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土地制度与兵役制度的演变关系探析

2017-09-29 15:52陈凯悦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唐朝土地制度

陈凯悦

【摘要】土地制度作为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体现,对国家的政治、文化及军事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随着封建土地制度的变革,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进而导致军事领域兵役制度上的变化。文章以唐朝为例,对土地制度演变与兵役制度的演变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唐朝;土地制度;府兵制;募兵制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2-0001-01

一、唐朝土地制度的变革

“开元天宝之中,耕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量。”唐朝君主重推“均田令”,农业经济空前繁荣。相较北魏,随着唐中央集权的加强,唐初均田制进一步抑制兼并,强调中央的土地所有权。

唐初实行均田制,在实际实行中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地主经济中的一种折冲。均田制的目的是要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财政来源。同时依照官品授永业田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均田制的“授田与限田相统一”,“永业田”的分级所有权以及“口分田”的官府所有权与农民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有限分离,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至唐中叶,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颁布两税法,均田制瓦解。

晚唐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不再运用政权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调整土地占有关系;国家不再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是对土地自由买卖和兼并持自由放任的态度。

二、唐朝兵役制度的演变

自唐建立以来,府兵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唐太宗即位后,更是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整顿。为加强中央集权及军备,将农民按贫富分为九等,当兵者二十岁开始服役,六十岁免役。全国分置634个折冲府,均由十二卫和东宫六率分领。府兵除出征与轮流卫戍外,其余时间均居家种田;农隙时,由折冲都尉统率教习攻战之术。遇有战事,府兵由中央任命将领率领出征,战事结束,便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平时每年须轮流宿卫京师,还需定期镇戍边疆。在府兵制下,凡兵皆农,兵农一体。加上由于府兵平时务农,生活无异于农民,政府不必耗费巨大的资金和粮饷来装备和保养一支强大的常备军,因而节省了大量养兵费用。这种措施使军队不至于成为将帅私有,有效的避免了形成割据以对抗中央政府的情形。但府兵制下,兵员补充并不容易,兵户的数量难以改变,而且战时又难以从京师或边境调兵;另外,军费的增加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以及百姓的赋税负担,激化了社会矛盾。

高宗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府兵征发对象主要是均田农民,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府兵制失去了赖以实行的经济条件。这样,玄宗统治初期,国家苛敛增加,府兵羸弱且逃散的情况日渐增多,以致番上卫士缺员,征防更难调发。由此,国家开始实行募兵的方式,府兵制逐渐瓦解。宋朝募兵制招募的对象主要是流民、饥民、营伍子弟以及土民。一方面瓦解了人民的反抗力量,稳定了封建统治秩序;其次,募兵制下的兵农分离,由强征变为招募,由士兵自备资装变为国家供给,减轻了士兵的财政负担,是一种历史进步。募兵制的确立推进了军队的职业化、专业化,是社会分工在军队内部的进一步扩大化,有利于提高军队的整体水平和战斗素质。但是政府招兵不是为了强兵,而是為了弥乱,这不是进取,而是一定意义上的保守。首先,募兵制奉行“养兵防患”的指导思想,在操作中不能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所以募兵制实质变成了“养兵制”。政府将“狂悍之徒”招入军队,又将矛盾转入了军队,使军队管理成为难题。统治阶级的腐败和军政的败坏,以及宋政府管理能力日趋衰弱,导致一些潜伏的危险时常爆发。而募兵制也容易造成军队成为将领的私人军队,使士兵不知朝廷,容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其次,募兵制下,“县官募兵有著令,募兵如率官有庆。从今无复官劝农,还逐鱼盐作亡命。”地方官府不问农事,农民生产积极性随之降低,农业的发展受限。

三、土地制度与兵役制度的关系探讨

唐朝从府兵制到募兵制的演变,既是兵役制度由“兵农合一”到“兵农分离”的变化,也是封建土地制度的变革在军事制度上的重要体现。

首先,均田制的逐渐瓦解是导致募兵制逐渐取代府兵制的重要原因。唐中叶以后,律令中说,“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于是买卖一盛行,兼并即不可止,这也是由于唐律自身存在的局限性造成的,同时也很好的说明了“法久则弊”的道理。唐朝均田制下实为土地私有,土地买卖盛行,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其最终瓦解也是历史之必然。唐中叶以后租佃关系的确立导致大量人口被土地“抛弃”,产生大量流民,导致土地与人口的动态失衡,流民暴乱的隐患为募兵制的实行奠定了基础。导致均田制瓦解的另一种重要原因就是府兵制下百姓沉重的财税负担,造成农民贫困加剧,家庭生活困难。其次,唐中叶以后的土地兼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大量自耕农失去了土地,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唐统治集团决定实行两税法,这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土地兼并。府兵制无法继续实行的另一障碍就是晚唐时期生产资料与劳动者逐渐分离,土地所有权不断地流转。

第二,募兵制的确立也加速了土地制度的变革,二者相互作用。府兵制下,兵农合一,士卒都是临时征召的农民,容易造成军将分离,士兵之间很难做到知人善任,导致军队涣散、战斗力低下。加之士兵们兵农兼顾,无法保证充足的充足的精力进行农业生产或是军事训练。而募兵制的确立,实现了兵农分离的转换,促进了军队的专业化,广大农民通过上交一定数量的免役钱,即可摆脱沉重的兵役负担,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

四、结语

土地制度作为封建经济制度的核心,其发展和变革必然导致相关的军事制度的变革。国家稳定财政收入是此兵役制度能够长期实行的重要基础。唐代兵役制度的演变都是基本适应了当时的封建生产关系,同时也会反作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

参考文献

[1]《通典》卷十二,杜佑,中华书局,1988年第一版.

[2]张学军,我国古代兵役制度与土地制度关系探析,《农业考古》2009年06期.

[3]《唐律疏议·户婚》卷十二,刘俊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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