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与法律责任思考

2017-09-23 11:21姜小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摘 要:我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给予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单方面的解除权,与此同时还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境。劳动合同当事人要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不能随意进行。本文主要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与法律责任进行论述,对于相关的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给予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认真的履行相关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过于随意。但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于劳动合同地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从而不断发生劳动争议。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

(一)劳动者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在利用单方解除权的时候,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他们通常就是说走就走,甚至有的员工突然就会“消失”,这样就已然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使企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到企業正常的生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缺乏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例如一些大学生为了可以在城市当中发展,他们就想随便找个工作落脚,一旦找到更好的工作就会立即跳槽。

一些劳动者在岗的时候受到企业的出资培训,或者住着企业分配的房子,如果单方解除合同,那么就要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赔偿一定的培训费,并且将房子退回去,但是很多员工在跳槽的时候只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愿意履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这类员工中不乏一部分选择不辞而别。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具有很多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很多企业利用买断工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犯。当今市场竞争逐渐变得激烈,企业在内部调整的过程中为了减少人工成本,往往无法顾及劳动者的全部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情况中,有些企业管理人员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为了保全企业利益,经常利用非法手段解除劳资双方的合同。

企业为了加强自身的强势地位,不断将企业单方解除权进行扩大。一些企业没有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过于重视自身利益,对于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惩戒他们。而用人单位及单位的工会组织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加之大部分劳动者维权意识匮乏,甚至有些工会是领导指派、由资方掌控的,因此更不可能为完全站在职工的一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等当中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一些用人钻法律的空子将劳动合同进行解除,劳动者也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二、完善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一)不同性质岗位的解除权的建议

在我国的《劳动者合同法》并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所有的劳动者都具备行使权,并且具备30日的预告期,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其可代替程度也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的劳动者辞职,那么很快就会找到接替人员,但是如果是重要岗位,在30日之内基本很难找到接替者的。不同性质、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上,法律应该做到区别对待。一是为了企业的正常运作,二是避免因为重要岗位人员的流失,使企业出现瘫痪的情况,从而面临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劳动者的基础上,也应当对预告期进行适当的调整,才能充分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

(二)不同类别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建议

在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当中,只是在不固定期限当中利用提前解除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当中具备明确的期限,一般无法适用,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有履行了一定期限之后才可以进行解除。但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进行限制,在劳动合同当中并没有区别对待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是新进员工或者为完成一定任务而进入企业的员工,对于此类合同,更应当完善其解除权的条件,以免对合同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相反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一般是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适当放宽其解除权的条件。

(三)对劳动合同中放弃预报解除权条款效力的确定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了劳动者具备单方面预报解除权,这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稳定性,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劳动者放弃预告解除权,这样就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的行使。一些人认为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遵循了自愿原则,是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处置,因此劳动者放弃权利也没有不当之处。但是,劳动者放弃了权利之后就无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当中预告解除权,这无疑限制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的就业形势,普通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结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用,应当完善预劳动者报解除权,确定弃权条款无效。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综合的论述,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与法律责任进行简单的论述,并且提出了初步的完善措施,希望可以使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尽最大的可能保障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萍,谌新民,谢斌.劳动合同期限对制造业与非制造业部门工资差异的影响——基于广东省南海区劳动力调查的数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4,(04):123-135.

[2]陈敏.论人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并轨——兼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弊端[J].政治与法律,2015,(02):122-128.

[3]郑尚元.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功能与定位[J].法学家,2016,(06):57-69+176-177.

[4]刘林平,陈小娟.制度合法性压力与劳动合同签订——对珠三角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定量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0(01):151-160.

[5]孙睿君,李子奈.不同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工资决定机制及差异——基于中国家庭住户收入调查数据的经验研究[J].财经研究,2010,36(02):36-47.

作者简介:

姜小健(1988~ ),男,江苏省东台市人,汉族,职称:法官助理,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民事诉讼法。endprint

猜你喜欢
法律责任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浅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法律责任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探析
美国智库的法律责任与法律约束初探
冉冉的死,爸爸该负法律责任吗?
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须完善和落实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水资源保护中政府法律责任的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是承诺性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五条解读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鉴定结论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