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路径

2017-09-20 19:32原新利于怡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深化改革

原新利 于怡

[摘要]司法改革的宗旨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而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之一。其目的主要是让广大的基层群众参与到案件的审理,监督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进而满足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最大需求。文章认为,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人员结构失衡、参审范围模糊、陪而不审等弊端,应对陪审制度进行功能分析,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深化人民陪审制度方面的改革,弘扬人民民主司法公平公正精神。

[关键词]人民陪审;司法制度;深化改革

法治国家的构建需要法律秩序的形成,而法律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司法权威,司法权威除了需要国家赋予其强制力作为保障,也需要社会民众对于司法本身正当性的确信与认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权的“专属性”与“民主性”是司法权两种互不替代的共生。因此不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陪审制度的设置及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能最限度获得社会民众的广泛支持与理解,成为获得民主性的直接途径。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功能问题审视——以司法“民主性”为标尺

(一)人民陪审制度依据

2015年,司法部颁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比,《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选拔等方面做出相关优化。例如:在年龄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最低年龄要求从23周岁提升至28周岁;在学历方面,降低了人民陪审员最低学历的要求,由大专以上学习降低至高中以上学历;选举程序也由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等形式更改为由法院随机抽选;在案件审理方面,精确划定了人民陪审员可以发表意见的方向。此《实施办法》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社会发展需求并借鉴其他国家现行的陪审制度与参审制度,其目的在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文明的司法建设,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公平。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人民陪审制度价值取向

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不仅是司法民主化的集中表现,其在新时代赋予的精神不仅弘扬了司法不断民主、不断进步的思想,更是显现出在共产党正确的领导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政治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实践,以维护司法公正的公平性,更多地听取来自群众的声音。人民陪审人员结构应该符合中国国情,首先应具有代表性,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是广泛性,人民的利益并不是极个别人的利益,而是人民群众的根本所在。

人民陪审制度能够利用审判民主来消解公众舆论与司法权力的对撞,让更多的群众参与法院案件审理过程,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的法律素质修养,对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有很好的普法作用,从而让更多的人懂法、守法,用法律解决问题。司法需要公正、公开、公平,由于陪审员是不特定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随机性,陪审员参与审判,相当于间接地向广大公民公开了司法决策过程。

综上,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价值应当是:1.防止审判员滥用职权,弥补法官不同领域知识贮备不足的功能,增加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性;2.利用人民陪审制度监督司法机关的受贿行为以及滥用职权行为,宣扬遵纪守法的价值观;3.防止司法腐败,起到监督的作用;4.提高审判效率。人民陪审员可极大地缓解人民法院人员不足的现状,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司法的公正公平性当中。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民主性实现不畅问题剖析

(一)人员结构不均衡导致人民陪审制度要求的广泛参与性不足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团人员结构存在几个较为明显的问题:人员结构单一、城乡分布不均衡、职业结构不均衡、男女比例不均、少数民族代表少等。如截至2015年4月,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从《决定》实施以来仅有人民陪审员79名。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划分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做出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审判对社会有极大影响力的案件;另一类是直接关系人提出需要有人民陪审员参與的案件。但是实践中,对第一类案件的“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力”的界定范围过于模糊。而第二类情况中,很少有当事人愿意在审理过程中加入陪审员参审。一部分原因是当事人出于隐私的保护,另一部分原因是当事人不相信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在主观方面更愿意阅历丰富的法官来审理案件。这也就不难明白法院审理案件中,为什么“对社会有极大影响力的案件”与“直接关系人要求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如此之低了。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选取机制存在漏洞

《决定》第十四条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要规范人民陪审员选取机制,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注意克服‘长期驻庭和‘编外法官现象。”通过《决定》和《报告》,从中了解到国家采取人民陪审员“随机抽调”制度,这种做法的确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性,但是也存在另一种弊端。人民陪审员或以时间冲突、本职工作第一性等原因推脱,从而影响法律程序及办公效率。由于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为兼职,个体的法律意识与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掌握理解存在差异。

(四)陪审案件的实质参与性低

虽然法律法规方面给予人民陪审员较大的权力,但审判法官的权力与威严不容否定等方面的综合使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陪而不审是其最突出的表现:存在形式主义,没有完全做到维护当事人权益,只起到了“陪”的作用;而“审”则由法庭来执行。除此之外,“陪而不审”形式还有另外一种表现,即事实审和法律审的不区分导致人民陪审员不能在正确的场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突出表现在审理案件的协作模式,陪审员和法官形成混合的合议庭模式联合审理案件。由于长期以来在实践过程中将事实审和法律审合二为一,忽略了设立陪审员的原旨,将法官的职业性与陪审员的群众性等同,混淆各自职业背景及优势,致使陪审员在法律认知方面缺陷的扩大化,在法律审查过程中无法真正参与进来,不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而过多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加之立场的不够坚定使得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地位下降,导致权利的失衡,最终成为案件参审的“弱者”。endprint

三、人民陪审制度完善路径

(一)优化陪审团成员结构

人民陪审员主要还是来自于人民群众,应该加大参与陪审工作的人员范围,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其中,真正地了解这项制度的意义。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应该在制度上采取一定措施,如,优化陪审人员结构,协调城乡人员比例,扩大各行业陪审人员参与率,增加女性陪审员名额,鼓励少数民族代表等。

(二)改革陪审案件的范围

改革陪审案件范围就是要确定哪些范围安排人民陪审员,明确什么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来选择最恰当的民众参与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加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为维护民众权益而设计的重要举措,并不是一种形式主义,其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完善司法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加强司法监管,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案件的审理,极大地发挥社会影响。

(三)改变现有的陪审员选举制度

我国目前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选举陪审人员,然而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采取“职业陪审员”来参与陪审工作,这与我国选举陪审员的设计本意是存在偏差的。可扩大23岁以上居民的选举数量,根据其自身情况与案件特殊性综合确定陪审人员的名单,并且限制公民参与陪审工作的次数,每年清零。这种选取制度相对来说比较人性化,不仅能避免“职业陪审员”的存在,还能避免陪审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抵触情绪,加强了工作的效率的同时也强化了陪审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四)改变陪审员庭审及合议的模式

在合议审查阶段,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同厅共议。法官负责法律法规在案情适用上的问题,案件事实方面由人民陪审员进行判定。由于目前削弱了陪审员的作用,在实际审理案件的合议阶段,陪审员实际地位低于法官,从而在心理上容易弱化职责并依附于法官的意见,致使陪审员有再次沦为陪衬的可能。因而,为了彻底摆脱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陪衬地位,建议对陪审员的职责进行扩充,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应由陪审员单独审理,充分发挥陪审员大众意见;在法律适用方面则由法律专业性强的法官审理,法官可为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提供法律指导,两者意见结合形成合议庭。合议的作用是为案件更好地服务,合理还原案件本身,公平公正审理并判决。因而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审理分开,才可以避免法官的干扰而真正实现陪审的作用。在保障陪审制度得以实现的过程中,要深化陪审职责,加强民众参与度,最终发挥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优势,维护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根本利益。通过法官的指导,民众参与的热情及对社会民意的理解,使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得以全面把握,最后由法官列举法律的适用问题,两者共同审理案件互相促进,取长补短,从而带动结案率,提升司法能动性,最终实现陪审价值。

[责任编辑:农媛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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