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民事执行行为及救济

2017-09-12 02:36李冰��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1期
关键词:救济程序

李冰��

摘 要:瑕疵民事执行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不当性,是由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引起的,其有多种表现形态,对执行程序和结果亦产生不同的影响。分析执行行为瑕疵引起的效力问题,有助于建立科学的执行救济制度,有助于規范和约束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使其更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以确保民事执行程序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执行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行为;瑕疵行为;程序;救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1.072

瑕疵民事执行行为顾名思义,即是存在缺陷的执行行为,不完整的民事执行行为。瑕疵迷失执行行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民事执行行为的违法所导致,也可能因民事执行行为的不当导致。但是无论哪种,因此产生的原因不一,表现形态当然不同,产生的结果亦是不同的。民事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和关键环节,考验着执行者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也衡量着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和保护。司法实践中,瑕疵民事执行行为不非没有,需要我们予以认真探讨。

1 瑕疵民事执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1.1 民事执行行为的违法

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行为,不能任意肆意而为,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执行机关需要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采用恰当的程序和适宜的方法手段进行,否则即是违法的民事执行行为。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的表现情形:(1)执行行为开始要件欠缺。执行机关开始执行欠缺要件,则意味着其无权实施相应的民事执行行为,否则即是违法或者越权,包括缺少执行根据的执行行为;执行期限未届至,执行机关就实施民事执行行为的;执行根据未送达相对人的。(2)执行行为实施主体不适格。主体适格与否,影响着执行行为的正当性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不具有管辖权、超出执行权限的行为均是无效的。(3)执行当事人存在瑕疵,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自然人死亡、法人终止等当事人不存在的;当事人不适合的。(4)执行内容错误。包括混淆金钱与非金钱而产生的错误;非金钱执行间的错误;可替代行为与不可替代执行相混同而产生的错误行为。(5)违背民事执行个别程序要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违背执行程序而强制、强行而为的行为,包括查封扣押程序中的不文明、不得当的行为;拍卖与变卖程序中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交付程序中的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交付执行行为,未按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财产分配行为。

1.2 不当民事执行行为

在民事执行行为中,除了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瑕疵外,还包括因执行机关实施行为时,采用的程序或手段不当,给被执行人造成实际不可挽回的损害的,也是瑕疵执行行为。包括:执行标的物选择不当、执行中存在不合理不恰当收费的、执行结果不当等,因为其不是严重违法,不能导致行为的当然无效,只能属于不当民事执行行为范畴。对比违法的民事执行行为,不当民事执行行为,其程序违法性要轻,手段不当行也较轻,但是,其作为瑕疵民事执行行为的表现形态,也是不能忽视和漠视的,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避免出现不当执行,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民事执行救济,简称执行救济,是对已经发生或者业已造成影响的损害行为的一种矫正,也是对相应行为人的一种保护制度。设置执行救济制度,一方面,其有利于对国家权力实现直接的宏观控制,在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规范执行人的不法或违规的行为,让执行救济更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由于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地位的不对等,为避免执行行为出现违法或不当情形时,给相对方的权益造成损失的,俗话说“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受侵害者采取积极或消极“私力救济”,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程序的安定性。民事执行行为救济作为救济途径,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执行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特定的权利,而且也是实现其特定主体权利的一种方式方法。一种是执行异议,这是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方法,另一种是异议之诉,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方法。此外,还包括国家赔偿,这一救济途径是事后机制,是一种以金钱或者其他刑事补偿及救助受侵害者的制度。为了能保护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免受不当、不法侵害,实现程序正义,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补充。

2.1 完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

程序公正是司法的灵魂,程序公正是执行公正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规定矫正机制或救济制度,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和异议的权利,保护自己在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以,在完善此制度可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完善执行申请制度。申请的提出不仅范围广泛而且内容明确具体,不论是在执行程序的启动之初,还是在采取强制措施环节,均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或异议,执行机关应当在时限内及时、客观的予以答复。二是执行复议或上诉制度。对于执行机关所作出的执行申请和异议不服的,或者执行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复议或上诉。两种救济制度在适用条件、适用方式上均存在差异,但是其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在具体适用时,应该明确两者适用上的不同,权衡利弊,选择最能维护自身权益的措施用。

2.2 完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

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可能侵害到的主体不仅包括债权人还可能包括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因此,需要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予以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一是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为了规避债务人滥用权利,阻碍或者影响诉讼进程或效率,需要明确规定执行异议提出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充分、确定的证据予以支持,这样才能让法律程序更科学,让被执行人更信服。二是完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第三人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救济程序,其请求救济的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以从更广泛的角度,排除民事执行行为中不合法、不合理的民事执行行为,避免合法权益受侵犯。所以,完善异议之诉,能在程序上让执行救济制度更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

2.3 设置科学的执行救济程序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范畴,具体明确的程序不仅代表了公正,也代表了立法的宗旨,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身的权利。具体包括:一是异议提出的时间和时限,以及时对权利进行补救和弥补,债务人要在通过申请程序后请求救济,第三人则需要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以在时间上对救济程序予以相应限制,以实现程序效益价值,促使矛盾的有效化解。二是异议的申请,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以书面为原则,以口头为例外,明确诉求的内容和时间的掌控,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三是异议的管辖,一般应由执行机关的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判,可以依据执行标的来确定审判法院,且合议庭也是由三名审判审判人员组成。四是需要明确应当保证执行程序的连续性和不终止性,出特殊情况外,不能停止原执行行为。五是对于提出恶意诉求或者异议的,应当设定相应的惩戒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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