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教育培训的完善

2017-09-20 19:21宋阳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完善问题

宋阳

[摘要]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背景之下,通过检察教育培训提高检察人才水平,实现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尤为重要。河南省检察教育培训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实践,形成了效果突出、特色鲜明的培训模式。尽管如此,现行检察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规模、数量等与全省检察人才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文章认为,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人才的需要,检察教育培训应当在课程设置、培训方式、评价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检察人才培养;问题;完善

一、检察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人才提出更高要求

责任终身制是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对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起到重要作用。案件办理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检察官权利、责任清单等形成司法责任制的要旨。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曝光了大量冤假错案,尽管其成因复杂,但身兼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无疑要承担一定责任。2015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对检察官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要求对冤错案有辨别能力和对错案责任规避的能力。面对这一背景,全方面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对员额制和司法责任改革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检察人才学历学位水平仍需提升

我国法治事业起步晚、发展快,在检察队伍建设的发展期,需要大量检察人才,因而必然放低了入职门槛。笔者调研了H省J市某基层检察院和X市人民检察院在编检察人员的学历状况:J市某基层院共有在编干警80余人,硕士学历不足15人;X市人民检察院共有检察干警180余人,其中本、专科学历150人左右,硕士学历约为30余人,博士学历仅有1人。而美国检察官至少是硕士以上学历;德国检察官需要经过两次司法考试,并需要进行至少11个月的培训;日本检察官入職前需进行一年半的培训;法国检察官入职需要经过至少24个月的培训。总体上,现阶段我国检察官总体素质与域外地区检察人才学历状况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尽管我国为了提高检察官素质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建设,加大检察教育培训机制,设立全国检察业务人才库等。但目前我国的检察教育培训仍然无法满足检察人才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检察教育培训是检察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

检察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检察教育培训,检察教育培训的目的亦是为检察机关输送更多优秀、全面的复合型检察人才。离开教育培训的检察人才培养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检察干警的再学习意识,检察教育培训制度也仅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对检察教育培训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二、河南检察教育培训的探索与实践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成立以来,一直承担检察干警的培训工作,并探索出了地域特色,而且逐渐形成了固定的培养模式。为了全面了解近几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及效果,笔者以其为例,搜集、整理相关数据,并简要评析。

(一)调查问卷数据统计

2016年9月,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面向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问卷调查,内容涵盖培训工作各方面,共计发放调查问卷690份,共计回收有效问卷439份。具体统计如表1所示:

从上述图表反馈的信息来看,该院的培训模式基本符合检察干警的需要,但是在教学方法灵活程度上、理论水平方面以及检察业务和餐饮方面仍有欠缺。因此在此后培训中应探索新型培训模式,增加专家学者的讲授以提高理论水平,提高后勤保障服务,甚至可以考虑走出培训基地送训上门。

(二)培训人员数量逐年增加

2009年-2013年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共组织150余期检察业务培训,培训检察干警22063人次,平均每期培训147人次。在2012年5月-2013年12月期间,开设57期基层检察人员培训班,培训基层院检察人员10242人次,占应训人数的75%以上。

2014年-2016年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的检察培训工作,如表2、3、4所示:

上述相关数据说明,该院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了全省检察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检察培训不仅包括对初任检察官的培训,也包括检察领导干部培训、业务能力的培训。近两年培训人数以35%-41%的速度递增,说明河南省各级检察系统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也加大培训力度,建立长效人才培养机制。

(三)培训学员满意度逐步提高

笔者调研的V市人民检察院,对曾参加过业务培训的100名检察干警做了走访调查,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

通过上述数据说明:绝大多数检察干警对培训的质量比较满意,认为对工作有一定的帮助,但得到非常满意的比例仅占6%,说明检察培训工作依然存在着改进的空间。

三、现行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最高检发文要求强化检察人才培养的工作。各省市检察培训系统也不断改善培训方式,但就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现行检察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设计未能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实际

目前,在司法改革的热潮中,对检察系统冲击最大的就是检察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临改革的转型期,缺乏对员额制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培训的课程。因此,需要设计与时俱进的课程类型,及时抓住改革的风向标,积极适应改革的实际需要。

