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分析

2017-09-24 17:23咸伯居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3期
关键词:投融资基础设施分析

咸伯居

摘 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扩大。基础设施作为人们生活质量保障,全方面提供着高水平社会公共服务,但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资金投入,市场经济形势变化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方式发生改变,投融资成为我国基础设施主要发展方式。长期发展以来,基础设施投融资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资金利用率低,投融资管理制度不完善,给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带来阻碍。本文针对基础设施投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投资主体、法律制度、资金来源三方面进行讨论,探讨问题产生原因,并提出有效解决措施,为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水平提高提供参考。

关键词:基础设施;投融资;分析

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例如通讯、交通、卫生以及教育等设施系统都被称为基础设施,通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科学合理调控能够有效提高社会城市化进程,为人们生活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施工周期长特性,公益性质明显,能够促进社会效益提升,对建设工程整体控制能力要求较高,因此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通常以政府为主导进行投融资活动。

1 现阶段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促进了城市化建设规模扩大,要求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过大,资金回流较慢,导致投融资能力降低,缺乏足够融资能力,企业施工项目自主选择能力差,政府存在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制度不完善、资金调控能力低等问题,以上问题存在主要原因是:

1.1 主要投资主体单一

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进行分析,现阶段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仍以政府为主要投资者,政府需要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有保证建设投资稳定的义务。在市场经济形势变化的条件下,我国逐渐放开基础设施投融资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但与政府直接领导相比,非公有资本在进入项目建设之前要经历极为复杂繁琐的资质审批程序以保证避免建设风险,但这种繁琐审批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竞争力,限制了民间资本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的充分利用,削减了企业建设热情。并且由于监管制度存在问题,部分企业形成利益链条,排斥其他组织机构进入,导致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阻碍了市场良性竞争发展,减少资金投入,给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造成困难。

1.2 融资渠道有待丰富

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性使其大部分融资来源于政府财政性投资,这种方式有利于保证资金来源稳定,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给政府造成巨大财政压力,大量资金无法利用,给政府财政应用带来阻碍。根据发达国家相关措施观察,由地方政府进行债券发放进行基础设施融资,既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又刺激当地经济消费,实现了资金的灵活应用。但我国地方政府不具备债券发放权利,因此在融资中极其重视银行贷款以及土地转让产生的收益。此外,当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融资时,常常由政府出面担保实行项目举债,政府担负着投资与投资监管两方面责任,虽然有利于提高建设融资效率,促进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开展,但无法明确政府职能,划分不清导致管理极易出现混乱,投资主体不清晰,使投入资金造成浪费,降低建设效率。

1.3 融资环境仍有待完善

我国当前的投融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至今仍没有一部国家层面基础设施投融资法规。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基础设施投融资操作规范文件。相关部门也各自出台了关于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法律规范,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层次太低,也不健全。没有相关法律,各种新型基础设施投融资形式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存在行政体制、市场准入、政策环境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障碍,民间资本在进入基础设施项目初期,审批环节多、耗时长;在投资期,缺乏有效的政府服务、完善的政府规制和管制机构;在收益期,缺乏法律保护、政策难以操作、收费体制不完善等困难,甚至往往在投资阶段的既定政策,而到了收取回报的时候,政府的政策就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的民间投资的风险损失往往得不到补偿。

2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现有问题

2.1 科学划分项目类型,重新确定投资主体

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改革之前,须将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同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类,并重新确定其主要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方式。竞争性项目由于其产业附加值高、资金周转快、投资回收率显著、经济效益决定于市场需求等特点,适合于企业和居民面向各类资金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政府应当减少甚至退出竞争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活动。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是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低具有社会效益性的项目。政府的投資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放在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上。

2.2 完善政府内部职能定位,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进行政府内部职责划分时,须将财权与事权统一化,充分调动提防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根据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部分下放给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资范围和责任。针对目前存在部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还款约束机制,建议实行借款责任制化,已有债务根据财权、事权的调整,相应制定还款计划;对新的借款融资,实行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按照“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明确还款责任,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3 多渠道引入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在竞争性项目的融资方面应广泛采用新型融资方式。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桥梁、隧道、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可以采用BOT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通过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形式,引入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政府允许投资者享有一定时期内的专营权,并享受经营收益,专营期届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对已完成的竞争性项目可以通过推进TOT融资方式,转让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筹集资金。通过“转让-运营-移交”的形式,将已建成的某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处理设施)作价后转让给民间资本,政府以将转让的资金投入到新的项目建设,受让方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营权,期满后无偿将经营权移交给政府对于一些投资特别巨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尝试ABS融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

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明显,我国经济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城市化进程规模不断扩大,要求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基础设施投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促进投资多元化、多方面引入资金,明确政府职责,加强投融资渠道管理,有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困难、投资渠道单一等问题,为城市化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赵璧,朱小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2,(10):46-52.

[2]朱相平.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与政府的责任边界——基于风险控制的视角[J].宏观经济研究,2012,(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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