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利益的认定

2017-09-23 07:30潘优优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

潘优优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就其功能而言,保险利益具有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保险成为赌博工具的作用。本文围绕保险利益的认定这一问题,从保险利益的含义、功能、构成要件这几个方面阐述了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

法谚云: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对此,通说理解为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被称为“保险的基石”,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一种利益,但这种利益不限于经济上的利益,具体而言,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或某种情感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功能

保险利益原则既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的存在能有效防止赌博的可能性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确定义务,然而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与否,取决于保险事故或约定事件的发生与否。故保险行为被称为射幸行为,与赌博类似。但赌博是单凭偶然事件来决定输赢的行为,往往有悖于公序良俗,常为法律所不许。若保险合同不以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投保人就可以随便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进行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可以不受损失地获得保险赔偿,这样势必诱导人们的投机行为发生,使保险与赌博无异。故法律上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必须有保险利益,籍以避免发生赌博行为。

2.保险利益的存在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单独或合谋)为了在保险理赔中获得额外利益,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从中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很可能会以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的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保险金,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各国保险法均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3.在财产保险中,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并且以保险利益为判断标准,来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额度。

三、保险利益的判断

(一)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存在的必要条件,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一般认为,标的物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认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保险标的必须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保险标的必须是客观上、事实上已经存在的事物,个人主观或者意识范围的存在,如个人感情、动机和思维等内在的心理活动,不能成为保险标的。

2.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一定客观存在的利益

这里的利益主要是指经济利益,但又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人的寿命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但这种利益决不只是经济利益。同樣,人的健康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无论何种保险标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应当对其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而且这种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

保险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协商或者自己确定这种利益的经济价值;或者说是用货币对这种利益进行限定。在人身保险中,这一限定的目的不是要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是要确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主要包括:一是该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通过非法途径或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二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受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保险利益的归属和存在时间

1.产保险利益的归属和存在时间

事实上,可保利益的合同要件效力与时间效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讨论合同要件效力时不可避免地要与时间效力相关联。①

对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学术界存在着争议。学者郑玉波认为,财产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笔者也比较赞同此种观点,因为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害为其目的,有损害方有赔偿。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所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惟有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方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及赌博的发生。因此,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利益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存在,因为保险利益的有无应该以损失作为确定的依据。如果某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有保险利益,但在损失发生之前就丧失了保险利益,那么对于这个人而言,他就没有任何实际损失,也就谈不上损失的填补。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被保险人才会因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而受有损失,因此财产保险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应该为损失发生之时。

2.人身保险利益的归属和存在时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主体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约束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不存在保险利益,则极易滋生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必须具有,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定关系或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注释:

①杨芳.可保利益效力研究:兼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7.

参考文献:

[1]杨芳.可保利益效力研究:兼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郑玉波.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1.endprint

猜你喜欢
保险合同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变化及会计处理方法
保险合同会计:确认和计量之比较研究
利他保险合同解除中的介入权研究——检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但书条款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初探
浅析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
有利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之探讨
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
诺贝尔经济学奖最佳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