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7-09-23 21:59姬海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律保护

姬海涛

摘 要: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受到重视,特别是我国的电视综艺节目产业。目前国内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可以有效鼓励创新,对中国电视综艺节目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综艺节目模板;知识产权法;法律保护

一、基本概念界定与阐释

电视节目模板指“电视节目模板包”(TVFormatPacket),有些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指一档电视节目的具体构成样式和整体框架结构,它包括节目名称、节目构思谋划、节目形态、操作方式、演绎规则、节目流程、板块组合、节目风格等一系列的创意。[1]

本文所讨论的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主要是指综艺类节目模板。综艺类与新闻或访谈类节目不同,它更易于制作成前后间有内在联系的系列电视综艺节目,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造成的。为适应国内电视市场的激烈竞争,满足人们的观赏需要,综艺类节目经历了从最初的游戏节目众多到今天的真人秀节目层出不穷的变化。

二、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从法学理论来说,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和“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2]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发生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国外的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就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国内电视台提起诉讼的案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保护,可见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立法的滞后性。在电视综艺节目风生水起的今天,各大国内外电视台普遍进行相关节目的版权登记与交易,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并不包括电视综艺节目模板,法律对电视节目的“领导力量”难以提供相应保护,这不利于电视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问题

中国是文化产业较为落后的国度,日前仍没有相关立法能对其全面保护。有句话这么说“无救济便无权利”,如今电视综艺节目正发展的如火如荼,若是综艺节目模板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所缔造的价值收益便会打折,进而文化行业都会遭受负面影响。

1.对电视综艺节目模板性质的争议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并不保护思想本身。大部分学者面对一个作品时,都会先通过剥离思想与表达的方式进行分析,剥离出的表达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纯粹的思想部分是不受保护的。电视综艺节目模板是属于思想创意还是属于思想表达,判断的结果决定了它是否能受到版权保护,这在我国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无法达成共识得出定论。

2.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在利益层面,作者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因为作品是作者独创的思想表达,其具有现实价值。如果得不到保护,那么作品将会被任意使用,作者的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这将会降低作者的创作热情。然而,知识产权法还要兼顾社会公益,需要做到保护作者私利益和保护社会公利益的平衡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是非常困难的。

三、完善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由《著作权法》给予电视综艺节目模板主要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路径。就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而言,必须加快推进其保护的法治化进程。西方发达国家在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将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在我国电视综艺节目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立法更应当跟上时代潮流,借鉴吸收国外优秀先进的立法,通过《著作权法》的修改,给予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最大的保护,使得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法可依,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二)《商标法》对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辅助保护

电视综艺节目的热播会带来广泛的品牌效应和社会关注。由于《商标法》主要是对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电视综艺节目的保护面较窄。鲜有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会为节目注册商标。然而,为电视综艺节目注册商标确实能为节目模板本身提供保护,同时也促进品牌节目的发展。注册商标不仅有效的保证了节目的品质,还增加了节目的吸引力,提高了商业信誉。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其他综艺节目制作公司冒用名称,恶意抢占收视率造成误导。此举也可以增加节目制作方的收益,打造品牌节目。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补充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的明确保护,出现争议时大多是通过比照《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实践中,侵权行为往往是借助于对电视综艺节目的侵权活动实现其非法营利活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是上下位法的关系,那么在下位法对此缺乏详细规定时,可以依照上位法对其进行保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综艺节目模板进行补充保护,是构建系统的电视综艺节目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觉醒的今天,无论是从电视产业的发展,或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来看,对综艺节目知识产权实现有效及时的法律保护都是必要的。从国际化发展的大趋势看,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应当在法律保护范畴之内,虽然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没有明确地包含在法律保护客体之中,但这只能体现我国目前条件有限,并不影响最终冲破有限条件,实现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综艺节目知识产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对其保护必须提上日程,只有充分地保护,才能使电视综艺节目获得未来产业竞争的一席之地,这对广电事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都有很大影响。

参考文献:

[1]石月平.“论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现代视听》,2009年第2期第48页.

[2]李建华.《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兼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83-89页.

作者简介:

姬海濤(1995.3~),男,江苏常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电视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SJD820014);2017年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项目编号:16C163)研究成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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