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Z县检察院2015—2016年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改变定性案件的研究

2017-09-20 19:05宋伟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宋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在部分案件的定性上常常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有时会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而改变指控案件定性,这是办案中对案件证据分析采纳、法律理解适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文章通过对法院与检察院存在分歧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归纳类案特点、法律适用意见不一的原因,为提高公诉案件定性准确度以及最大化形成对某类案件问题的共识提供若干参考意见。

[关键词]提起公诉;改变定性;定案证据

2015-2016年,Z县人民检察院审结后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6件1 5人被法院判决改变了起诉定性,占1.26%(件)、2.55%(人)。这些案件分别为聚众斗殴案1件2人,故意毁坏财物案1件6人,故意伤害案2件3人,非法拘禁案1件1人,盗窃案1件3人。本文通过对这些法院判决改变定性的案件进行专题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提供参考。

一、法院判决改变定性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罪名分布范围不广,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类、侵犯财产类、侵犯人身权利类三大类型的刑事案件。所占比重分别为33%、17%、50%。

(二)共同犯罪所占比重较大,占67%(件)、87%(人)。

(三)判处刑罚以实刑为主,实刑率为87.5%。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为14人,刑期从8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其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2人,其余2人拘役缓刑。

(四)对法院裁判认定事实、证据及量刑无异。经法院审理,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定事实、证据无异议,而检察机关对判决改变定性却未抗诉。

(五)对改变定性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已经改变定性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结案后,没有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法院判决改变定性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重言词证据忽视客观证据

由于办案人员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错误思想,认为只要当事人认罪或者有证言证实即可定罪,往往忽视对客观证据的详细甄别,从而使一些客观证据被忽视或者遗漏,导致案件定性存在瑕疵。如廖某某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案,承办人在对该案进行定性分析时,认为有证人证言证实吸毒场所系被告人所有或使用管理,未考虑到本案缺失证明“狗儿山暗岩”岩洞系被告人所有或使用管理的客观材料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未能研判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所有权或经营管理使用权问题对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作用。本案中4名证人证言证实“狗儿山暗岩”系廖某某所有或经营使用,被告人廖某某有2次供述其在洞里居住并装修,第3次辩解称该山洞系公共所有。本案无客观权属证明材料证实“狗儿山暗岩”的权属系廖某某所有或有经营管理权,仅有言辞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不一致,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难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容留他人吸毒罪场所的界定,不限于自家住房等固定的地点,还包括临时租赁、临时使用管理的场所,本案中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狗儿山暗岩”是否系被告人实际支配或临时使用管理,缺乏相应权属证明材料佐证,仅凭言辞证据难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最终法院不予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名。

(二)对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把握不准

构成犯罪要件必须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高度统一。由于办案人员对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没有深入分析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否符合认定该罪名所需的主观要件,违背了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导致了罪名定性出现错误。如覃某某非法拘禁案。2015年5月27日早上,被告人覃某某的母亲甘某某发现覃某某从老房子回到新房住宿后便呵责覃某某(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覃某某受到母亲呵责后很不高兴,于是用刀劫持侄女覃某某上二楼并扬言要杀害侄女。后来经过民警和家属的努力,被劫持的小女孩成功获救。覃某某辩称其家人将他户口分出来,也不照顾关心他,他很生气便挟持了侄女,目的是为了迁回户口与家人居住生活。

本案公诉罪名是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承办人在对该案定性分析时,没有对被告人覃某某实施绑架行为的主观目的进行分析论证,认为其主观目的不影响绑架罪的认定,只是考虑其所实施的挟持人质的行为,没有遵循认定犯罪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性。覃某某作为精神病患者,无生活能力及经济来源,其主观上以暴力控制他人作为人质挟持的目的是为了将户口迁回与家人共同生活,获得家人关心照顾,是为了实现个人正当诉求,合乎情理,并非实现勒索财物等非法目的,不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犯罪,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法院最后认定覃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三)对交叉重迭罪名界限区分不清

