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审判中的错案追究制度

2017-09-20 20:32申弋仝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错案惩戒

申弋仝

[摘要]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抑制司法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腐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确保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权责一致,维护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性,是对造成错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戒的一种制度。我国错案追究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就现阶段而言,其存在仍是有必要的,文章通过科学分析现行司法审判中的错案追究制度,对其实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惩戒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错案的受害者,现行错案追究制度是在我国的司法审判权还未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机关审判人员职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以及日趋严重的司法权力腐败的现实背景下建立的。

一、我国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错案的界定不明确

从现实情况来看,大部分法院对错案标准的认知都只停留在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层面,以此来认定错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于法律在运行过程中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错案的范围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不易明确,这导致了各级法院对司法审判人员追究相关责任的时候会出现众多不统一的情况。

(二)错案发生而不予追究

从法制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来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错案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虽然随着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不断曝光,不少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错案一发生,当事人都希望尽快恢复自己名誉的清白,但是往往只有少量的错案能得到平反。多数的错案即使发生,在现代的司法领域之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所限,有些错案依然难以侦破。除了上述客观因素外,主观因素也不容忽略。有些法院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不积极,在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时,并没有同时追究领导的责任。

(三)错案追究在价值取向上有偏差

关于错案的定义,在人民群众的概念里,如果某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错误,就会认定此案件为错案的事实。从现实实际情况来说,直接以案件的裁判结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这种认知并不合适,实属为过分追求实体公正,而忽略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所要遵循的正当程序。从目前情况来看,审判权的独立是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为审判依据。因为司法的公正需要综合考虑正当的法律程序,司法机关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中立性以及其自身的独立性,只以实体结果公正与否来判断是否错案并追究责任,这是片面的,在价值取向上是存在偏差的。

二、当前我国错案追究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对象不明

就我国当前状况来看,错案责任追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弊端:第一个方面是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不明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追究,责任追究没有具体的规范和操作程序。一旦发生错案,要进行错案责任追究时,会出现责任主体互相推诿,排除自己责任的说辞,同时如果要进行错案调查也比较困难。第二个方面是责任追究的对象不明确。我国的法院审判制度是以合议制为原则,以独立审判为补充,如果出现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决定。

(二)责任追究制度缺少具体程序

在我国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对于责任追究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对于错案如何被发现,发现后如何进行立案审理,我国《法官法》中没有作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对于错案的发现与立案,各地的标准不同,受理的机构也不同,这就会造成错案无法进行有效统一的监督与管理。除此之外,因为责任追究是一项工程量巨大的复杂过程,如果不能以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处理程序为参照,盲目地调查处理错案责任,那么错案的认定与追究就会流于形式,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会失去意义,无法实现其创立之初的目的。

(三)责任追究不及时

各级人民法院追责机构在进行错案责任调查时,所要依据的追责流程、追责方式等具体方面是有些许差异的。大体来说,人民法院的追责方式是法院内部的自我审查、自我纠正,且追责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会使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些都是导致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判断出工作失误是由其一般失职还是故意失职引起的,所以这也会导致一些错案责任追究不及时、追责不到位或者追责难落实。

(四)责任划分不一致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来看,追责主要以内部追究方式进行。在有领导权力参与的错案当中,如果能明确确定主要责任人,领导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即便在某一错案中能明确划分领导和主要审判人员的责任,在责任落实时,还会出现承担不一致的情况。因为责任的追究是由法院内部成立的责任监督部门来实施,责任划分时就会有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追责不一致的情况。因为责任划分不一致,错案追究制度就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五)责任追究法律不统一

有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主体数量繁多,且各地人大制定的错案追究标准不尽相同,这些情况的差异性造成了各地对错案概念定性混乱,追责标准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专门法律法规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支撑,所以错案追究制度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运行会产生多种问题。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构不合理

人民法院实施错案责任调查追究权力的组织是成立在人民法院内部,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由法院内部能实施错案追责权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由此机构按照错案调查追究程序对本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能会出现错案调查监察部门对本法院的某些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持模棱两可的态度。

三、我国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确立一致的错案认定标准

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对错案进行明确的判断,而且应当以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判断标准,必须抛弃只以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对错来作为错案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错案的产生是因为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实不符,并且在适用法律和处理程序上具有错误。一件错案的产生不一定是因为同样的原因,那就需要確立一个错案的认定标准,规定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错案。endprint

(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程序

对于错案案件的启动时机来说,最佳时机是在案件的判决结果生效之后启动错案追究程序。就我国当前规定的启动时机来看,即为案件的再审阶段。对于错案案件的审理和认定后的处理来说,对错案的审理应以法律规定的程序为审理依据,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应将案件审理过程公开,给予责任人中辩的权力,也可以允许其委托代理人,确保审理的公平和合理。一旦案件审理结果认定其为错案,应当将认定书送报给责任人所在法院,由法院内部相关的追责机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三)增强错案责任落实机制的内外监督

错案处理结果责任的承担落实不到位,则不能真正起到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往往是错案责任追究的过分行政化和过程的不透明。除了这些情况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落实比较难的原因还有追责程序的不完善,缺乏实际操作性。即没有明确规定调查启动的主体、调查实施的主体、调查实施的过程、裁决处理的主体以及其他与追责相关的程序。对此,笔者建议既要增强法院内部的错案责任落实机制的内部监督功能,又要增强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司法委员会的外部监督功能,从错案被发现到有确切的责任划分,每一个过程都有内外机构的监督,这样才能做到错案责任的完全落实。

(四)提高对审判人员责任追究的公平和公开性

对于错案责任的落实情况应当得到重视。笔者认为应该把对错案责任追究的整个过程进行公开,即责任追究的情况、错案的调查结果等都要进行适当的公开,让社会大众对这些情况的进展实施监督。同时,如果涉及到追究领导的责任时,应该由上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追责,并且不保留此领导在其所在法院的任何权力,减少同级法院内部的权力干涉,以此来增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平性。

(五)统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现阶段制定法律的情况,首先应该从各司法审判机关内部开始,逐渐制定统一的立法标准。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关于错案责任追究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实践现状,首先从各司法审判机关内部开始,然后逐渐制定统一的责任追究立法规定。不管将来的发展如何,就现阶段而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是有必要的。所以在各司法审判机关内部建立一致的法律框架系统是基础。

(六)设置第三方的错案责任追究机构

如果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权力繼续由法院内部成立的监察部门掌握,最后依然会逐渐变成同种形式的内部追究,那么设立此机构就毫无意义。对此,可以借助外部的力量来进行追责工作,比如可以聘请法院之外的专业法律人士、退休的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到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当中,使追责工作更趋公平合理性。笔者建议,应该设立一个中立的责任追究机构来实施追责的权力,例如设立惩戒委员会,对于错案责任的追究调查工作由惩戒委员会负责,根据调查的结果给出合理的处理意见,然后将处理意见上报给各司法部门成立的内部监察机关,由它们进行综合考虑并给出最终的结果。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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