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2017-09-23 10:11何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共享汽车完善建议

何亚

摘 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又要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品质,“共享”无疑会成为人们的选择,也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共享经济”成为社会热词。从旅游住宿到短距离出行,甚至到春节返乡之旅,“共享”在人们生活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于是,在2017年,“共享汽车”大规模进入人们的生活,给汽车社会带来一种全新的体验。然而,随着“共享汽车”的上路,安全方面以及交通责任认定的问题随之而来。

关键词:共享汽车;责任认定;完善建议

1概述共享汽车

1.1共享汽车概念

共享汽车,是指许多人合用一辆车,即开车人对车辆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有点类似于在租车行里短时间包车。它手续简便,打个电话或通过网上就可以预约订车。汽车共享一般是通过某个公司来协调车辆,并负责车辆的保险和停放等问题。

1.2共享汽车法律定位

与所有新生事物一样,共享汽车需要法律确定“身份”,同时,其涉及的安全等问题也需要法律来调整。那么,“共享汽车”目前面临怎样的法律定位?在国家层面上,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共享汽车是属于汽车租赁,不带驾驶员服务,与出租车不同。

同时“共享汽车”属于“互联网+出行”的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调整,但也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从这个方面说,“共享汽车”也应该对其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定价、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等作出相应要求。

1.3共享汽车的前景分析

与“共享单车”出现后的一片叫好声不同,“共享汽车”问世即遭质疑——在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不断加剧的当下,“共享汽车”上路后是否会“添堵”?

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出台《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网络预约拼车、自有车辆租赁,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信用体系。尽管有此政策背景,但社会对“共享汽车”的发展前景依然存疑。

现在是共享经济时代,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摇号难、停车难、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成为普遍问题,以新能源车为主力的“共享汽车”的出现或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如果加强监管,“共享汽车”可能像“共享单车”一样,会成为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新方式、新形態。另外,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出台《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 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交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有利于方便旅客出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效率,也是培育交通发展新动能、提升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近年来,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的兴起使更多的投资人发现其中的商机,但本质问题在于物质极大丰富之后促使人们的产权观念发生转变,即脱离了原有所有权的束缚而逐步走向对使用权的重视。共享汽车的理念使得空车率大大降低,可以更有效和灵活地利用车辆的时间。可见“共享汽车”符合发展趋势。

2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租用共享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各方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借人账号租车出意外,注册人肇事者都担责。

借用他人账号使用共享汽车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车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借给使用人账号的用户,如果无法保障借用人是否符合共享汽车的条件,更无法核实借用人是否有能力合法驾驶车辆,那么一旦发生事故,该用户同样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二,自己租车发生事故,责任应如何分担?

我认为共享汽车实际上属于分时租赁汽车,在法律层面上,平台与租赁者之间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而非运营者与乘客的关系。因此,平台应承担与其出租人地位相适应的责任,包括车辆年检、保养以及保证能够正常上路行驶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汽车本身存在故障,则是平台应该负责的问题。在租车发生意外时,应当按照网租车合同条款,如果共享汽车没有合同条款,则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赔偿时应当先使用交强险,交强险不能完全赔偿的,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共享汽车上了保险,平台是否就可以免责?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共享汽车平台已投险,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对于相关人员的责任分配问题,还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如果驾车人的行为危害较大,造成事故时还应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此外,由于共享汽车本身质量不符合上路条件,比如说未通过年度审验;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将共享汽车交给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使用,则共享汽车平台应当承担责任。

3完善共享汽车法律问题的建议

共享汽车仍然处于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除了面临网点布局、车辆维护等问题,还有就是共享汽车庞大的车辆使用押金的有效监管问题。万喆指出,现在使用共享汽车,用户需缴纳几百元乃至上千元不等的押金。共享汽车属于新生事物,其经营者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大,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一旦出现问题,用户缴纳的押金就有可能收不回来。这需要政府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很多城市涌现出的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被公众所偏爱,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如故意破坏共享单车、损毁车锁将单车据为己有等恶性事件,同时,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也逐渐成为影响交通的因素之一。在沈逸看来,共享汽车也面临相似的问题。“共享汽车要想发展好,也离不开个人的自律和制度的他律。建议个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文明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有效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由此看来,共享汽车要走的路还有很远,需要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完善以及地方相关政策的实施,然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去慢慢完善和改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共享”这一当下的热门话题能解决我们在城市生活中的出行问题,甚至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报.

[2]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基准研究》.当代法学.

[3]吴国平.《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海峡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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