(二)教学模式过于单一且培训时间不足

全日制方式的培训主要通过传统讲座进行,难以突出培训教育内容的职业性和实践性,学员接受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尽管有部分实践性教学,但是相对于大量的讲座式授课,显得较少,从培训时间上看,以3-5天为常态,短短几天就要完成培训任务,加之其他特色培训项目,专业性培训的时间就被挤压的所剩无几。endprint

(三)课程设计欠缺且培训周期不定

从现有的课程设计上来看,确实做到了全面,但是并没有紧密结合实际。近几年冤假错案频频被曝光,确应提高检察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和能力,而实践中缺乏对这方面课程的培训。据笔者了解,尽管每年培训干警的人数逐渐增多,但大多数干警每年培训次数仅有1-2次,在信息化时代,每年培训周期的设置的确不够充分。

(四)缺少对科技型人才的培养

2016年9月,最高检发布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其中规定了:“推进基层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司法办案管理、队伍管理、检务管理机制,开发应用队伍建设管理系统、检务保障管理系统和办公管理系统,完善‘两微一端等网上检务公开和联系服务群众机制,全面推行网上办公、办案、办事,构建管理大数据平台。”纵观2016年度培训工作,举办的科技型人才培训班不足5期。

(五)欠缺有效的考核机制和完备的培训后评价机制

检察培训的成效最有效考查方式就是考核。据了解,目前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对培训后的考核机制的设置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培训班次培训后不了了之。欠缺评价机制,就无法及时接收学员的反馈,无法及时改变培训的缺陷。

四、完善检察教育培训的构想

(一)明确培训目标,适应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

检察人才的培养即检察领导人才、檢察监督人才、检察业务人才以及检察服务保障人才的培养。笔者建议面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可以开设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来解决相关犯罪的侦破、预防等业务的课程。面对屡屡曝光的错案,可以开设检察人员如何防范冤假错案、避免检察官错案责任的课程等。同时,根据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2016年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培训制度中,最受欢迎的课程是关于业务技能、最新理论、新颁布的法律知识以及综合素养方面的课。笔者认为可以适度增设相关课程的安排。

(二)改变传统培训模式,适量增加业务实践

灌输式培训作为传统培训模式,固然有节约时间、成本和高效等优点,但是根据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201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检察人才培训中心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专家面对面以及分组研讨的培训模式受到大部分检察干警欢迎,在今后培训工作中可以适当增加该方面的课程设计。

(三)延长培训时间,缩短培训周期

在培训时间上看,以初任检察官为例,根据河南检察官培训网公布的培训课表,从入校到结课仅有1个月的时间,时间过短,学习业务难免会流于形式。笔者对比了国外初任检察官培训周期,同时参考了我国人民警察队伍改制生的培训制度,认为我国初任检察官的培训可以设置1年的期限,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以后颁发检察官证。从培训周期上来看,笔者建议可以针对不同岗位开设培训班,对于业务性强的检察岗位可以设置1年4次(即每季度1次)的培训周期,对人才需求量大的岗位培训可以适度增加,比如科技型检察人才的培训,而对一般的岗位,可保持现状。

(四)完善奖惩机制,激发培训学习的积极性

据了解,每期培训班都会选出优秀学员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但不太完善的是,现行制度欠缺惩罚机制,惩罚机制能起到倒逼和约束作用。笔者认为适度在小范围推行惩罚机制,更有利于提高学员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

(五)开设网络课程培训,开展送训上门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传统培训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检察干警培训数量。国家检察官学院可以开展网络培训,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优秀授课老师的课程进行录制,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学习。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2016年的问卷调查结果:82.9%的检察干警认为很有必要推行培训上门的工作模式。因此可以对距离培训学校较近的周边市县开展培训上门活动,既方便干警,又节约培训成本。

(六)完善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做到培训与检察干警的良性互动

合理的训后评价机制是对培训工作最大的反馈。搭建合理的训后评价机制,对及时了解干警对课程的满意程度意义重大,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改进的宝贵资源。笔者认为,在结课后,可通过向培训干警发放评价表匿名评价,并对结果进行信息整合,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相关改进,做到培训工作与培训检察干警的良性互动和双赢。

[责任编辑:张东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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