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构建思路

2017-09-14 09:00段斌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5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建设思路精准扶贫

摘 要 近年来,围绕贫困地区开展的政策扶持和环境治理等工作相继展开,有效改善了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缓解了日益突出的贫困地区经济问题。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战略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贫困地区又迎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挑战。依法扶贫思想的提出,为实现精准扶贫,切实改善贫困地区落后现状提供了强大支撑。该理念要求扶贫部门及相关方在落实国家政府帮扶政策上,必须坚持依法守法,务必将每一项权利的行使和任务的执行都紧贴法律,确保所有扶贫活动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始终围绕法治轨道有序运行。对此,本文以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扼要阐述了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意义及重点,并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期为促进贫困地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精准扶贫 依法治贫 法治保障 机制 建设思路

基金项目:宿州市社科规划课题(编号:SZSK1740)。

作者简介:段斌,宿州市埇桥区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党史党建。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57

我国相关区域扶贫政策的出台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出同期而行,发展至今已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地区发展水平也有了较大进步。而相较之下,贫困地区的法治建设则仍然有待完善与调整,且主要针对贫困地区扶贫活动的专门法律也仍然保持空白,仅在一些部门法中能够找到与之相关的零星概括性规定。换言之,当前规范扶贫活动主要是以政策指导为主,社会公德引导为辅,亟待引以重视并加速解决。对此,下文将就构建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相关重点展开探讨。

一、建立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从宏观角度而言,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期阶段,社会经济、文化较之以往有了极大进步,但由于疆域遼阔,各地方与地方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经济与文化上的差异,尤其是偏远地区、贫困山区,仍然存在着文盲半文盲占比较大、科技教育文化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低等失衡现象。因而,为实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根本目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削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消除贫困、共同富裕是当前国家与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但从客观上说,如果仅仅依靠政策调整和道德指引,短时间内还是很难改善贫困地区的贫困现状,因此依法治贫,构建精准扶贫法制保障机制成为了当前重点。这不仅是每一个贫困地区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缓解和消除贫困的必要保障,也是让每一个贫困群众能够享受国家发展、经济增长成果的内在要求,是国家和社会进步、繁荣的显要标志。所以,坚持依法治贫,推进法治扶贫,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法制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农村扶贫由政策扶贫向法治扶贫、单一扶贫向综合扶贫、发展扶贫向民生扶贫、粗放扶贫向精准扶贫、功利扶贫向良心扶贫的转变是当下社会各界都应予遵循且支持的发展理念。

二、构建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重点

(一)平衡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关系

目前,扶贫资金项目是以由国务院牵头的扶贫专项资金为主要支撑,以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领衔的行业扶贫资金为辅助支撑。其中,“国”字头的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具有较高、较严的使用规则与程序。而行业扶贫资金的使用,同样也有着严格的范围,但只需要符合行业标准,不受精准扶贫的限制,因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使用较为分散,故而使用率不高。因此,在构建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必须要平衡两项扶贫资金之间的关系,在提高国家专门部门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的同时,将行业扶贫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套用精准扶贫机制的相关标准,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扶贫资金的安排与使用达到合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

(二)重视政府主导和社会动员的结合

客观而言,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针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扶贫行为,如捐赠、收养、帮扶等行为规范并没有形成完善、连贯的法治保障体系,与借助社会力量全力推动扶贫的理想目标仍然存在一定距离。同时,体系与机制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活动的积极性。因此,在构建精准扶贫法制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社会力量,积极推行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为支撑的扶贫体制,有效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活动。

(三)确保扶贫措施落实到每户每片区

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精准扶贫即必须“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实现措施精准到户”。我国疆域辽阔,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实践中必须在坚持践行政府出台的具体扶贫政策的同时,对贫困程度严重、贫困范围较广、发展条件恶劣的贫困地区,在满足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全覆盖式的帮扶活动,严格贯彻“措施到户,一户一策”的扶贫原则,而对于情况尤为特殊的贫困地区,还要深度分析致贫原因,在个性和共性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实施片区开发,在法律法规的护航下,彻底改善阻碍该贫困地区发展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完善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具体思路