在办案中区分此罪与彼罪,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情节及证据对交叉重迭点进行深入分析,正确区分罪名之间的转化界限。由于承办人对案件客观事实方面分析不到位,没有分清交叉重迭罪名之间的界限,导致在定性上出现错误。如董某江、董某海故意伤害案。董柱某与董某因恋爱纠纷产生矛盾,2014年9月16日,董柱某叫上董国某、董某湖去到Z县回龙中学门口一家小卖部找到董某、董某贵,发生争吵后董柱某、董国某、董某湖持砍刀、铁棍等工具追打董某、董某贵,之后被董浅某等人拦开。当董柱某、董国某、董某湖驾车经过回龙中学门口时,遇到董某的母亲陶某、董法某等4人在商量解决此事,陶某叫停3人后双方发生争吵,董某湖打电话叫董某海,不久董某江、董某洋跟着董某海来到,董某江、董某海下车后与对方争吵打斗,在打斗中,董国某持石头将董法某的头部打成轻伤。

本案公诉罪名是聚众斗殴罪,承办人在对该案定性分析时认为被告董某江、董某海为了帮助他人报私仇而积极参与斗殴,伙同他人实施了斗殴行为,致人轻伤,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聚众斗殴罪。但是没有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受害一方没有斗殴的目的与聚众行为,被告方纠集3人到达案发现场与对方发生争吵后便分别进行对打,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伤害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了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二名被告人犯罪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endprint

(四)未能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产生的前因后果关系

在事出有因的犯罪行为中,承办人忽略案件事码的行为是基于欺骗行为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廖某某、陈武某、陈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罪。虽然被害人在被告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发觉自己被骗并要求被告返还存折,但被告在被发现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同时暴力强度较小,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论处。

本案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因此受到财产损失。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是行为人实施欺骗的行为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之后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而遭受财产损害。本案被害人钟某某将存折密码告诉被告人以及拿存折给被告人看的行为,不是处分其存折内财产的行为,只是在受骗时的一种自证自己并未分到所捡的钱的行为,此时存折内的财产仍然由被害人占有,财产占有权并未发生实际转移,而被告人廖某某、陈义某、陈武某等人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存折秘密调包后窃取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在掉包存折被受害人发现后拒不返还,之后拿着存折利用欺骗知悉的密码秘密取得被害人存款,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检察业务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研究

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观念,自觉把学习贯彻于检察实践活动中,加强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学习,加强对交叉重迭类案件的研究,认真研究学习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的作用,特别要注重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指导性案例对于总结办案经验、统一法律适用、释法说理和裁判尺度有着重要作用。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定性分析研讨,加强对重大疑難案件会审,不断提高指控罪名准确性。

(二)强化公诉环节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

进一步强化办案证据意识,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在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要注重对证据的比较和分析,严格甄别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证据,提高对证据适用分析的全面性、准确性审查,切忌主观臆断,为案件准确定性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请示汇报

对公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检察人员要主动及时请示汇报,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一些难以达成共识或者要积极主动寻求上级业务部门帮助和支持,充分依靠上级检察机关的人才、技术优势,形成公诉合力;必要时可以与审判人员沟通案情,听取法官在证据的采信与法律适用上的意见建议,从而保证案件定性准确。

(四)坚持证据确实充分原则,强化证据证明力意识

为了确保起诉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即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严格证据意识,用经过审核认定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认定证据确实性方面,严格审查关键证据,对定罪、定性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证据要认真、全面审查;在认定证据充分性方面,严格证据体系,完善证据结构,形成证据链条。

(五)大力加强培养公诉人才建设

公诉人才队伍是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树立检察良好形象重要保证。要重视加强公诉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业务竞赛,评选优秀公诉庭、精品案件、优秀法律文书,辩论赛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公诉队伍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提高公诉队伍指控犯罪能力,实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农媛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