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017-09-17 06:44马泽华张婧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5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马泽华+张婧

摘要:20世纪以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全体小康发展态势良好。然而,由此带来的失地农民的问题就成为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城市化进程中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总体来说,存在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补偿费偏低、缴费方式单一、补偿费分配混乱,以及就业难、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难等问题。急需政府改变现状,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筹资模式

1.研究背景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地的问题早就存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都征用了大量的农地。但是,由于当时实行的是集体经营土地方式,没有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农民失地的问题和矛盾没有激化。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他们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同时,也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农民失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后,便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2010年发布关于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的提案,其中指出,随着我國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

2.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2.1 征地补偿费用偏低

近年来各省市和各地区为了保证和加快本地区的高速发展,纷纷提出“要想富先修路”、兴办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发展思路,大肆征用土地,用于道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地方政府还针对具体重点工程项目制定了专门的征地补偿方案,统一征用补偿标准,通过行政措施强制执行。这种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项目的高速推进,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加上部分被征地农民缺乏理财意识,补偿款很快就消耗殆尽,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2.2已有保障项目单一,体系设计不合理。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已初步建立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民转市民及留地保障制度,并且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以征地补偿和就业安置为主体的保障体制。从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情况来看,普遍比较重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长期保障问题,而未认识到失地农民的短期保障问题;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来看,保障项目单一,且各地都没有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建立起全面、有效和可持续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2.3 社保资金筹集困难

由于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上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有难以到位的隐患。一是各地补偿标准普遍不高,被征地农民缴费困难。补偿标准过低,其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占征地补偿费的比例过高,即使政策好、农民参保意愿强,被征地农民也无力参保。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政府负担资金大都从土地收益中列支,由于资金监管不力,导致土地收益一般都优先用于发展地方经济,往往难以及时足额到账。三是各地政府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政府配套资金到位,所筹集资金也将很快用完,政府支付压力很大。

3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政策建议

3.1 制定科学的征地补偿政策

首先,土地征用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和项目。我国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市场为基础,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以及地面附着物外,还应增加农民在若干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权损失、土地潜在收益损失、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充分体现“效益、公平”原则。其次,实现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多样化。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还可以实行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形式。最后,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集体是农户的“代言人”,但现行法律对“集体”界定模糊,从而使少数村干部成为土地征用补偿的实际分配者,这就造成了被征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客观因素。因此,必须进一步界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受益主体,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

3.2健全和完善监管机制。

首先,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其次,明确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能,增强监督部门对资金监督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再次,要尽可能地将资金的使用渠道及办法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增强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3.3 采取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单一缴费方式,建议政府在出台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时能够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那些能够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一次性缴纳;而对于那些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应该允许他们分期缴纳。这样既能够减轻他们的负担,同时还能够提高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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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昌蔚,林金腾.大力构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J].农村经济导刊,2003(8):40-41.

[4]马驰,张荣.城市化进程与农民失地[J].农村金融研究,2004(1):47-5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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