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经历的两场影视产权官司

2017-10-10 19:13陆寿钧
上海采风月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官司责编律师

陆寿钧

此生,我经历过两场影视产权“官司”:一场是为一部电影剧本的拍摄权,我所供职的上影厂被西影和峨影两厂告上北京电影总局,因为我是这部剧本的责编,作为被告方的全权代表,单枪匹马去北京“候审”。另一场是一家民营影视公司投拍了我所创作的一部长篇电视连续剧,只付了前期稿酬后却想赖掉余下的几十万元稿酬。我无计可施,只得求助于法律,把他们告上了法庭,充当了一回原告。在中院告赢后,他们又上诉高院,我再当被告。前者为公,后者于私,公私兼顾,五味俱全。如今,我重病缠身,余生已无几多,却愿把这两场官司记载下来,公之于众,供大家一起品味。

先“公”后“私”,先说前一场“官司”。

这场“官司”发生在1982年。峨影厂的两位青年编剧王冀邢和先子良,根据四川老作家艾芜的名著《南行记》改编成了电影剧本《漂泊奇遇》,他们理所当然地先把剧本交给本厂领导审阅,但因有关领导认为剧本“没有现实意义”而被搁浅了。他们再把剧本寄给西影厂,一开始受到了相当的重视,把他们请去西影,决定组稿。然而,事情又发生了突然的变化:该厂支持该剧本的主要领导因病故世后,剧本再次搁浅。气得两位作者撕掉了正按该厂意见修改的稿子,另找出路,于是剧本又在其他两家电影厂“漂泊”了两年。在此期间,我厂文学副厂长王林谷曾带我和巴金先生的女婿祝鸿生去四川开拓过稿源,拜访过艾芜先生,表达过上影想把《南行记》搬上银幕的愿望,相谈甚欢。加上我们很快在四川成功组织了剧本,拍成了电影,所以,上影在四川有了影响。王冀邢和先子良当然知道这些信息,于是在1982年6月,他们把《漂泊奇遇》寄给了我,希望我能在他们绝望之中扶一把。因我厂早有改编《南行记》的计划,《漂泊奇遇》又大致符合我们原先的设想,所以我一方面向两位作者明确了组稿关系,一方面将剧本直送文学副厂长王林谷审看。林谷阅后,同意我的意见,并一起商量了剧本的修改方案。我带着这个方案飞往成都,与作者一起商量,我们一拍即合,很快一起改完了剧本。然后,我们一起去艾芜先生家汇报,听取他的意见,请求他的支持。艾芜先生没提任何要求地当即给上影领导写了“同意上影拍摄此本”的亲笔信,老人家还郑重其事地用毛笔书写。接着,我又与他们签订了组稿协议书,便飞回上海。我记得很清楚,这个稿子的最后一道编辑工作,我是在候机室、飞机上做完的。我一回到上海,就立即打印剧本送审,并很快得到了艺委会的一致通过。这是我编辑工作中最顺当的一部剧本。可下面发生的事又让这个“最顺当”变成了“最不顺当”!

不顺当因为骤起风波,让我们上影成了“被告”。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在此剧本遭遇困难时,先子良曾把剧本寄给电影界的老领导陈荒煤看,并诉说了剧本的不幸遭遇,以求领导帮助。剧本在上影厂获得新生眼看能上时,他却未及时向陈荒煤去汇报。荒煤老师看过剧本后,对西影厂的领导讲了大致这样的话:《漂泊奇遇》是个较好的剧本,你们厂为什么不拍这个剧本?他是从中国电影的整体利益和扶植青年人这一大处着眼发话的,他对该剧本的判断也是正确的,但他不明剧本现时的情况,只是按着先子良反映的那时的情况向西影厂发话了。就这样,西影厂以“落实领导指示”为名,一定要把这个剧本从上影手里抢回去,还要指责作者“一稿多投”。峨影厂知道陈荒煤已发了话后,也提出,剧本原先是他们组织的,作者也是他们厂的人,所以应该由他们来拍摄。还有一些电影厂也想问津此本,后来明白了事情真相后相继主动退出。而西影和峨影把上影告到了北京电影总局。当时电影总局的一把手石方禹是从上影副厂长的位子上升任的,他很难出面处理此事。于是,由总局出面,电召三厂有关人员赴京“审理此案”。

峨影由该剧本的责编李康生作为“原告”方代表“出庭”,西影除原来的剧本责编外还派了一位当时已出了大名的导演作为“原告”方代表“出庭”,以示他们对该剧是非常重视的,连导演都派定了,大有志在必得之势。作为相互对称,上影由我这个责编作为“被告”方的代表“出庭”。王冀邢和先子良两位作者当然也“到庭”了,和我站在一起,成了“被告”。我们戏称为“三国四方”。

