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017-09-08 20:31祁航
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 2017年18期
关键词:失灵市场经济政府

祁航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7)18-0048-02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发展、积极促进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在处理市场经济这一块,政府坚持监管市场时给市场一定的位置,以保持效率;同时给市场一定的约束以保持公平,保持二者的协调,以适应当前多元化经济模式的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高的效率和效益。在经济活动中,政府与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机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很奇妙,两者之间既有矛盾也有联系,既是此消彼长,又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如果要想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那么何为政府?政府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织,既是政治组织又是经济组织,承担着各种社会功能,并且是其他组织所不能替代的。其优势在于权力的统一性和强制性。而市场的含义则是由一切具有特定需求和欲望,并且愿意和能够通过交换的方式来满足需求和欲望的顾客构成。其中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价格为基础来做出关于资源配置和生产决策的经济体制,而价格是在生产者、消费者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自愿形成的。市场机制是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其中,单个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市场相互发生作用,来决定经济组织的三个中心问题。其优势在于有着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它能够通过价格引导供求关系,通过竞争促进经济效益,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当然,市场经济是存在有缺陷的。其第一大弊端,即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地分配资源的情况。其主要表现在公共物品的提供、市场的外部性和盲目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以及垄断等。其中垄断是产生市场失灵的第一大原因和表现形式。第二大弊端是经济的不稳定,从世界范围看,市场经济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近些年来发生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市场经济一度陷入萎靡状态,加之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也导致了市场经济的动荡不安。对于这些危机和灾害,我们难以确定其何时会发生,市场自身也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调控,因此市场本身所存在着诸多不稳定因素。市场经济的第三大弊端是社会的不公平。这种弊端通常表现为两极分化。市场经济奉行“丛林法则”。所谓“丛林法则”也就是两极分化的法则。要存在千差万别的人们在市场上平等竞争的结果必然是社会的不公平。但是,“市场是没有心脏和大脑的,因而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自身来纠正这种不平等”。市场经济不能够摆脱由于完全自由的竞争环境必然会导致垄断最终使得穷的人更穷,富的人更富的这一规律。

然而,政府能够运用的手段也是有限的,因为一旦政府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紊乱,出现“政府失灵”现象。所谓“政府失灵”就是指政府行动不能增进效率或者政府把收入在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政府为了实现公平,有必要进行干预。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会失效。

就两者的关系来说,市场经济往往导致一种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即哪种产品的价格高就生产哪种产品,用什么方法生产成本低就用什么方法生产,谁为生产出来的产品付的价格高就为谁生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要素所有者追求要素收益最大化,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满足最大化。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和调控,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市场秩序混乱、低水平无序竞争的商业欺诈行为,从而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最终影响人类文明的健康发展。正因为如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都伴随有政府的干预和协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调整资源配置、稳定经济、加强社会保障等作用,这些作用可以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从而使得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因此,让政府和市场之间进行协调配合管理经济,才能使经济发展变得稳定。

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呢?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首先,要转变观念,摒弃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万能”的观念,正确认识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不能片面夸大,更不能一味的削弱。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限度,确定政府干预的内容、范围和手段,发挥市场机制的主体性作用和政府干预的补充性作用。其次,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政府管理改革。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经济职能已成为政府的首要职能,政府对经济中公共物品的垄断是导致滥用经济职能的最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在确定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经济职能时,应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的局面。这一方面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也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尤其是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等基础设施产业中引入竞争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和鼓励私营部门进入,以提高政府管理公共服务部门的效率和水平。最后,要加强政府的法治及监督制度建设,使政府行为法治化。”公共选择论”强调历险改革,注重宪法,法律,规则的建设尤其是公共决策规则的改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运行必须靠法律来保证,政治的和社会的生活也必须靠法律来规范。因此,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将政府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特别是公共决策的法制化及公共政策决策执行的法制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及随意性导致的不公正与腐败,提高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质量。而政府也是理性的經济人,这也提醒我们除了强化政府的自律机制外,还必须加强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加紧制定有关监督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防止政府腐败和不公正。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对当代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关键的,只有协调两者配合才能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 陈 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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