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费”改“税”分析

2017-09-12 06:16李肖娥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4期
关键词:税目

李肖娥

摘要: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出于减少企业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考量,环保税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这对我国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具有很强的促进意义,因此结合我国情况从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意义、应对措施四个方面分别阐述环保税的开征,最后指出环保税法的不足之处并给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环保税;清费立税;绿色税制;税目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4.047

环境保护税是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在开征之初就承担着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任务。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并宣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2008年初相关部委就开始联手研究的环境税就暂告一段落。该法的开征应该说是我国税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首次将“绿色税制”的人文理念融入法中,这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很好体现,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完全正确的一次选择。

1环保税开征的必要性

(1)中国现在正处于经济高速繁荣时期,同时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沙尘暴、雾霾等极端天气屡见不鲜,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25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达到全部城市数的75.1%。污染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还可能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所遇到的绿色贸易壁垒越发严重,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有所下降,环境治理迫在眉睫。已施行多年的环境保护法仅从定性角度来阐述公民保护环境的行为,并未明确地规定破坏环境的惩罚力度,内容上显得空洞无力,环保税的实施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将污染行为量化,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二者相辅相成,双重管制下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2)以往我国一直以排污费的形式来防治环境污染,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乱排放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排污收费制度由于法律位阶较低,难免会导致执法刚性不足;第二,排污费收费标准远低于企业改善生产设备,治理废弃物的成本,大大削弱了其减排的积极性;第三,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使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排污费功能的有效发挥。而税法借助国家强制力来执行,避免了一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以及徇私舞弊现象,真正起到“寓禁于征”的税收功能。

(3)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史,工业的进步总是伴随着环境的急剧恶化,因为要发展就必须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以往发达国家都是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方法,但能够看到,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性决定了破坏后的治理过程是艰难的,不仅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经历漫长的时间,而且要想恢复原貌几乎是不可能的。如18世纪50年代,率先开始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英国利用煤炭等能源快速发展了经济,也正是这个时期英国开始变成被黑烟笼罩下的国度,随后一系列环境法出台以及各种治理方案并举,前后用了一百多年才重新改善环境。这就给我国的发展与环境相协调的战略布局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性,环境问题一定要源头治理,万不可重蹈其他国家的覆辙。

2环保税开征的可行性

(1)国际先例有迹可循。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先后开征了环境保护税,如较早开征的荷兰,其税目中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水污染税等,为后来许多国家提供了参考意义;此外,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对硫化物征税的议案,此后一直坚持环保税的征收,多年来虽然美国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80%,空气质量有了很大改善;还有意大利1984年开征的废物回收费用等都可供我国在法律具体实施中借鉴。

(2)我国内部环境已经成熟。我国一直以来征收的资源税、消费税一些税目都暗含了国家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图,有了之前税种的铺垫,此次开征环保税不会使纳税人产生唐突的不适应感,相反体现了国家环保的决心。党的十八大提出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那么此时开征环保税恰好是符合国家大环境的指导,更有利于推进其实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需要发展经济,如果这时开征环保税增加企业成本必定会打击企业生产积极性,从而严重削弱我国经济实力,而且当时的征管体系并不完善,盲目实施可能会事与愿违,达不到环境保护的初衷。现在我国经济实力有了质的飞跃,那么环保就要提上议程,并且如今我国依法治国进程顺利推进,适时开征环保税可谓水到渠成。

(3)税负平移,改革易推进。此次“费”改“税”将之前的排污费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纳税人,将排污费收费项目、计费办法、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实现制度的平稳转移。另外,新出台的环保税设置了税收减免档次,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少排污就少纳税,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也会比开征一种全新的税种小很多。

3环保税开征的现实意义

(1)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由于企业排放污水、有害气体等行为使环境遭到破坏,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是典型的负外部性行为,造成这部分危害的成本理应由企业承担。但缴纳税款会增加自身生产成本,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人来说,势必会寻求解决办法来减少税款降低成本,那么企业只有通过改善生产设备,加强排污处理,减少排放量等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目标,这就从根本上约束了企业的排污行为。另一方面,一些耗能高、缺乏活力的企业挤占公共资源却无法进行实质上的改革,只能被淘汰,资源就会流向那些被市场选择后所剩下的朝阳企业,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2)提高我国国际声誉。当环境污染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绿色环保的概念越來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减少对环境的破坏,那么一个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态度如何也就影响了它在国际上的声誉。我国一直以来倡导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保护环境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环保税的缺失难免会有损建立起的形象,尤其是很多国家都开征了环保税的情况下,我国环保税的立法更是大势所趋,开征以后相信会对我国的国际声誉有正向的强化作用。endprint

