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特征

2017-09-08 23:32石卉雪蔡月亮
新闻世界 2017年9期
关键词:个人空间

石卉雪++++蔡月亮

【摘 要】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具有移动性、私密性与透明性的特点。“移动性”在延展媒介使用空间的同时,也造成了个人空间彼此的“侵扰”;“私密性”使物理空间更安全,为媒介使用主体多样性的媒介实践提供可能;大数据技术则又让移动媒体的使用空间具有“透明性”,可进一步规制媒介使用主体多样性的媒介实践。

【关键词】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个人空间;移动空间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两微一端”的使用与95后大学生对主流价值观的認同研究——以淮阴师院大学生为调查对象(项目编号:201710323062X)阶段性成果。

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形态,融合媒介的出现及其为主导的传播方式,对社会的信息传播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1]其“革命性”既源于媒介技术的不断革新,也源于媒介使用空间的“形变”。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移动媒体作为融合媒介的新形态,不仅代表了融合媒介的发展趋势,相较于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为代表的媒介使用空间的相对固定性,其媒介使用空间呈现出移动性、私密性与透明性的特点。随着移动媒体逐步成为社会个体信息传播实践的主导媒介,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的特征必将对社会信息产制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一、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与个人空间

(一)移动媒体

当前关于移动媒体的界定见仁见智,本文出于研究的便利将移动媒体定义为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谷歌眼镜等便携式的利用移动数字技术处理信息接收与发布的个人移动终端。这个定义突出了两点:一是个人移动终端,二是个人信息处理平台。个人移动终端意味着移动媒体的个人便携性,主要附着于使用者的个人空间,随个人身体的移动而移动;个人信息处理平台意味着媒介使用人凭借移动媒体实现了“受者”向“传者”的转变。据上述界定,公交电视类的移动传媒,电子阅读器、PSP、MP3等移动视听设备以及导航仪、记录仪、数码摄录相机等电子摄录设备不属于移动媒体。

(二)媒介使用空间

所谓媒介使用空间,主要指“社会个体使用媒介时所处的特定物理空间”,[2]既是媒介生存之地,也是社会主体媒介实践的场所,不仅如此,社会个体的媒介实践对不同的空间也有不同的依赖。“媒介使用空间”强调的是媒介使用个体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社会个体主动发起、参与各种媒介实践的物理空间。

(三)个人空间

“个人空间本是环境心理学术语,主要是指人们把自己身体周围的物理空间视为自身的一部分而禁止他人‘侵入的‘区域” 。[3]尽管“个人空间”看不见、摸不着,而且随着个人的移动而移动,但它却有潜在的边界,一旦有人进入这个边界,个人就会产生不快感,并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亦即所谓的“私人空间效应”。应该看到,移动媒体的便携性让移动媒体“附着”于“个人空间”,社会个体对移动媒体的使用主要是在“个人空间”中进行的。

通过对上述三个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认为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主要表现为社会个体的“个人空间”,这是一种移动的“个人空间”,本文即是针对移动媒体的使用所形成的“个人空间”特性的分析。

二、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特征

(一)移动性

移动媒体作为一种个人移动终端,媒介使用空间随个人的空间位移而移动。这就带来了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移动性”特征。

“移动性”是移动媒体特有的物理空间属性。移动媒体作为个人信息处理平台,媒介使用者可以实现“受”与“传”的相互转换。大众传媒的覆盖空间虽广,但媒介使用空间即使在采用数字网络技术之后,仍不具备“移动性”。如前所述,从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为代表的媒介使用空间具有相对固定性。应该说,这种固定性仅是在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谷歌眼镜等移动媒体进行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与后者相比,前者便携性差,因此导致前者媒介使用空间具有相对固定性。当然,与大众传媒相比,台式电脑以及体积更小的“一体机”与笔记本电脑在媒介使用空间方面仍表现出较高的“移动性”。

根据物理空间“开放度”的不同,人们通常将物理空间分为公共空间、群体空间和私人空间。公共空间面向大多数公众开放,群体空间面向群体成员开放,私人空间开放度最小,只对自己或少数私密友人开放。也因为“开放度”不同,上述三种物理空间的界限比较分明,很少发生空间的侵入与交叠。如前所述,其它类型的媒介使用空间固定性较强,因此,传统的社会个体媒介使用行为通常只存在于上述三种物理空间类型中的一种。然而,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随着媒介使用者的空间位移而移动,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界限,造成了空间的侵入与交叠。因为与媒介使用者身体的“依附”、“延伸”关系,移动媒体主要在“个人空间”(私人空间)中被使用,所以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首先表现为“私人空间”,这是一种基本的空间情状,通常不随着身体所处物理空间的改变而改变。因此,随着移动媒体使用者身体的位移,“私人空间”侵入了“公共空间”与“群体空间”,甚至实现了“公共空间”、“群体空间”与“私人空间”的“交叠”。当前微博和微信信息传播的兴盛即与移动媒体的空间“侵入”、“交叠”现象相关。事实上,无论是微博与微信用户对相关信息的“发现”与“传播”,还是公众短时间内形成的对相关信息的“关注”与“讨论”,都与移动媒体对传统物理空间界限的突破有关,正是“私人空间”的“无处不在”才带来了这种积极参与的现状。