石方禹局长为了避嫌,始终未露面,由其他有关领导主持了此案的“庭审”。第一天,先由我们“三国四方”两“原告”、两“被告”各自申诉事实。因为来京“打官司”之前,各自的领导都责成大家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所以,这天的情绪和气氛都很激烈和紧张。火,一点就着。仗,一打就响。令我感动的是,两位作者不仅理所当然地不到西影去当“回汤豆腐干”,而且还冒着回峨影日子不会好过的危险,实事求是地申诉了剧本应归上影拍摄的理由。他们甚至流着泪说,就是不署他们的名字、不拿一分钱稿费,也应该由上影来拍摄此片,他们是共产党员,应说实话,尊重事实。更使我感动的是,峨影的责编李康生,在听完了全部申诉和答辩后,当即表示:此剧本应归上影厂拍摄,峨影那边由他回去说明情况做工作。他也是一位年轻的共产党员。在此事上,我又一次为我们的党有这样实事求是的党员而钦佩。西影的代表仍然争得厉害,一点也不肯让步。那天晚上,我想了很久,对自己提出了这样一些问题:一、为什么一个剧本,就凭领导一句话,原先不热乎的一些人都会热乎起来?二、为什么原先否定这个剧本的人不来打“官司”,而要把原先肯定这个剧本并出力扶植过这个剧本的责编推出来“相互残杀”呢?剧本又不是他们退掉的,为什么要责成他们去抢回来?三、对握有剧本生杀大权却又常常判断失误的人,为什么从未被追究过责任?也没听说过他们中的谁主動出来反省、承担过责任呢?四、剧本是根据著名老作家艾芜先生的名著《南行记》改编的,你们既然要拍摄这个剧本,为什么没有及时去拜访艾芜先生,取得他的同意呢?连这点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起码的事都没想到去做,还来抢什么剧本呢?

为此,在次日“出庭”时,我抢先发言,先得把剧本的拍摄权按理敲定,我拿出了艾芜先生的“同意上影拍摄此本”的亲笔信。我说,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原著者、改编者的意愿和权益,《漂泊奇遇》应由上影拍摄。西影的两位原告代表一看到艾芜的亲笔信并详细看了写信的日期早在“官司”发生之前,一下就呆住了。我平心静气地说,如还有谁有不同意见的话,那就得去与原著者和改编者打官司了,而不是与我们上影。谁有理由去与艾芜先生打官司?而改编者手中又握有西影退稿的证据,与他们也打不了官司。事实上如今的这场“官司”就是十分荒唐的!我没有得理不饶人,接着我提出了“善后”的意见:根据此本在三厂的责编都积极扶植过这个剧本的具体情况,此片由上影拍成后,由三厂的责编共同署名,编辑费各得三分之一。但我们应该一致认定,改编者并未“一稿多投”,应为他们正名!我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大家的赞成或默认。后来,电影总局把这个剧本的拍摄权判给了上影。经过这场“官司”,上影对这个剧本的拍摄格外重视,不仅派了得力的导演于本正来执导这部影片,而且先让导演、编剧、编辑、摄影、美工等主创人员再去拜访艾芜先生,听取他的意见,再沿着艾芜《南行记》的路线走了一遍,努力提高剧本的质量。影片拍成后,也先请艾芜先生审看,他老人家看后高兴地起立带头鼓掌,并请主创人员尝遍了成都的名小吃。此事总算有了一个完美的结局。endprint

为了争拍一个剧本,三家电影厂打起了一场“官司”,可能在中国电影的历史上还未曾有过。一部电影由三家电影厂的责编联合署名,可能在中国电影的历史上也曾未有过。当时编辑费很低,一分三份每人只拿到几十元,早在“打官司”中预先花尽了,好像大家还倒贴了一些。但我们从此成了极好的朋友,常有业务往来,真是“不打不相识”。

今天的电影创作环境已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类似30多年前所发生的这件事中所出现的问题和值得深思的现象依然存在。我却早已无能为力,只能重提往事。

再说我私人的那场官司。

我退休前,在创作和行政工作中,难免会遇上一些背信弃义、惹是生非的小人,还有一些差点打起官司来的事,幸亏我办事小心谨慎,加上能忍耐肯吃亏的性格,都被我一一化解了。退休后,翻阅留下的材料,真不是滋味。为此,退休后,我就蜗居在家,写些自己想写的东西,过着与世无争的日子。在影视创作上,从主动式改为被动式,有人上门相邀、我又感到能够做的才去做。大约在退休四五年时,还在“服役”的上影一级编辑张微定找上门来,邀请我去为上海某传媒公司创作有关周璇的几十集长篇电视连续剧,说公司已买下周璇小儿子夫妇所写的母亲传记的影视拍摄权,并由香港的一位名导演来执导,张柏芝主演,因我研究过周璇的资料,让我来担任编剧最为合适了。