(3)完善我国税制体系。此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税种,现行税制对环境方面强调得也不够,在体系上就出现一项缺位,而环保税以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直接明了地表明“绿色税制”的性质,在税种的设置上填补了空白,在政策上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4)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统筹规划环保资金。我国地域辽阔,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差异导致各地区面临的环境状况不尽相同,环境治理就要因地制宜,那么地方政府就作为主力发挥作用,而之前的排污费由地方环保部门征收后还要按比例划入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收入被削弱,对治理环境的资金投入力度难免不足,“清费立税”后,税款就全部归地方财政所有,由地方统一安排。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环保税虽不是专款专用,但并不会减少降低污染方面的支出,原来由排污费负担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保障,意味着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有望加大,对环境的治理会是一个利好。

4环保税开征各方的应对措施

虽然有之前排污费的制度作为基础,但环保税毕竟是以一种全新的形式出现,税务部门没有相关征收经验,企业也没有申报、缴纳的经验,从费向税的制度转换需要一段时间,这就给该税的前期推进带来一系列挑战,那么在这段过渡期内各主体如何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其顺利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1)对于征收主体来说,地方税务局在法律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内首先要积极适应新税种的开征,加强对部门人员的培训,做好税法的学习工作,认真研究相关规定,从税目、税额到优惠政策都要熟悉,特别是环保税中专有名词较多,应理解弄透,在后期执行中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避免与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税务机关还要尽可能地普及环保税相关知识,必要时可开展专题讲座,减少企业的理解盲区,在充分了解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征税,会给今后的征纳税工作带来极大便利;同时基于环保税所涉及的技术性相对较强,应税污染物及其当量的确定对税务机关来说颇有难度,环保部门是之前排污费的征收单位,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且具备污染物监测的专业技术,所以环保部门要将企业排污数据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交送环保部门,二者联动,实现信息共享,使各自的效用最大化。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作为纳税主体要转换角色,自觉申报缴纳环保税,主动学习环保税法,避免理解的偏差造成少缴税款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加大对环保设备的投资,不仅能够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使本企业享受环保税的减免税优惠,还可以将设备投资额的10%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一举两得。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假如一个企业产生的噪声超标5分贝,根据环保税法的规定,该企业每年需缴纳环保税880*12=10560元,若企业购买一台环保设备投入资金1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该设备可将企业产生的噪声降至规定标准以下,那么设备使用期内不用缴纳环保税,仅噪声污染少缴纳的环保税就达10560*10=105600元,已经将购置设备的成本抵消掉,再加上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和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而少交的环保税,這项投资能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显而易见,同时给环境带来的好处更是不可估量的。但要注意过程中的临界点问题,如果设备的投资额大于改进设备所带来的税收优惠额,那么一味地加大投资是不可取的,这就需要企业有能力监测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此估计环保税应纳税额;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员工进行正向引导,提高环保意识,量变转为质变才能让整个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环保的政策导向。

5环保税的进一步完善

(1)环保税立法进程已持续多年,此次确认通过是众望所归,总体上来说,环保税的实施利国利民,但该税的设计还是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后期可以逐步进行完善。目前的环保税除了工业噪声以外大部分税目采用单一税额的征收标准,即未将污染物的排放量纳入适用税额的考虑范围,无论排放量达到多高都只有一个税额,倒逼企业加快创新的效果就大打折扣,也与最初环保的目的相违背。建议一些税目尤其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我国目前较严重的污染源采取像个人所得税一样的超额累进税率,按污染当量值的不同税额也分区间累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就会有意识地控制自己排污量。

(2)全面铺开营改增后,地税系统税源更加分散,此时环保税以地方税的形式出现,对于地方政府是机遇,更是一次挑战,改革功过可以说全在地方。但当前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可支配的税权尤其是税收立法权微乎其微,就环保税来说,各地区情况有所不同,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税权过度集中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地方政府的能动性。考虑中央制定了基本法的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将环保税实施细则的制定权、税目的增减权下放到地方,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当然,一项政策的实施不可能做到完美,当前又处于探索阶段,一步到位可能适得其反。现阶段主要任务还是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方通力合作,发挥自身优势,让环保税真正有益于环境。作为目前征税对象并未涉及的普通消费者也要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注意自己的行为,为我国环境的改善添一份力。

参考文献

[1]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Z].

[2]高立昌.关于开征环境税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4).

[3]李宏图.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环境污染和治理.[J].探索与争鸣,2009,(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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