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2017-09-17 12:11罗丽莎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5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新农养老保险

罗丽莎

摘要:自《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试点序幕,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其具体的实施中尚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从法制、财政、宣传及管理等方面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字:新农保;问题;对策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问题关系重大。建国以来,我国的农村养老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早在1986年,民政部就开始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问题,并于1992年发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试点工作。随着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农村的养老负担也越来越重,日益增长的农村社会养老需求促使了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创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性文件,为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带来了新的转机。特别是2009年9月国发[2009]32号文《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发布,正式将农民养老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在我国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中具有突破性的重要意义。

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險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在多次重要会议和文件中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部署指导,但是由于受到制度尚不够完善、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消费观念存在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 缺乏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

目前,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只有《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两个正式的文件,但是它们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导致现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施中缺乏坚实的法律保障。各地只是根据政策性规定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法律法规来遵循,因此,容易发生实行标准不一、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力等情况,这对我国建立完善有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二) 财政投入低,覆盖面不广

新农保区别于旧农保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新农保基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承担,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以集体补贴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因此,政府的财政投入对于新农保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资金匮乏,投入到新农保中的资金更是捉襟见肘。又因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有充裕的资金投入到新农保中,但是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本就紧张的财政要持续地投入到新农保中实在难以为继。这就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现象的出现,导致投保人数少、覆盖面不广、总体保障水平低、缺乏社会保障应该具有的互济性和福利性。

(三) 农民参保意愿不高,且存在随意性

农村观念相对保守,自给自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意识根深蒂固,因此他们在主观上对新农保存在一定的偏见和疑虑。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对于新农保的宣传不到位,农民对于新农民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对于参加新农保获益的预期较低,导致参保意愿较低。还有农民的家庭收入水平较低,消费观念仍停留在小农意识,对于在短期内增加支付负担却得不到即时利益的事情本就抱着抵触的思想。此外,在选择个人缴费档次上也缺乏理性的分析,大多选择最低档缴费,甚至有些农民中途随意弃保,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

(四) 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随着新农保的持续推广,其在农村人口中已经有了一定的覆盖面,养老金账户资金也日益增多,但是对于养老金的管理尚且不成熟,存在混乱不清的情况。目前,对于新农保资金的管理模式陈旧、各地方政府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性、透明性和安全性,保值增值问题亟待解决。另外,新农保资金的投资和管理缺少社会的有效监督,没有形成严格的管控机制,容易受到行政干涉及存在随意挪作他用的风险。

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解决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制度施行

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地和推行,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和依据,更是要凭其作为保驾护航的法器。为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在今后发展的道路上逐渐规范化、正轨化,就必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各地新农保工作的政府补贴标准、养老基金的管理、农保收缴和发放细则、资金监管和责任划分等,都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系统化的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在立法时应该遵守权利与义务同等原则、公平和效率原则、参保自愿原则等,以保证新保制度的运行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二) 加强财政投入,提高覆盖面

加强财政投入力度,特别是要保证地方财政的投入比例,以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一方面,为适应区域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央财政应该实行有差别的财政补贴制度。比如,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其补贴新农保的资金只占财政总支出的很少部分,中央财政可以适当降低补贴标准,而是加大对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扶持力度,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同时也帮助困难农民缴纳参保费用。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应该加大对于新农保的投入,并保证专款专用,让新农保基金实实在在的流入农民养老保养中,还要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分配方式。此外,还要尽快实现新农保对全国适龄人群的全面覆盖,并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获益力度,保证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新农保的覆盖面。

(三)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参保意愿

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作用,首先要改变农村传统的养老思想,让他们了解制度性养老和多元化养老的好处,解除他们自身的认识错误和思维枷锁;其次要加强对于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和解释,重点对基础养老金的构成、缴费与补贴比例、养老金领取的数额等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加以解读和宣传,让广大农民真正全方位系统性的了解新农保制度的相关内容,切实领会到其中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在主观上愿意参加新农保。

(四) 规范基金管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的新农保制度实施县级管理为主,养老基金过于分散,且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使得基金管理混乱,收益难以达到预期。因此,建立独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强化统筹,更有利于养老基金投资和管理的有效运行,也便于发挥大量资金的集约优势,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另外,还要强化监督力度,要形成独立的监管部门,同社会监督机制相辅相成,对养老基金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保证基金运行透明、高效,且让广大的参保农民有知情权,真正发挥监督的管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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