我被说动后,就与公司老总、导演和周璇小儿子见了面,彼此相谈甚欢。由于以前大家都不熟悉,我就提议由我先试写5集,如公司、导演、传主儿子夫妇三方都满意的话,我们就签订协议,我继续写下去,如三方不满意,让他们另请高手,免得我误了他们的大事。这是他们求之不得,当然很受欢迎。我写出5集后,他们都感到很满意,于是公司就与我正式签约,爽快地按协议先付了十余万元的定金。导演也开始了工作,由于张柏芝的档期关系,摄制组必须边写边拍。为了配合他们,我又主动提出,除由我一鼓作气地原创到底之外,还由我另请两位编剧,根据导演的意见修改我的原创剧本,酬金由我跟他们协商后从我所得的稿费中分给。这又是投拍方求之不得的事。于是,我就把公司给我的定金中分了一部分给我相邀的两位编剧,让他们跟着摄制组开始工作。

我埋着头,不分昼夜奋力完成了30多集的剧本原创,我请的两位编剧也跟着摄制组按照制片方和导演的意见修改完了剧本。可是,待该电视剧拍完后,公司老总却迟迟不肯按协议付稿费,还要找出种种“理由”来反咬我一口。这已不止涉及到我一个人的问题,让我如何向另两位编剧交代?于是,我只得向法律界求助。在朋友的推荐和介绍下,光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祝小东律师向我伸出了援手,愿帮我打“风险官司”。所谓“风险官司”,就是不用我付请律师和立案的费用,先一切都有律师事务所承担,待官司打赢了,对方所欠的稿费追回后,再按比例分成,风险全在律师和事务所一方,那是够仗义的了。当时,这类有关知识产权的官司刚开打,大家都还没有经验,结局谁都难以预料,我便与祝律师商定,有关法律上的事全由他来负责,有关事实证据方面的事由我负责全面提供。

由于我们的密切合作,很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立案开庭审理了。我生平第一次可能也就这唯一一次站上庄严的法庭,尽管是原告,尽管我按律师的要求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带上了大包小包的证据,请来了证人,仍然还是非常紧张的。对方的律师对雇主很负责,在法庭上千方百计、舌敝唇焦地为被告辩护,有时颠倒是非得让我气愤难受,直至造成胃部痉挛,疼痛万分。好在法庭主持公道,依法判定我胜诉:被告方应该依照合同付清我余下的全部稿酬。

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到上海高院,他们成了原告,我成了被告。他们拿不出新的理由和证据,还是在原来的问题上纠缠,我写下了长篇辩护词,分送给对方和法庭,审理仍然朝对我有利的方向发展,结局可想而知,没有悬念。当法庭在宣判前征求双方能否在庭下和解时,对方的律师立即请求和解。法官问到我时,我念着以前的情分,同意了和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和解在服从二中院原判的原则下协商。一直未到庭的公司老总终于出场了,还有一家作保的有名的民营公司副老总,他们是负责发行的,官司不解决,成片就难以发行。在和解中,老总把纠缠的重点放到了消减稿酬上,想越少发越好,搞得主持和解的一位女法官都看不过去了,只得对他说:你再这样无理纠缠我们就判了!尽管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还是作了一点让步,希望尽快把此事解决,让我请的修改编剧、律师能拿到该得的钱。至于我,只要恢复一个清白的名声就够了。最终总算签下了有关协议。对方的律师一切都看在眼里,与我友好地握手告别。对方老总也请我吃过一顿饭,以表歉意。此案被评为上海当年知识产权维权成功的七大案例之一,我也被上海文联维权中心聘为司法鉴定员,曾协助法庭调解成功过一件知识产权的维权案,让当事人感谢万分。也在另一维权案中,我因以奉公参与鉴定,惹怒了败诉方,不知他通过什么途径,不仅了解到了我是司法鉴定人之一,还掌握了我家宅电号码,直打电话到我家来威胁。感谢也好,威胁也罢,我都一笑了之。而让我笑不起来的却是我自己的这个案子。

已经十年了,那个公司和老总在上海消失得无影无踪,我告他的案子虽胜诉了,被评为当年度上海七大知识产权维权成功的案例之一,最终却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其间,我多次请求我的律师用法律的手段去寻求执行,均未果。他们只能为我办了不失时效的有关法律手续,我体谅他们的难处,更为他们为我贴钱打了一场官司胜诉了还拿不到应得的费用而内疚。我也对不起协助我编剧的两位朋友,让人白干了一场,也对不起在这案子中仗义帮助过我的所有朋友。为此,我曾去我“娘家”市文联的维权中心求助,中心的律师义务为我作了调查,查实署我总编剧名的三十多集《天涯歌女》电视剧的版权曾被十多家單位买去使用过,他们也为这案子为什么执行不了,竟让“老赖”逍遥法外十年之久而感到气愤和奇怪。而我只知道,那位老总后来到了北京,仍在干老本行,我曾在中央台播出的一部片子中见到过他的名字,还在当“出品人”。我还知道,在此案中“作保”的那家影视单位,在社会上仍然名声很大……

余下的只有一丝悲哀:世上的所谓“成功”的人与事中,不知有多少泡沫?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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