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能感知的公证公信力

2017-09-23 00:27邱丽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信力公证

邱丽红

摘 要:公证公信力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公证公信力的建设和维护是公证行业应长期坚持的一项工作。本文主要从公证的质量、几类常见的公证事项、公证的价值及公证的未来发展前景论述了如何称公证公信力是让人民群众能感知的公证公信力。

关键词:公信力;公证;司法体制改革

十几年前,人们对公证的认识还只停留在电视抽奖这一层面,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证的认识也有所提高,对公证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么,公证的公信力如何发挥和体现?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公证的质量看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效力和公证公信力要依靠公证业务来体现,但错误的公证必然使公证效力的发挥受到影响,所以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书是公证行业永不过时的课题[1]这就需要我们公证人应多学多问多沟通多核实,防止错、假证的出现。公证质量是公证的灵魂,一旦有错、假证的出现,有公证投诉案件的发生,那对公证行业的打击是显而易见的,人民群众也会以对公证行业失去信心。但是公证人不能因为怕出错而拒绝受理公证事项,我们办理一切公证事项都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预防纠纷;才能防止错、假证的出现、防止投诉案件的发生;才能维护公证公信力;反之,如出具的公证书不能为老百姓所用,没有法律依据,那如何谈公证公信力的建设和维护。

二、从各类公证业务看公证公信力

公证的公信力体现在公证业务之中,即公证书的使用,公证书能有效的使用,才能让人民群众感知到公证公信力。公证的事项能给广大群众带来什么便利?又有哪些公证事项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贴近的?其实,公证种类很多,如遗嘱、买卖、赠与、夫妻财产约定等等,下面我就举几类公证事项。

1.赠与公证

赠与合同公证是一类较常见的公证事项,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那么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有哪些好处呢?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

2.夫妻财产约定类公证

以前这类公证事项大家通常不能理解,认为夫妻俩人在一起做这种公证太伤感情了。但是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这类公证事项最近几年可以说是非常火热的,即有刚刚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也有再次寻找幸福的再婚的中、老年人。大家为了防止今后生活因为财产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再婚的家庭为了不给各自的子女将来因为财产发生纠纷,双方都会商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这类公证可以把各自婚前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把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约定一人所有或约定共同所有或约定各自所有。这样夫妻今后的生活就不用再为财产不明确产生矛盾,各自的子女也不会因为老人再婚对财产没有明确而进行阻挠。

3.遗嘱类公证

这类公证常见于老年人办理,老年人岁数大了,对子女不放心,怕将来子女因为继承财产发生争议而对簿公堂。从我平常的接待中可以看出咨询遗嘱公证的老年人的诸多顾虑。他们不想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因为赠与公证后,财产就可以过户到子女名下,这样对老年人自身权益没有保证,对有这样顾虑的老年人就应该向他解释遗嘱公证的效力。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但是如果所立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如需变更或撤销就需要再次经过公证进行撤销或变更。这样给予老年人更大的权利保护,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对自己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也预防了将来子女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纠纷。而且立遗嘱人立完公证遗嘱后,为了不讓子女知道其所立遗嘱的内容,可以将遗嘱办理保管公证,由公证处为其保管,这样就对遗嘱进行了保密,防止子女间相互猜疑。

其实公证的事项很多,工作、生活中的各方各面都可以通过公证办理,通过公证书的使用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很多便利。在此就不再赘述,以上几类只是比较常见的,又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

三、积极发挥公证的价值

公信力是公证的生命和灵魂,是公证工作的本质要求,是维系公证事业持续发展的牢固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的政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证行业作为依法承担证明职能的机构,是我国司法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公证行为起到了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证凭借其自身的法律性质和职能作用,必然成为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必然为推进社会治理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四、未来的发展前景

201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有:①参与调解,②参与取证,③参与送达,④参与保全,⑤参与执行。到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总结经验,全面评估试点工作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有关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可见,未来公证涉及的事项会越来越多,公证的力量会越来越大。

其实公证就在我们身边,每一个使用过公证书的人,每一个到公证处咨询过公证事务的人都能够感受到我们公证处的服务,社会民众也会通过办理公证业务获得专业的、有针对性的、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我们会通过公证的各方面职能作用、公证的法律效力及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优质服务,让每一个参与到公证事务中的人们感知到公证的公信力,让我们的行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越来越需求公证。

参考文献:

[1]王士刚.拒办不是公证职能.中国公证.2014年第11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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