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现状分析

2017-09-23 17:11李贝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摘 要:2017年5月,是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两周年。两周年之际,包括最高法在内的各地法院,纷纷汇报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两年的成果。在2015年实行立案制度改革之前,“起诉难、立案难”等问题一直阻碍着我国司法完善的进程。由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查,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立案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出现了案件数量暴增、法院“人少案多”审判质量下降、当事人滥用诉权等问题。面对这些新的挑战,我们可以通过采取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对滥用诉权情况的审查和处理,同时加强审前程序立法来避免诉讼拖延等措施,完善立案登记制度。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无理缠诉

一、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现状的数据分析

1.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多

2015年5月4日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据统计,仅一天时间,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同比增长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环比增长4.93%。其中,行政案件的涨幅最大,民事案件的涨幅相对较小,但是仍然十分可观,民事案件登记立案817405件,同比增长27.8%,环比增长3.5%。

2017年5月18日,最高法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新闻发布会,通报两年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具体情况。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萬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其中上海、重庆、宁夏等地超过98%。

2.“案多人少”的困境

立案登记制使得诉讼门槛降低,大量的案件纳入司法程序。案件数量的暴增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的必然后果,这势必要求司法应当付出更多的资源、人员以适应案件数量的增多。但十分吊诡的是,我国本身办案人员就有限,法院的员额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意味着办案法官的进一步减少。有数据显示在一些基层法院每个法官每年要处理案件400件,少的时候也有280件。巨大办案压力以及法官待遇的限制,使得法院人员的流失率也在不断增长。

这样的情况并不只存在于一线城市。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东胜区法院,2014年,东胜区法院收案15846件,同比增长28.92%。2015年5月至9月,东胜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984件,同比增长43.63%。东胜区法院现有办案法官69人,占干警总数的24.3%,法官每年人均办案300余件。东胜区法院用不足全市五分之一的法官办理了全市近三分之二的案件。

如今,法院已经陷入这样一个怪圈:案子增多导致压力增大,压力增大以及法院内部的诸多问题导致人员的流失,人越来越少案子越来越多,压力随即继续增大……这样的恶性循环下,立案登记制确实使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当事人的纠纷实际上并未得到公正的处理。例如:为了尽快结案,如庭前会议等法定程序会被法官自动省略,这样的做法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冗杂的众多案件中,法官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利用有限的资源审阅材料,准备开庭工作,难免会漏掉案件细节或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实施现状的典型案例分析

1.不存在诉权

笔者将此类案件称之为“奇葩案件”。2015年6月,立案登记制度实施首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碰到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起诉人将著名影视明星赵薇诉至法院,其原因竟是“她一直在电视里瞪我。”经查,起诉人经常在电视中看到赵薇演绎的影视作品,其表演的栩栩如生,入木三分,经常让起诉人感觉赵薇不是在演戏而是在真的瞪着他。于是他觉得自己的身心受到了伤害,请求法院判处赵薇对其进行精神损失赔偿。

2016年,著名童星林妙可也遭遇和赵薇了同样的尴尬。天津的孙宇剑先生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林妙可,理由是他曾在林妙可的微博上多次留言,但始终没有得到林妙可的回复。他认为林妙可的做法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因此请求赔偿。

这些案件都是由法院披露的“奇葩案件”,上述案件即使在立案登记制度下也没有进入庭审阶段。究其原因是该类案件的原告根本不具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原告享有的,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是诉讼的前提。上述奇葩案件虽然都属于给付之诉,但是,要么是其权利没有受到侵害,要么是无需借由诉讼进行救济,因此原告均不享有诉的利益,不符合诉的要件,因此不应进入诉讼程序。

2.当事人无理缠诉

严冰,患有眼疾,但不影响正常工作,曾于2011年受过刑事处罚。2014年10月4日,严冰到被告鸿富锦精密工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公司)处应聘,填写了员工履历表。因应聘需要严冰提交了照片。尔后,鸿富公司未录用严冰。2015年6月4日,严冰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鸿富公司:①赔偿照相费、交通打印费;②必须出具书面通知告诉严冰不予录用的理由。2015年6月9日,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严冰不服,2015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不属于劳动纠纷,由于原被告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该案属于侵权纠纷。其次,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企业有自主用工的权利,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员工,并对参与应聘的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决定是否录用,公司未录用严冰,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严冰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严冰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其上诉理由为,严冰认为自己完全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因此公司拒绝录用他属于歧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以及不受歧视的权利。一审法院的判决属于包庇被告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最后认为,上诉人所称的“歧视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依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原告严冰曾与2015年6月3日,以“侵犯人格尊严权”到一审法院立案,该院立案庭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endprint

