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功能定位及利益联结机制

2017-09-08 04:31张家辉刘辉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26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类型

张家辉+刘辉

摘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四化”同步发展和顺应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文章首先对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功能定位进行具体分析,发掘其个性,其次探索几种典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最后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建议。

關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功能定位;利益联结机制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不仅传统工业、服务业等行业亟需转型,我国农业更是面临着“五化”、“双高”、“双紧”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和转型压力。如何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发展的各种瓶颈障碍,解决好“谁来种粮”、“如何种粮”等问题,已经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城镇化的推进使得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粮食安全面临威胁,因此迫切需要培育职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的深度融合,促进传统农业转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坚实基础和重要载体。近些年,在“三权分置”土地改革政策的大力推行下,农业的规模经营已经成为未来必不可挡的趋势。为此,文章将围绕几种典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特点、功能定位及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展开深入分析,并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靠的建设性政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及功能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小农”而言的组织系统,具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另外有些学者也把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但实际上这些组织也一般注册为合作社或农业企业。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

1.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主体基于家庭经营的根基,依靠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发展势头迅猛。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家庭经营。本质上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区别于工商资本农场的雇佣行为,体现了家庭经营的自主性。二是规模经营,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度”才能称之为家庭农场,利用规模经济节约生产成本。三是市场适应性强。与传统“小农”相比,其具备更大的市场竞争力,能够有效应对来自国内外的市场风险。四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家庭农场实质上属于农业企业,和一般的承包大户、专业户等不同,需要进行登记注册加以规范,以便之后的政府管理和政策支持。

2.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分工的基础上从传统农户中分离出来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性质相似,都由家庭经营演化而来,保持了双层经营、户营为主的特点,但绝大多数都只是扩大了生产规模,而集约化经营水平并不高,甚至带有粗放式色彩。正因如此,其经营方式和现代农业的标准还有很大背离,地方一般鼓励专业大户到工商局登记注册成为家庭农场。

3.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合作社极大释放了农民主动性与积极性,具体表现为农民依法自愿加入,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决策时按照“一人一票”制。基本特征如下,一是实现了规模经济。通过集体力量融资、贷款、兴建基础设施、病虫害防治等方式,提高了农民的市场地位,并有效降低了散户的市场交易成本。二是以农民利益为主,以服务社员为根本。合作社的一切服务举措都应是农民的利益的体现,是按照农民需求来提供的,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进入或者退出。

4. 农业龙头企业

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报告中,农业企业被认为是农产品价值链的非农联系环节。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并融入现代生产要素,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其优势十分明显,一是生产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龙头企业凭其现代化的生产技术、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规范的企业制度环境,将本土农业与国内外市场需求有效对接。二是其主要负责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承接了整个产业链中最重要的附加值生产部分,实现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惊险一跳”,在承担巨大市场风险的同时也攫取了最大利润。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

基于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特征与要素禀赋,要因势利导,发挥比较优势,彼此间相互促进,构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家庭农场是对传统家庭经营的合理扬弃,是现代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和骨干力量。在保有家庭经营产权激励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运用现代机械技术,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提供产业链中最基础的资源供应,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专业大户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对传统农业转型发展具有加速和催化作用。其主要在某一特定领域实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积极响应国家土地流转工作实行规模经营,对农村的散户“小农”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地位不可小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团结致富意识的集中体现,在提供产前、产中以及产后服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农民利益诉求的最终结果。除此之外,合作社还是农民有效对接市场的基本途径,提升了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将单个农民生产中的“不可能”化为“可能”,化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农业龙头企业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力军,在推动农民适应市场、提高农业整体效益等方面起着领军带头作用。龙头企业聚集了众多现代化生产要素,以产品深加工为目标,以扩宽市场为途径,以品牌号召为依托,大大超越了传统农业生产领域的范畴。更重要的是,其通过构建稳定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了农业生产的融合一体化,为农业创造了广阔的利润空间。endprint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

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比较松散,各主体突出能力不明显、竞争力较弱、经营效益不高,要靠一种主体完成产业链中的所有任务成本是高昂的,因此选择组成利益共同体是必然的出路。主要有以下三种利益联结机制:合同契约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

(一)合同契约制

合同契约制,即龙头企业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与农户达成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以确定双方的权、责、利,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为“龙头企业+农户”(如图1所示)。龙头企业按照购销合同为农户提供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种苗、信息等,而农户则根据合同生产符合企业质量和数量要求的产品,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即所谓的“订单农业”。同时,企业通过为农户提供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有效分担了农户的市场风险;并且化解了农户生产的盲目性与积极性减弱的困境,解决了农户“卖难”的问题。