(二)私密性

“私密性”是指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因附着于“个人空间”而禁止他人“侵入”的特性。移动媒体的便携性不仅让其“依附”于媒介使用者的身体,甚至可以“延伸”为媒介使用者身体的一部分,即麦克卢汉所谓的“媒介:人的延伸”,因此,移动媒体也顺利获得了“个人空间”所具有的“私人空间效应”,成为一种禁止他人“侵入”的私密空间。

与“移动性”缘于物理空间的位移而表现为物理性特征不同,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私密性”的生成虽与“个人身体周围”的“物理空间”密切相关,但“私密性”主要表现为社会心理方面的特性,即对他人是否“侵入”的判断标准主要受社会环境与个人认知的影响,换言之,社会个体对“个人空间”的“认知”与“划定”受社会文化背景、实时环境以及个体主观因素的影响。尽管如此,“个人空间”具有“私密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私密性”又表现出新的特点,此前各类媒介的媒介使用空间是相对固定的,导致了媒介使用者的个人空间也是相对固定的,而移动媒体对使用者身体“依附性”很高,其媒介使用空间能随着媒介使用者的身体位移而改变,具有“流动性”,由此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私密性”也具有“流动”的特征。endprint

个人空间具有“私人空间效应”,他人非经允许禁止“进入”。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私密性意味着其媒介使用空间是一种私密空间,不可侵犯。这种不可侵犯性主要源于移动媒体所有人的人身、财产的不可侵犯。不仅如此,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私密性还是流动的,这就表示即使在公共场合、集体场合,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也因人身财产权利的不可侵犯而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移动媒介不仅是“依附”于用户的身体,甚至可以是使用者身体的延伸。因此,移动媒体通过对使用者身体的附着顺利获得了“个人空间”所具有的“私人空间效应”,成为一种禁止他人“侵入”的私人空间。

如上所述,移动媒体通过流动性打破了物理空间的界限,带来了空间的侵入与交叠。然而,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又是不可侵犯的。因此,空间的侵入与交叠事实上只是移动媒体所处的“个人空间”对“公共空间”与“群体空间”的“单向”侵入与交叠,公共空间与群体空间只是“被动”接受。这种单向性不仅意味着空间的拓展,也意味着传播主体自由度的扩大。在人类传播史上,这种由空间的不可侵犯性带来的“单向性”具有重要意义,传播主体凭借移动媒体可以在大大拓展的空间中进行更为自由的媒介实践,这就必然带来移动媒体传播实践的多样性。

(三)透明性

“移动媒体是利用移动数字技术处理信息接收与发布的个人移动终端,而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不仅可以实现对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精准定位,还可以实现移动媒体媒介信息的储存和分析。”[4]由此,对拥有大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的媒体平台,以及有权调用相关数据的公权力而言,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是透明的,这就是本文所谓的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透明性”。

表面看来,“透明性”与“私密性”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属性,在一个空间中难以共存。然而,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透明性”是由媒介技术实现的,主要表现为空间的技术性特征,“私密性”则主要表现为社会心理特征。社会心理特征主要指向使用者的主观层面,技术特征则指向客观层面,在主观层面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是私密空间,在客观层面则是“有据可查”的透明空间。因此,考察视角的不同,让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兼具“透明性”与“私密性”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属性。当然,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的“透明性”是“单向”的,即这个空间只对拥有大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的媒体平台及有权调用相关数据的公权力“透明”,对具体的移动媒体使用者来说,彼此空间很难透明。

大数据技术让移动媒体媒介使用空间成为“透明空间”,由此存在其中的社会个体的移动媒体传播实践变得“有据可查”,这就为监管、规制移动媒体传播实践提供了可能性。然而,私密空间是不可侵犯的,对私密空间的监管与规制必然面临法律与伦理问题,因此对私密空间的监管与规制是隐秘的。从辩证的观点看,网络能赋予个体最大的自由,但若触及社会道德、国家利益等原则问题,则私密空间也将不复存在。另一方面,无论是从安全的角度还是对经济的考量,对私密空间的监管与规制又是必要的,经营性的大数据平台出于盈利的目的而监管“私密空间”数据,公权力则基于各种安全因素的考量对“私密空间”进行监管与规制。

结语

本文主要讨论了移动媒体在媒介使用空间方面呈现出的移动性、私密性与透明性等三个特征及意义,而这些都是基于社会个体移动媒体使用所具有的“私人空间”而得以存在。移动性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界限,带来了空间的侵入与交叠;空间的私密性让媒介使用空间不可侵犯,鼓励了社会个体移动媒体实践的多样性;大数据技术让移动媒体的媒介使用空间成为“透明空间”,一定程度上便于对社会个体移动媒体传播实践的监管与规制。随着移动媒体逐步成为社会个体信息传播实践的主导,这种空间特征不仅会对社会的信息产制产生深远影响,对网络空间的规范与管控也提出了更为精细化的要求。

注释:

[1]陈长松.论融合媒介的空间特性及影响[J].今传媒,2014(07):9.

[2]柳邦坤,陈长松.论融合媒介使用空间的私人化及影响[J].編辑之友,2014(12):52-55.

[3][4]陈长松.媒介阅听空间的转向与影响[J].青年记者,2016(29):9、10.

(作者:石卉雪,淮阴师范学院传媒学院广播电视学专业;蔡月亮,淮阴师范学院传媒学院讲师)

责编:姚少宝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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