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公民基本医疗权的保障

2017-09-23 13:09童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

童峰

摘 要:基本医疗权是公民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权利,其内涵是及时、有效、公平、适当。国家应当从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权的实现,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基本医疗权保障的缺位。同时,基于避免权利冲突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在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紧缺的国情下。在医疗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公民基本医疗权的保障与限制与医改目标相一致,有了更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本医疗权;权利内涵;法律保障

一、基本医疗权的内涵

(1)及时性。疾病往往有一定的治疗时机,紧急情况下,几小时甚至几分钟的治疗时间差异就会导致疾病的不同转归,即使是慢性疾病也需要根据病情的变化定期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因此,医疗服务的提供是有时限要求的。需要注意的是,“及时”并非“尽快”,并非所有疾病都有严格的精确到小时或者分钟的救治时限,因此,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角度,应当保证的是疾病在最佳治疗时机能得到治疗,而非越快越好。

(2)有效性。有效即所采取的医疗措施有针对性,能够缓解疾病发展、转变疾病状态。基本医疗权源于每个公民都享有以健康状态生存的基本人权,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公民能够从疾病状态恢复为健康状态,因此,医疗措施的有效性是其应有之义。要实现医疗措施的有效性,就必须保证有与病情相当的医疗技术能力,有相当水平的医护人员、有治疗必须的药品、设备等,对病情的判断准确,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疾病状态。

(3)公平性。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享有不受民族、性别、年龄、地域差异的影响,而享有平等的医疗权。但公平并非均等。病情不同,所接受的医疗措施理应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不同地区的技术水平并不完全一致。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在病情相同的情况下,理应不受地域差异的影响而享受相同的医疗水平。

综上所述,基本医疗权的核心在于公民应当享有与疾病状态、客观技术水平相一致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医疗权的保障

(1)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基础性措施。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是权利立法制度、实施制度以及实体法律保障和程序法律保障。我国目前与基本医疗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宪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也都从不同方面和角度规定了公民医疗卫生权利。然而,除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文件有关于公民医疗卫生相关权利的正面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基本医疗权的规定散在于众多法律法规中,一是未有系统、明确的阐述,二是法律层级过低。权利的赋予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权利的表述不够清晰系统,这直接导致基本医疗权的尴尬法律地位,权利的名称、内容众说纷纭。在宪法已经明确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权的基础上,在专门的《病人权利法》尚未纳入立法计划的情况下,应当在已纳入立法计划的医疗服务基本法律中专章明确公民所享有的医疗权。

(2)行政保障。行政保障即通过行政命令、规定等行政手段,保障权利实现的机制。在我国,行政手段应用的广泛性,使得行政保障成为权利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基本医疗权的行政保障主要包括卫生政策的制定和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在卫生政策的制定中,通过出台权利保障的具体方法和措施,落实法律赋予的医疗权。同时,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大对城乡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使之能够胜任与其级别相一致的诊断治疗,以便公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3)社会经济保障。权利的实现与权利主体(特别是公民)的经济状况、物质条件、社会保障措施息息相关,因而有必要建立保障权利实现的社会经济机制。社会经济保障的主要内容是所有权制度及国家所采取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就基本医疗权的社会经济保障而言,主要是构建医疗卫生体制,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从经济上保障了公民能有所医,能够不受经济限制享受法律赋予的医疗权。从医疗服务保障的角度,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的全覆盖,提高医疗保障的水平,降低公民就醫成本。

三、基本医疗权的限制

(1)基本医疗权限制的原因。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权利限制出于划定权利边界以避免权利冲突的需要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基本医疗权而言,医疗资源有一定的稀缺性,因此,社会各利益相关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然发生矛盾、竞争和冲突。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基本医疗权的限制是必须的,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使个人利益、公共利益能够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患者医疗权正处于一种不正常的扩张状态。患者的无限制自由流动导致三甲医院人满为患,大量的优质医疗资源被应用于普通病症,而急需高水平医疗服务的患者往往不能及时接受有效的医疗服务。

(2)国外对基本医疗权的限制。在国外,基本医疗权基本上都处于受限制的状态。患者就医必须遵从一定的秩序,否则将难以就医或增加就医成本。具体而言,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除急诊外,必须经由基层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生的转诊,方能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上级医疗机构不接受非经转诊而就医的患者;典型代表是巴西。巴西实行“分区分级”的就诊原则。看病必须先到所在社区的公立医院,如有必要,由社区医院向上一级医院转,直至设备更好、医生医术更高明的州和联邦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没有下级医院的转院证明,上级医院概不接诊。

第二种模式是,患者直接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就诊,收费标准提高或医疗保障比例降低,提高患者就医成本。典型代表是新加坡。除急诊外,病人原则上先进社区医院或私人诊所;进入这个层次后,一般病人就地治疗,难以治疗的,才转入大医院。在医疗费用方面对于那些经社区首诊转入大医院者给予10%~20%的优惠,而对于直接到大医院首诊者则额外加价。

参考文献:

[1]陈冰.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困难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J].《才智》,2014年23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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