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性突发事件中应急合作的困境

2017-09-11 21:11曹淑雅
戏剧之家 2017年14期
关键词:合作突发事件

曹淑雅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跨域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突发事件相关主体之间应急合作,构建应急合作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的效率和能力有重要意义。但因为原有的行政区域局限和“经济人”思想的影响,政府组织在合作中存在着权力分派混乱、利益团体博弈和责任感缺失等问题,阻碍着合作的进行。

【关键词】跨界性;突发事件;合作

中图分类号:G9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14-0279-01

我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迈入了“十三五”阶段,既是社会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所以伴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近年来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对于一些跨区域、跨界性的突发事件来说,现有的突发事件政府应急合作能力有限,在处理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打破原有的行政区域局限的,改变部门利益化的主观狭隘视角,构建跨界性突发事件中政府间的应急合作机制,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和能力。

一、跨界性突发事件与政府应急合作治理

与一般性突发事件相比,跨界危机前兆不显著,跨越地理边界、功能界限、时间界限,并在不可预见方向跨界扩散,产生错综复杂的各种影响,甚至演化为“全球性危机”。[1]合作性治理的方式适用于跨域性的突发事件中,但是跨域突发事件政府间合作受到传统的行政区域划分、官僚体制及“经济人”思想的影响,在应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难跨越的障碍。跨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突破了既有应急管理体制,需要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联动机制以有效应对。[2]

二、跨界性突发事件应急合作的问题

学者朱迪费里曼认为,合作治理有如下几个基本的特征。第一,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第二,利害关系人与受影响者参与决定过程的所有阶段。第三,临时性的解决方案。第四,超越治理中传统公私角色的责任。第五,灵活投入的行政机关。[3]跨域性突发事件政府间合作应急处理在理性状态下满足合作治理的各项硬性要求对于遏制事件蔓延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现实情况下,合作治理过程受到“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影响,理性的思考受到限制,“經济人”和社会人的特征更加明显,在合作中权力分配,利益关系,责任问题等影响因素使合作偏离轨道。

(一)权力分派混乱。跨界性突发事件本身的严重危害性要求政府组织第一时间制定可靠的帮扶措施来解决问题。但是在跨界性问题中,存在着跨部门和跨区域两种可能,更为复杂是突发事件面积大,危害大,跨区域又跨部门,而又受到传统科层制和行政区域划分的阻碍,这些都加大突发事件处理权力分派的困难。因为行政级别、部门专业趋向和资源实力等能力的不同统统阻碍着应急处理中权力分派。正如尤金﹒巴达赫所言“多元体系中政治和官僚力量的碎片化,使得依靠单一的权威很难实现各个机构的整合,甚至在阻碍着合作的发生”。[4]

(二)利益团体博弈。跨界性突发事件合作中是由多个主体参与,或是同一级别不同区域,或是同一部门不同级别,或是不同级别不同部门等,参与的主体多,就意味着利益也就多元化,多元化的利益就代表着即使突发事件之初的各方的工作目标和利益认同都是一致的,也是各个主体合作的基础和前提,事实上,参与的主体背后都代表着自己特定的利益团体,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那么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就是其行为内在动机,在合作中也就必然会存在各方利益的冲突。

(三)责任感缺失。当跨域性突发事件合作中基本的组织部门关系理顺后,合作过程中彼此之间相互信任,权力分割清晰,部门协作,信息资源及时共享,相互信任降低了道德风险和交易成本,成为促进并实现多方合作的重要基础。[5]信任承载着各方的负责任态度,也是一种默认的心理契约,你方和我方是同一阵营同心合作。但是在现实中,如果介入者不能提供各自机构的优势、弱点、资源约束条件等方面的信息并获得广泛认同,谈判中的合作伙伴就难以解决跨部门跨域性合作的问题。[6]各个主体都如上文所说利益的追求者,不够诚心实意的处理问题,不益于建立长期的应急合作机制。每一个合作机制的建立都是花费大量成本,进行复杂的协调安排,每一次的合作的完成同时也是下一次合作的基础,若各方都遵守契约,那么就有可能建立长期的合作,否则就丧失长期合作的意志。

参考文献:

[1]Arjen Boin and Mark Rhinard.Managing Transboundary Crises: What Role for the European Union7,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10, Issue, 2008,(3):1-26.

[2]沈承诚,金太军.“脱域”公共危机治理与区域公共管理体制创新[J].江海学刊,2011(1).

[3](美)朱迪﹒费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法[M].罗豪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

[4](美)尤金﹒巴达赫.跨部门合作[M].周至忍,张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58.

[5]张成福等.跨域治理:模式、机制与困境[J].中国行政管理,2012(4).

[6](美)约翰·D·多纳休.合作:激辩时代的合作治理[M].徐维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3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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