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解决

2017-09-10 03:14郑方圆
商情 2017年31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

郑方圆

【摘要】近年来,新闻传播行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发展势头更是突飞猛进。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新闻自由的理念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是,新闻自由如果不加以适当规制而导致滥用,必将对公民隐私权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分析了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产生冲突的表现和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 新闻自由 侵害

2002年,英国媒体报道,一名13岁女孩在当年3月失踪后,英国《世界新闻报》为报道之便,曾雇佣私人侦探窃听该女孩的手机语音信箱,并擅自删除了部分留言,严重干扰了警方的侦破工作。这则丑闻让英国全国上下一片哗然,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该报纸最终永久关门停刊。现实中,新闻媒体以新闻自由为名,侵入他人住宅、偷听他人通话、披露他人地址、履历、病史与家人具体信息的现象正愈演愈烈。如何平衡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概述

(一)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提出,且最早由美国立法所承认。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其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保护,即由立法确立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样,当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侵害时,即可以上述事由直接诉诸法律要求权利的救济。第二种是间接保护,此种形式下,隐私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民的隐私权被侵害时,只能借助其他诉因提起诉讼。我国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以下条文: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非法侵入住宅和通信秘密作出了规定; 《刑法》规定了几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民法通则》对公民人格尊严做出了一般性规定,通常认为,隐私权可以被纳入人格尊严的范畴。《侵权责任法》则首次对隐私权规定了具体条文。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银行管理条例》中也有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二)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新闻自由具体包括创办新闻媒体的自由权利、知晓采访的自由权利、发表报道的自由权利、保护新闻来源的自由权利、答辩和更正的自由权利等。新闻自由起源于欧美等国对于出版自由的争取,并随着历史演进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利体系。我国虽未以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新闻自由加以确认,但宪法已以将新闻自由纳入到言论自由的范畴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

二、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

(一)相关立法的缺失

如前所述,新闻自由在我国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依据宪法中所规定的其逻辑根源——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做出判决。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范畴,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亦仍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依然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这些漏洞容易导致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引发实践中操作的混乱。另外,我国新闻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我国有关记者职业道德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不规范的市场秩序对新闻传播行业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加之新闻媒介或记者自身放松要求,于是丧失职业精神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频频出现。

(二)二者的本质和目的相左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延伸,主张对新闻事件的自由收集,追求将新闻事件的前因后果呈现在观众面前,满足公民个人对与自己相关的事物或者感兴趣的的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而隐私权恰恰相反,它追求信息的私密性,强调维护个人的生活安宁。这造成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对抗。

三、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解决建议

(一)明确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内容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并未承认隐私权的独立的法律地位。而 《侵权责任法》虽明确隐私权为一项民事权利,但规定过于原则、简略,对隐私权保护力度不足。通过进一步的立法以明确隐私权的权利属性、救济方式,以及对隐私信息的界定、公众人物的界定等,隐私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另外,因为隐私权不同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存在差异性,对于其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笔者建议,可以将隐私权主体分为:政治型公众人物、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非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普通民众和未成年人等,对其予以区别性、针对性的保护,以使法律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快新闻立法,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文件不仅分散,而且不够周密。因为我国没有完整的新闻法,所以现行的关于新闻媒体的规范缺乏对新闻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新闻法规中的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新闻法立法向纵深推进。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专门、系统的新闻立法对新闻工作者的表达自由的限度作出合理的界定,并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加强新闻行业道德问责

媒体应当以追求报道真实、公正、客观为前提,自觉遵守媒体伦理道德,不以侵犯公民隐私权为代价,而不是不择手段吸引公众眼球,营造社会轰动效果。当然,仅仅是喊口号是收效甚微的,为此,应当在媒体行业建立新闻报道的事前预防机制、事中控制机制和事后追惩机制,以切实可行的问责手段,根据情节,对于违反新闻职业规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媒体或媒体工作者,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继续从事媒体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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