在合法的道路来进行政治参与,树立服务型政府。村干部,村委会要理清自己的职责所在,他们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要保证其独立性,能够依据本村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程序自主处理村务。村委会成员以及村干部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本应该对村民负责,乡镇政府只有指导权,因此,村民可以对村干部和村委会进行监督。

村务公开是村民更好监督干部工作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村干部要做到及时联系村民,询问村民的政策反映与意见,加强沟通,创办基层咨询点,方便村民可以在第一时间督促干部落实政务,反映自己的建议与诉求。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做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 。随机让村民参与到村民委员会中,共同探讨村里的大小事务,落实村务监督记录文件,鼓励村民提出想法,提供村民多维度的监督渠道,促进村民主监督的意识。

注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17-18.

吴记峰、任中平. 论黑恶势力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危害.长沙大学学报.2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第二条.

魏宪朝、栾爱峰.中国农村妇女参政障碍中的文化和传统因素研究.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國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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