(一)开展法治帮扶,坚持法德结合

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构建与完善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共同前提——德治与法治,必须两手抓。即,借助“德治”来提高社会各界、群众的责任意识,利用“法治”来保障和维护社会各界、群众的基本权利,在现有政策和法律的指引下,充分发扬社会公德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以德治贫与依法治贫”的有机结合,带动精准扶贫迈向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具体地说,首先要基于上述两者结合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与落实精准扶贫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其次,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活动,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及其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者,要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尤其是相关民生的法律服务,不仅要为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制定清晰、明确的权力清单,还应给予扶贫对象应有知情权,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培训,提升这一群体守法、尊法、爱法的意识与能力,自上而下形成一条完整的、全面的扶贫救济法制保障机制。endprint

(二)深化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

在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建设道路上,深化法治理念应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必须坚定依法治贫、法治扶贫的基本理念。即,相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指导,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每一项扶贫工作,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第二,但凡涉及贫困地区的扶持政策、项目建设、对象审查等问题,都必须遵照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进行科学决策。第三,必须依法设定精准扶贫标准。即,判定扶贫对象是否隶属于精准扶贫范畴,应根据以下几个情况分别作出判断:一是扶贫对象已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经过一定期限的帮扶便能够脱离贫困;二是扶贫对象完全不具备发展基础,需要得到长期持续性的帮扶,且能否实现脱贫还无法作出预判;三是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一类扶贫对象。不论是对于哪一类型的扶贫对象,都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原则,要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位贫困群众的内心,从而使得法治信仰能够在每一位群众心中生根、昌茂。

(三)推进信息建设,全面落实服务

科学技术的日益更新,信息化已逐步渗透至生产生活的每一细缝。因而在完善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过程中,也应与时俱进,将信息建设融入机制建设之中,借助新技术、新思维带动贫困地区创新发展。这就要求贫困地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方便扶贫对象进行维权。比如,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司法服务交互平台,开通法律服务直通车、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为精准扶贫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如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政策宣讲、矛盾纠纷调解、农村适用技能培训等;又或是创建与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民主法治示范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相结合的法律服务平台,为贫困地区精准扶贫工作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使得帮扶对象无须到访便可咨询业务,在降低帮扶服务成本的同时也有益于减轻帮扶对象的负担,提高服务效率。此外,还可依托数字信息平台实现区域联网,构建贫困地区“智慧司法”网络平台,及时录入并更新本地区内违法违纪事件,以减少贫困地区存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现象出现,为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四)参与立法协商,推进扶贫立法

常言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贫、法治扶贫的前提条件。因此,完善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关键一环,便是积极参与立法协商,制定相关扶贫的专门法律,使扶贫工作及早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随着《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对“加快扶贫立法”的号召,国家政府已不断提高对扶贫立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为实现立法与扶贫改革的有机结合创造了良好的融合机遇。同时,在《行政法》“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相关规定的支持下,各贫困地区应紧紧把握住契机,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扶贫立法上有所作为。同时,立法部门也要重视对贫困地区的实际调研,设身处地考虑贫困居民利益,加大对扶贫开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而各地区的主管部门也要发挥推动作用,积极推进与主动参与扶贫立法,严格遵守精准扶贫的新要求,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与规范,以促进貧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结语

习总书记曾说:“扶贫不是一句空口号,得有真办法、实举措、硬功夫!”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论是扶贫工作者还是法律工作者,都应当紧紧把握住“依法治贫”、“精准扶贫”的关键与核心,在依法行政原则的指导下,将扶贫工作逐步并入法治化轨道上来,按照权利清单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职责,真真实实把各项扶贫举措落到实处,推动扶贫效益最大化目标的进一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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