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例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探讨

2017-09-23 13:03刘绍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讨论分析

摘 要:目的:对心源性猝死案例病因、诱发因素等进行分析研究,从而为法医学鉴定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参考依据。方法:对100例心源性猝死案例进行全面收集整理,掌握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性别、年龄、死亡时间、发病原因、死亡地点等进行统计分析。结果:100例心源性猝死案例中男女死者的比例为61%、39%,死者年龄集中在18岁至48岁之间概率最高,引发该疾病的主要病因有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发生例数分别为43例、27例、11例。其中100例死者中因为应激反应导致心源性猝死的比例占59%。结论:引发心源性疾病的最重要病因或者诱因是应激反应和冠心病。当然开展法医学鉴定不能简单地进行尸检和病理学检查就能做出准确的判定分析,要充分了解死者的各类基础资料和既往病史,并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更加准确的判定结论,进而找到引起心源性猝死的各方面原因。

关键词:心源性猝死案例;法医学鉴定;分析;讨论

猝死主要是指死者身体的重要器官突然发生病变而导致迅速死亡的现象。猝死虽然是即时现象,没有任何征兆,但是还是有具体的诱因的,由于猝死比较短暂,所以常常导致人们对于死者的死因产生误解,因此开展猝死原因分析非常有现实意义。心源性猝死是指由于心血管類疾病而引发的突然死亡的情况。心源性猝死是猝死死因中最常见发生概率最高的病理现象。尤其随着人们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饮食等也发生改变,导致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的因素越来越多,由此大大增加了心源性猝死发生概率。本文对100例心源性猝死案例进行了收集分析研究,并开展法医学鉴定,希望能够找到诱发原因,为做出更加科学、全面、准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提供充分依据和支撑。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基础资料

本次研究收集了100例在本人所在的单位受理的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心源性猝死案例。时间期间是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入选条件包括:一是所有的案例都已经进行了尸检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且部分案例还进行了毒性测验分析,排除死者由于其他与心源性猝死无关的可能引发猝死的一些疾病的可能性。二是所有的死者都经过诊断确定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关于心源性猝死诊断标准要求的。

1.2心源性猝死死者的年龄与性别情况

100例心源性猝死死者中男性、女性死者分别所占比例为61%(61例)、39%(39例)。年龄区间是从5个月至79岁之间,其中3岁以下、3岁至17岁之间、18岁至48岁之间、48岁以上例数分别为2例、6例,61例、31例。划分三个年龄阶段主要是依据相关的幼中青年年龄划分标准设定的,其中18岁至48岁代表的是青年整个时期和中年阶段的壮士期。

1.3心源性猝死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情况

对选取的100例心源性猝死案例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发生在温度比较低的秋冬季节(7月至12月)和温度相对较高的春夏季节(1月至6月)的发生比例分别为62例、38例。发生的具体场所统计情况为:发生在睡眠过程中、医疗场所、监管场所的比例分比为40%、35%、25%。

1.4引发心源性猝死病理的原因统计

通过对选取的100例心源性猝死患者的死亡活动进行调查了解,可知,引发心源性猝死病理的具体原因以及所占的比例分别为:应激反应引起的(包括激烈争吵、互相打架、劳动纠纷、发生严重口角、从事体力劳动等)、心脏负荷突然增大引起的(洗澡、输液、晨练)、饮酒或者吸毒引起的分别为59%(59例)、21%(21例)、20%(20例)。

1.5导致心源性猝死的疾病原因统计

对100例心源性猝死死者开展尸检和病理学检查,得出如下结果:

发病原因主要包括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分别为43例、27例、11例。其他原因有动脉瘤破裂、结构异常性心脏病、心脏萎缩等其他情况例数分别为9例、6例、4例。

2讨论

2.1心源性猝死发生的年龄、性别、时间分析

通过调研统计可知,100例心源性猝死患者中,18岁至48岁之间概率最高,占61%。男性和女性死者的比例为61:39,男性死者总数几乎为女性死者总数的两倍。可以初步判断处于青中年时期的男性,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大于女性,并且由于抽烟等不良生活习惯的影响导致发生心源性猝死的概率远远大于女性。同时从发生时间和季节来看,62例发生在低温的秋冬季节,可能是由于低温条件下,人体的小动脉会出现痉挛和收缩,并且由于天气较冷人们的水量摄入体内不足,所以导致血液粘稠增加了发生血栓的机率,从而引发心源性猝死。

2.2心源性猝死诱发因素分析

通过上述统计结果可知,导致发生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因素有应激反应、心脏负荷突然增加、饮酒等导致身体出现不适等情况。分析这些因素可知,应激反应发生概率最大,是因为死者的情绪波动较大,导致血管中枢受到强烈刺激,进而导致身体交感—肾上腺素神经部位所受到的压力变高,从而引起死者血浆儿茶酚胺浓度增高,引发死者交感神经混乱、死者心率失常从而引发心源性猝死;另一种情况时由于心脏负荷突然增大,导致心肌耗氧量增大,导致心肌供血不足、引起体内血压升高,出现心肌应激性加剧,从而导致心脏负荷过大,引发急速猝死。其它像睡眠过程中、饮酒或吸毒等原因引起的猝死,主要是由于打破了死者心电稳定规律,对心脏器官造成严重损伤,从而发生猝死事件。

总之,开展心源性猝死案例分析,要全面考虑各种可能引发的各种因素,并要结合死者在死前的具体活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定,只有坚持严谨科学的态度开展此项工作,才能保证统计分析结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而为开展法医学鉴定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信息支撑。

参考文献:

[1]梁正,杨利明,张国珺.60例心源性猝死案例回顾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27):71-72.

[2]安宪章,梅柳生.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J].法制博览,2016(14):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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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亢登峰,李晓英,王英元.1294例心源性猝死的回顾性分析[J].中西医结合心脑血管病杂志,2007(01):63-65.

作者简介:

刘绍松(1985~),男,民族:满族,籍贯:辽宁,学历:研究生,职称:初级法医师,工作单位:本溪市公安局,研究方向:法医病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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