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运行发展分析

2017-09-04 08:03周将平
世界家苑 2017年8期
关键词:仲裁

周将平

摘 要:纠纷或争议是一种基于社会学意义上特定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双边对抗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劳资纠纷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和人员之间建立劳资关系的工人之间的双边对抗,基于劳动者和人员的权益冲突。在劳动争议案件爆发的背景下,劳动和人事仲裁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在劳动争议调解的实践中,劳动人事仲裁机制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推动劳务人员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实现劳务人员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运行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展滞后

虽然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已经通过编委会部门的批准成立,但由于准备不足,只有院长编制1名,没有人员编制。此外,机关办公用房很紧张。目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只能与劳动监察队伍合作。没有独立的办公空间,仲裁庭只有半个房子,非常小,给正常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1.2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力量严重不足

由于組织的局限性,人员配置等制约因素,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只有少数专职人员,以及所有兼职劳动监督业务。每个乡镇只有1-2名兼职人员,工作人员严重短缺与日益繁重的工作极不相容。

1.3基层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办理不够规范,质量不高

由于缺乏人力,大部分员工在短时间内从事工作,专业知识的培训机会较少,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这使得 一些劳资纠纷案件的仲裁处理程序不规范,质量不高。

1.4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虽然大多数乡镇企业劳务人员纠纷调解组织都有组织,人员和管理制度,但他们并没有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一些基层调解员害怕造成麻烦,害怕遇到麻烦,一些基层调解员的业务能力不强,他们遇到的纠纷无处可寻,他们拖延了很长时间,导致小纠纷拖入重大纠纷。

2我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框架

2.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的总体思路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而且阻碍基层劳动者人事争议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现行劳务争议仲裁机构应全方位调整,以促进劳务人事仲裁的独立、专业、实质性发展为指导,借鉴运行机制和民商事仲裁的特点,营造合理的结构,完善的机器制度,组织科学和规范运作新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2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的框架

2.2.1仲裁委员会的设置

从制度环境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独立于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成为中国仲裁协会会员,受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约束,退还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仲裁的原始面貌。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设立行政区划,由商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组织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人事行政部门和商会,并由当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公司章程;必要的财产;委员会成员;和指定的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定仲裁员,管理仲裁员,监督仲裁裁决生效的案件,查找错误并及时通过重新仲裁予以纠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秘书处处理。

2.2.2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联动机制

定期与法院举行座谈会,统一了解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确保审判的联系,召开劳动监察会议,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作用,切实促进和谐处理案件。鉴于仲裁机构中“案件少,案件少”的矛盾,贺州市积极扩大兼职仲裁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该市引进了监察支队(旅)的检查员,以更好地丰富处理纠纷的权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2.2.3仲裁案件的审理

一般而言,个别争议可适用独任仲裁员制,在其他情况下,应适用仲裁庭制度,并应采用案件法庭制度。仲裁庭或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仲裁应由大多数仲裁员进行,如果未形成多数意见,裁决应根据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2.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束。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有必要调解和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者作出判决。调解和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进行调解,应该及时决定,不能长时间调整。如果调解声明由双方签署并接受,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书签署之前悔改,则视为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另一方也许可以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任何应撤销的情况,裁定应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2.2.5仲裁与诉讼机制的协调

仲裁程序不能与诉讼程序脱钩,双方联系在一起,导致系统设置重叠,即生产和审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和审判,以及第一个审判和两次审判。这种程序设计不利于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也拖延了解决争议的时间。因此,劳动和人事纠纷处理中的“一审两审”程序是一种不合逻辑的制度设计。有必要实施仲裁,仲裁和诉讼的分离,实现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选择,使当事人不仅有权处分实质性权利,而且有权处置诉讼权利。争端解决的过程。现在的政党的意志。此外,执行法庭分离并不是对劳动和人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的否定,但司法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例如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是否合法仲裁审判符合法定程序,依此类推。劳动和人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局限在于防止滥用司法权,减少司法干预,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结语

总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与仲裁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是推动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青,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规范化管理浅析[J].神州,2016

[2]利国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广西师范大学,2013.

[3]罗鹏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的途径探析[D].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

(作者单位:贺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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