随着近些年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合同契约制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例如出现的“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形式,生产更加规模化、专业化、技术化。但合同契约制的利益联结还较为松散,企业与农户紧密性不强,利益分配存在不公、随意的现象,违约情况时有发生。

(二)合作制

合作制主要借助合作社或農业协会等中介组织,通过农户之间的横向联合与龙头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纵向合作(如图2所示)。一方面,合作社代表着普通农户的利益诉求,起到农户与企业间沟通的作用,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程序,并在利益分配时提高农户的谈判地位;另一方面,合作社能有效协调与龙头企业的关系,传达龙头企业的信息与技术等,带动农户积极生产,为农户提供各种生产服务,最后统一收购农产品交付给企业。其中盈余按合同规定返还给合作社后,合作社再按照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进行分配。

尽管合作制的组织形式相对先进,但其也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在信息不对称时,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条件制定不公正契约,让农户承担更多的市场风险,农户普遍处于不对等的劣势地位。二是合作社在利益分配时也有可能会使农户的利益受损,其若经营不善也将面临破产的境地。

(三)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目前层次最高、稳定性最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模式, 其将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结合在一起,农民既参加劳动,又集资入股,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如图3所示)。企业利用资金、技术等优势吸引农民入股,农民由于资金稀缺,代之以劳动、土地入股。通过股份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农民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紧绑定,既可以获取劳动报酬,还可参与入股分红;同时由于双方目标的一致性还可以有效减少经济人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互利共赢的可能性。

这种机制也存在局限性,一是只适用于相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如果企业规模大,农民的势力薄弱,在利益分配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二是企业在无形中会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户。三是农民在以土地入股时其土地估值难以被公平合理评价,造成利益受损。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建议

(一)因势利导培育功能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采用“统分”的辩证思维,在“统”的框架下强调彼此间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在“分”的层面上注重各主体功能的最大释放。具体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第一,强调家庭农场的基础地位,循序渐进推进规模经营。依靠长期沉淀的家庭经营观念,在此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政府根据产业对就业的支撑、城市环境承载力、农村自然资源等情况,同步好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的建设发展;认真开展家庭农场的法律认证及管理规范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发展注册成家庭农场,不符的应予以规范或注销。

第二,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生产组织服务水平。明确合作社在农资采购、农机作业、产品销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生产服务作用;支持发展联合社,向加工、流通、资金等更多领域延伸,鼓励其开拓更大市场。同时,更要整治目前合作社虚化的问题,规范其运行体系,吸纳更多农民加入。

第三,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引领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尤其要健全龙头企业与其他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更高水平的生产经营模式。引导龙头企业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建立产业化示范基地;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鼓励其申请商标,扩大品牌影响力。

(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的稳态机制

创新各经营主体间功能要素融合的新模式,是解决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也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新视角。对传统的利益联结模式加以改进创新,探索建立各新型主体紧密互动、利益平衡的“稳态”机制,构建立体式复合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近年来兴起的“公司+家庭农场”、“公司+社会组织+农户”、“合作社+合作社”等新模式,要素间相互渗透,主体间的合作互动程度更高,符合未来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强调政府的服务监督职能,规范各利益机制的日常运行,维护公正性、效率性。

(三)跟进适应土地流转工作的顶层设计建设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与农地制度变迁相适应,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演进。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的确权赋能工作,清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边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工作,稳定农民土地的合理预期。其次,要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价格评估、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优质服务,完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纠纷仲裁组织的建设,推动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序展开。最后,提升土地流转的政策激励、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比如规定土地流转的补贴标准以及收益分配、利益争端处理等机制,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endprint

(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殊支持力度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小农”的模式差异以及各自不同需求提供必要的特殊支持。一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财政支持。加快农村中小型金融组织如互助社、农业担保公司的快速发展,开发适合新型农业体系的金融产品,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方式;同时财政运用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给予贴息、补助以及税费优惠。二是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坚持“本土化”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外部人才引进相结合,壮大生产经营队伍。三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坚持科技兴农,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发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领作用;加快农业推广体系改革,联合科技园、科研院所等综合力量建设农业推广项目。四是要依据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殊需求给予政策、技术、资金等具体支持,促进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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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田水利产权的契约与治理研究”(编号:14BJY113)、湖南省哲學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权分置下湖南省粮农生产行为研究”(编号:16JD30)、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农民生产行为的研究”(编号:XCX16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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