由上述案件可以发现,本案当事人反复地将同一个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请求诉诸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去法院诉讼;法院不受理就换一个诉讼请求继续诉;法院判决了再上诉……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应该在审理前就可以得出的结论,一直拖到了二审结束。此类劳动者其实是对用人单位不满,只是想通过诉讼对用人单位的商誉造成影响,或是增加其诉讼负担。

3.虚假诉讼

2015年6月,原告张某以被告某服装加工厂曾向其借款210万元用于购买布料,到期未还款为由,诉至乌海市海某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欠条原件,银行打款凭证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借贷事实均未否认,被告也同意偿还借款,双方一致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办案过程异常顺利。但是办案法官总觉得非常奇怪,既然被告对于所诉事实没有争议,原告为何要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經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被告因欠某机械制造厂300万元贷款,已经在其他法院败诉,目前案件己经进入执行阶段。原、被告企图以此诉的判决作为被告转移财产的依据,逃避债权人的合法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并罚款2000元。

近些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由于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具体的少数人之间,因此当事人数量较少;而证明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据如欠条,收据又十分常见,因此极易伪造。并且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对性,第三人很难得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上述案件就是当事人利用了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企图利用诉讼达到其非法目的。立案登记制度仅仅对当事人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客观上也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敞开了大门。

三、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措施及建议

1.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立案登记制度,但是其案件并没有发生井喷式暴增,说明案件的暴增可以通过合理的分流以解决。纠纷的解决有多种方式,并不一定要通过法院解决。法院应当推尊重并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同时加快非诉解决纠纷机制的立法建设,并通过立法使其运作规范化。

2.建立相应制度防止滥用诉权

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的问题,北京市以昌平、海淀、东城等三家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已开始探索试行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的方式。诚信诉讼承诺书的内容包括对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对证据真实性的承诺、对不出现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承诺。长沙市的部分法院也已经开始利用诚信诉讼承诺书以防止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北京市四中院还建立了滥诉人员清单。这种做法一方面是对不诚信诉讼人的惩戒,让其深刻认识到司法资源的珍贵以及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区别对待,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最后,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即使最高法经常举行发布会,但是成果的展示是一方面的,另一方面应当对重点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对立案登记制存有认知偏差的公民不在少数,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明确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并且告知滥用诉权的后果。无知者并不无罪,司法资源少且珍贵,不容浪费。而由错误认识导致的案件压力会导致法院系统的不堪重负,也是致使法官流失的原因之一。多一些了解和认识,就会少一些“奇葩案件”的出现。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专业素质

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一方面是要对案件的数量进行控制和节流,另一方面应当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进行提高和加强。防止其在高压之下,出现冤假错案。法院应加强法官专业培训,针对疑难问题,组织法官召开交流讨论会,以应对新型案件的挑战,法官自身也应当积极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四、结语

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保障程序公平的支撑下落地生根。其进步意义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和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都是难能可贵的。推行立案登记制同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案件暴增,滥诉现象频发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每一种改革都会伴随着固有观念的桎梏和现实提出的新挑战,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使立案登记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创新。各级法院所采取的措施,例如签署诉讼诚信保证书,建立滥诉人员名单等,都体现了其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的决心。因此,虽然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困难重重,都还是有解可循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是民事诉讼永恒的追求。

参考文献:

[1]冯威.立案登记制度的浅析——起诉状与起诉要件的统一[J].法制博览,2015,(17):15.

[2]李海英.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杨许成,周量,李志肜.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下防范诉权滥用的机制构建[J].人民法治,2017,(05):68.

[4]刘会民.最高法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情况:立案数量增加[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5/18/c_1120996122.htm,2017-05-18

[5]张裕佳.论立案登记制实施中的问题与完善——以北京市法院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05):18-22.

[6]云闯.立案登记制看上去很美[J].法人,2015,(05):58.

[7]倪海刚.关于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EB/OL].http://ds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67687.shtml, 2015-12-14

[8]杨军.诉的利益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9]李婧.北京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广网上预约立案探索签署诚信承诺书[EB/OL],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506/12/t20150612_5629112.shtml,2015-06-12

[10]同上注

作者介绍:

李贝妮(1994~),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学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