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对比分析

2017-09-23 05:18张天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劳动法公司法

张天罡

摘 要:就现在的目前实际情况来说明显的立法区别出现在劳动法和公司法中间,他们之间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要梳理劳动法和公司法在竞争禁止规定间的关系,选择更加合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和分析相应问题,从而对各自的价值目标做到保障的作用。本文分析、对比营业禁止在劳动法和公司法的预警背景下进行,进而完善竞业禁止中的不足问题,使得公司的发展可以迈前一大步。厘清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争,使得各主体的利益都能得到很有效的平衡,促使劳动法和公司法的价值目标可以得到不同的实现。

关键词:劳动法;公司法;竞业禁止

现在,在劳动法与公司法的语境下对竞业禁止有着不同的含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差异性也存在于对竞业禁止的要求上。一般来公司的经理和董事要对公司的机密文件与商业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这是由公司法决定的[1]。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签订竞业禁止的条款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对离职人员的条款更为强调。所以较大的差异性就出现在了劳动法和公司法中间,归根溯源是二者的立法宗旨不同,从而导致二者要根据自己的法律方面的规定做有效的约束和限制。

一、竞业禁止特点与分类

(一)竞业禁止中的特点分析

对特定行为的禁止关系就是竞业禁止所具体针对的,它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是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所具有的,换种意思就是,对于针对权利人的自身商业竞争的行为权利人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要求一些相关的人员不做这样的行为的。相关的特定人是竞业禁止的针对主体,而特定行为又是它所针对的客体,就是这种竞争行为是和权利人之间形成的,在法律关系的竞业禁止条件下,相反的行为准则是在义务人和权利人中间构成的,对相关的竞业行为权利人是有权干预的,对于不作为的义务人也要承担。主要特点是:第一大多数人是竞业禁止的主体,例如非权利人不能行使专利权商标权等;第二本质上来说竞业禁止的行为与制止不正当的竞业行为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第三在与所属单位的性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他的营业行为。

(二)竞业禁止中的分类

在法律制度中包含了竞业禁止,根据相关的规定,劳动语境法和公司法的分类主要包括:约定竞业禁止和法定竞业禁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产生了竞业禁止业务,相关的高层管理的人员就是竞业禁止的对象,其中的法定竞业禁止行为包括,一些高层的管理人员擅自谋取公司的商业机密的行为。

离职竞业禁止和在职竞业禁止是依据不同的实施时间来划分的,把经理、董事看作为重点的限制对象,但是对于劳动法来说,没有强制的要求离职竞业禁止和在职竞业禁止在当劳动关系建立以后,要对有损用人单位的行为出现后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有权利的[2]。对竞业禁止的离职后的情况,没有具体和统一的规定出现,一般可以由事业单位和当事人进行约定。

不能再和之前的单位进行相关的工作是单纯竞业禁止,一般包括企业法和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不能用商业机密做竞业的禁止条件是单纯竞业禁止的前提基础。在保护商业机密的原则下,必须以商业机密的存在为前提。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在特定的范围里判断商业机密的使用和泄露,之前的单位是没有权利剥夺劳动者工作的权利的。

二、劳动法和公司法在法语境下的差异

(一)义务期间不同

在劳动人员离职以后方可表现出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条文中,只是规定了两年的竞业限制而竞业限制没有在二者间签署,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挥相关作用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的竞业禁止,竞业禁止的义务丧失会出现在劳动者离职后,所以对后合同义务就显得很有必要,简单说就是单位的董事要根据劳动法来对相关的保密义务多承担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想要对商业机密进行有效的保护,那么二者就务必要签署竞业禁止行为。其中的差异存在于劳动人员的竞业限制条款里,所以二者签订的协议不能连接在劳动关系中。在民事合同的领域中有所包含。

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的区别是指把竞业限制作为立法的最根本的目标,再考量用人单位的自身利益,对劳动者的生存和就业权利要先进行支付,保护从事行为的关系。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根据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适用主体范围之间存在差别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对于保密人员的自身局限性要明显低于竞业限制人员。在公司的自治过程中,对董事与高级的管理人员可以根据相应的章程来控制与管理,高级的管理人员和董事包含在竞业禁止注意中。在《公司法》中竞业限制的第一位就是保密任务的放置,事实上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竞业禁止公司法就可以直接的进行。作为主体要素的特定职务就是竞业禁止里面的主体,密切的联系产生于忠诚和义务中间。除此之外,差异和不同产生于公司法和勞动法的法律本质和义务中间,所以立法技术也有很大的差别。竞业限制的条款限制了我国人员的竞业问题,在董事的竞上来说,必须有相对应的管理,即用法定的竞业禁止。从全局上来说,不同的称呼,造就了不一样的法律基础来反映,同时也体现了二者的地位差异。主体地位的不均是竞业条款的最主要特质,而把主体地位的平等看作是前提的是指竞业限制的协议。一般来讲,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建立了劳动人员的限制协议,属性的一致性是指在劳动合同之间,详细地说就是在劳动合同内被作用了人生和经济方面的从属性。并且构建了竞业限制的相关业务,和法律有一致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董事和公司之间有委任的相互关系,但是相等的是它们的民事主体,所以要按《公司法》和《劳动法》来完美地实现董事和公司间的义务和权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法与公司法中间存在着被指定的部门,二者解决纠纷的具体办法也不尽相同,把不同的性质作为基础是双方都需要做的,实事求是地探讨劳动人员的实际状况,并最终确定解决纠纷的手段与解决方式,保障商业自身的秘密性。劳动法和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不同的,彼此具有独特的处理方式和性质,因此要重视二者的差异性,比较竞业禁止对限制的条件进行了解,对劳动人员的具体矛盾进行深入的了解,对企事业单位的合理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通过比较劳动法和公司法的语境下的禁止,从而把最好的借鉴和依据提供给相关的问题解决中来,它进而保证了竞业禁止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农雅雯.公司法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及其完善——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25条与90条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7(6):145-146.

[2]张育诚.我国公司法上竞业禁止义务研究[J].消费导刊,2016(4):333-33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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