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制下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探析

2017-09-20 16:13杨建史宝康
财会学习 2017年18期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营改增财务管理

杨建?史宝康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进行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不仅是我国税收管理的关键,也对事业单位的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基本问题出发,阐述营改增在税负、税控、票据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对科研事业单位的影响,以此从更新税务观念、提高队伍建设、加强会计核算和票据管理方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营改增;财务管理

作为流转税制的营业税,针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主要税种。1994年以来营业税税制多次调整,按照增值额计税的计征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但是营业税整体功能还未满足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营业税正式推出税收制度。实行营改增后,不仅能够有效杜绝重复征税的情况,还能实现公平性的税负。科研事业单位是专门为社会提供科研服务的公共单位,其发展目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改增实施后,对科研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也造成重大影响。

一、营改增对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影响的几个方面

(一)税负方面

由于科研事业单位日常业务除了服务性收入外,还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房屋出租收入等,所以其纳税管理不仅包括常规性纳税业务,还包括出租房屋、转让不动产收入和抵偿债务等业务缴纳税费。在营改增之前,不动产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出租不动产采用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出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出租不动产采用11%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会导致不动产租赁经营前后税负分布不均匀。在不动产租赁前期,对于构建不动产的资金需要支付进项税,随着进项税被抵扣,导致缴纳的增值税增加,税负不平均导致具有不动产租赁收入的科研事业单位资金和财务状况的不平衡。

(二)税控方面

从税收征管上看,我国征收机构有国税和地税两个机构。在营改增之前,纳税主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无需审核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是否相同。营改增后,对于上述情况的,需要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而且,对于预缴税款的计算也需要区分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这种做法使得增值税税控体系得到进一步提升,增强国家对税源的管理能力。科研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前的不动产租赁相关业务的纳税申报无需审核不动产,但是,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导致科研事业单位在处理不动产租赁等相关业务的纳税申报时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根据预缴税款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税款的计算,增加了纳税申报难度。

(三)票据方面

票据管理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各级单位的重要依据。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和办法经历了两次重大调整,第一次为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特别是《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对科研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研事业单位要严格规范发票管理,对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应该区分管理,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起到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还是销货方纳税和购货方进项税额方面的合法证明。科研事业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申报时,也需要加强其风险管理。

(四)会计核算

科研事业单位收入缴税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两个部分,其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不征税收入等。营改增前的征税收入包括申报开具税务发票,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等相关税费部分。在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一些预收账款中的课题经费和技术服务收入要根据合同性质开具发票,比如财政拨付的专项和非专项项目经费、课题经费不需要开具发票,而其他单位转付的课题经费则需要开具发票。科研事業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这种核算方法符合国家预算管理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却无法区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以往税务部分只能通过票据管理方式来核定事业单位的收入征税,营改增税务改革后,科研事业单位需要加强会计核算能力,理清账目管理条理,区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来完善纳税管理系统。

二、科研事业单位应对税务改革的相关对策

(一)更新税务理念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科研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改革的本质,调整内部结构,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税务体系。科研事业单位从上到下地加强税务管理意识,通过开展系统内相关培训制度,邀请专业税务专家和管理者解读国家税务改革制度和相应做法。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积极响应新政策的发展趋势,促进科研事业单位与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的协调发展。

(二)提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不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还从事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其不同的功能的会计核算管理参照也不同,承担行政职能活动参照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进行管理,承担公益服务活动参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进行管理,承担生产经营活动参照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相对比较薄弱,财务管理人员配备较少,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对科研事业单位的税收目录、税率和征税流程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需要根据自身财务管理情况和税务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充实财务管理人员和办税工作人员队伍,鼓励和支持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三)会计核算和票据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应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完善会计科目体系,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科研事业单位应区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完善纳税管理系统。在会计核算中,在“事业收入”一级科目下增加应税和免税的服务性收入二级科目,在“事业支出”科目增设服务性支出明细科目,对课题经费和技术性服务支出进行核算。对于往来款项和合同性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发票管理,做好发票的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等工作,消除因发票管理不当导致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结束语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的实施,已确立一套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标志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科研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后在税负、税控、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使得科研事业单位财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上也要随之变化。科研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属性和特点积极面对这些变化,认识税务改革的本质,构建科学合理的税务体系。对于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会计核算问题,需要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和实际税务情况,调整和充实财务管理队伍,使之适应新形势税务环境的变化,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做好票据管理工作,促进科研事业单位与国家相关管理政策协调发展,来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J].税务研究,2013(7).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3]财政部.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杨建 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史宝康 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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