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2017-09-23 22:04刘小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

刘小军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尊严和防止公权滥用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对目前我国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探讨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意义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中第12条有如下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做的陈述,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证据。”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发现,在法律程序中非法言词证据无法作为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其能够有被用来指控取证人员收集证据的非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简而言之就是具有调查取证权力的侦查人员,通过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在侵犯被取证对象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收集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应该予以排除,不能用作证据来对被告人进行指控。另外,在设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应用这种排除来对被告人进行指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社会情况的变化,能够进行自身的调节和修整,其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因此能够在世界各国中建立并且不断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在于其代表了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必须达到的层次,同时也是判断该规则是否正当合理的依据。其主要的价值体现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尊严和防止公权滥用以及促进案件的发现等几个方面,在我国确立非法技术侦查排除规则对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治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面临的困难

1.缺乏界定非法技术侦查证据的依据

通过应用一些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取案件信息、证据以及缉拿范围嫌疑人的侦查行为被统称为技术侦查,监听、秘密摄录等手段是目前进行技术侦查的主要措施。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技术侦查界定为诉讼行为,这使得技术侦查具有了法律行为的属性,并且规定了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能够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上述的规定中,确认了技术侦查证据具有合法性,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规则对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为了保证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在获取证据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定条件和程序,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技术侦查使用的重罪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方面,如在技术侦查名称、种类、实施方法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缺少法律依据,并且缺少有效的监督手段对于技术侦查的措施进行监督。目前,技术侦查采取的方法并没有公开,使其在制度上缺少规范,并且没有明确的立法来规范技术侦查证据,导致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于侦查机关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否违法缺乏认识,因此导致非法技术侦查措施排除工作面临了很大的困难。

2.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窄

非法证据实质上是应用了违反法律、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的证据,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主要包括非法取证手段和证据形式不合法两个方面。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和物证”。此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包含其他的形式的证据,影响了这方面审判的判断。

3.传统的诉讼观念和诉讼模式落后

“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在当前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手段和能力都不高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十分困难,排除“毒树之果”的阻碍则更大,受到“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想要排除“毒树之果”十分困难。技术侦查得到的材料多为实物证据,即使将非法技术侦查材料排除,“毒树之果”依旧能够以合法形式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在我国没有将实体裁判与程序裁判分离的诉讼程序设定下,同一个审判组织既进行案件的审理,又进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检查,导致了一旦非法程序进入审判阶段会给法官的判断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审判的结果。

三、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方法

1.完善技术侦查的相关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够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技术侦查证据合法性的界定还缺乏规定,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需要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名称、种类、适用方法、适用范围、适用對象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完善各种技术手段的主体要求,实施条件,实施步骤、方法,证据的保存,实施过程的记录,明确禁止性的规定,从而准确的进行非法技术侦查技术的阶段,更好的对技术侦查工作进行监督。

2.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为了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在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时要扩大范围,不仅要排除非法技术证据,还应该对“毒树之果”进行排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通过强化检察机关、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排除那些采取有严重侵权段获得的证据,以及其“毒树之果”。

3.更新诉讼观念,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如果只禁止直接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而不禁止间接使用,并不能够起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在公民在侦查过程中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司法人员需要更新诉讼观念,坚持实体和程序公正,将人员司法保障落实到实处。同时,需要进行诉讼模式的改革,加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实现程序性裁判和实体性裁判的分离,更好的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

参考文献:

[1]梁立峥.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制度比较研究——以英、美、法、德四国为样本的分析[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7,19(1):74-80.

[2]王迎龙.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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