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困惑和解决途径

2017-10-11 22:19张利钦李圣洁�オ�
山东青年 2017年6期

张利钦+李圣洁�オ�

摘要:从真实网络诈骗案例引出当前网络犯罪的基本特点和司法难点,对公权力机关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應对方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网络黑灰产;跨境犯罪

一、引言

互联网是当今世界最为振奋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便捷的虚拟世界。互联网所衍生的新兴产业,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经济效益和规模的几何式增长。然而繁荣的虚拟经济孕育着网络犯罪的温床,在基层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网络诈骗犯罪异军突起。网络诈骗犯罪以行业黑灰产和技术黑灰产为依托,呈现出受害对象批量化、犯罪模式专业化、作案手段技术化的特点。

二、由一个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展开

2014年至2015年,某网络交易平台陆续接到国外买家的被诈骗投诉200余起,用户涉及美国、墨西哥、澳大利亚等数十个国家,这些用户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征:即都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向卖家发送过询价邮件。通过比对被投诉的收款人姓名、收款账户、邮箱,公安机关发现信息存在高度关联性,通过数据分析,一举破获两个诈骗团伙。该犯罪团伙利用木马非法进入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的卖家邮箱,读取买家询价邮件,组织诈骗人员冒充供应商向买家发送低于市场价的虚假报价邮件,采用要求对方先付款后发货、收款后不发货的方式骗取买家的定金或货款。该案例反应出网络诈骗犯罪的如下特点:

1、跨境跨区域,受众、金额大

网络诈骗属于电信诈骗的变种,从单纯的手机电话到如今的邮件、微信、QQ、Skype聊天软件,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身份,有如装上了隐形的翅膀,令打击犯罪变得更加棘手。

使用移动网卡,定期更换邮箱、账户信息,变换诈骗场所,雇佣第三人取款,大大增强了网络诈骗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境外潜在行骗市场大、外国人防骗防范意识弱、跨境追责难、境外犯罪成本低的优势,大肆进行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大,受骗人数多,涉及区域广。

2、依托黑灰产,利用大数据

网络诈骗犯罪与电信诈骗有很多相似之处,犯罪分子频频得手的原因在于:非法获取的用户数据越精确,用户上当的可能性越大。批量盗号、刷信服务,数据盗用程序、软件、工具,个人信息买卖,……,巨量的用户数据直接暴露在不法分子面前。犯罪分子利用黑色数据,精准选择被害对象,准确了解对方需求,大大提高了诈骗效率。

根据互联网公司统计,2016年互联网黑灰产的总收入达到数千亿。[1]这个惊人的数字,意味着黑灰产巨大的市场需求量。

3、专业技术强,营销技巧高

公安机关在勘验诈骗团伙使用的电脑时发现了大量培训资料,包括如何抓住被骗人心理,如何合理报低价、如何消除对方疑虑的指导性文章,管理者甚至制作一套通用的模板,一一罗列行骗过程中被害人问到的问题,并制作标准的回复答案,在被害人提出疑问时,诈骗人员只要找到对应模板,稍作修改,即可快速回复,取得被害人信任。

此外,诈骗团伙配备专门的工作室和电脑设备,有固定的工资和提成方式,规定每天的业绩要求,设置严格的请假制度,为诈骗人员提供食宿,甚至安排“入职培训”。诈骗团伙内部分工细致,有人下载询盘,有人联系客户,有人核实到款,有人负责取款,上、下工序无缝对接但又互不知晓。在涉外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普遍低龄化、学历高、懂英语,诈骗团伙逐渐向“企业化”靠拢。

三、网络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网络诈骗犯罪形式层出不穷,且不断地花样翻新。笔者通过对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

(一)犯罪隐蔽强,案件侦破难

1、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网络诈骗的行为人隐藏在网络或电话的另一端,并不直面被害人。犯罪分子利用木马获取被害人信息,假冒商家或网络交易平台客服,伪造电子凭证,通过邮件、聊天软件、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介入交易,获取被害人信任,整个过程无任何物理接触。

2、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因资金转账、到账以及跨境到货的时间差,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淡泊,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通常会滞后,当被害人察觉被骗时,犯罪分子早已销声匿迹。上文提到的案件中,甚至有被害人在无法与犯罪分子取得联系后仍不愿相信自己被骗,执着地向犯罪分子询问到货情况,导致其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时距离案发已长达半年。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报案和证据调取都受到时效影响,往往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极大挑战。

(二)证据痕迹少,调查取证难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普及,网上资金流转也给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

一是网上银行使用人身份识别难。实践中,客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只需在银行柜台提交申请所需的身份材料和手机号码(无须实名制手机),很难确定网银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如果在此过程中犯罪分子还盗用他人网银账户或使用购买的他人银行卡账户,侦查取证工作就很难开展。上文案例中,犯罪分子交代在网上购买多套真实的身份证及对应银行卡,并使用这些银行卡收取诈骗所得款项,为了避免长期使用单一账户易被发现的情况,犯罪分子向不同的被害人提供不同的银行账户,一旦有银行卡被银行发现使用异常,则立即停用并及时更换新卡。所以在被害人提供的投诉信息中,被投诉的银行账号、邮箱涉及数十个,但有很多在案发时已经停用。

二是网上银行交易转移快、痕迹少。网上银行业务24小时运行,资金可在短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只要账户不透支,客户可随时通过网络支付结算、汇划资金,没有原始凭证和个人签字,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交易原始记录无纸化,导致取证困难加大。

三是网络交易平台被不法利用。近几年电商市场发展迅速,各种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结算平台推陈出新,线上交易时买方只需向第三方平台支付货款,确认收货后交易即告完成,这一过程中虽无书证、物证,但网络交易流水可查。在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假借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户名义,以“低价”、“避税”、“非官方交易”为诱饵,避开与交易平台捆绑使用的聊天插件和支付平台,使用邮箱、第三方聊天软件诱骗被害人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导致款项去向难查。

(三)“主观明知”弱,口供突破难

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网络诈骗犯罪技术含量高、网络术语多、诈骗方式广、客观证据少,要摸清诈骗方法,审讯至关重要。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就要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但是,诈骗犯罪本身得特点,决定了审讯突破口供难度极大。

一方面,网络诈骗犯罪大多以有组织的形式进行,犯罪分工越来越细,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犯罪方法隐蔽,共同犯罪人往往事先建立攻守同盟,或者主犯采用单线联系、遥控指挥等方式躲在幕后不直接参与犯罪。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他们也对犯罪行为一概否认,通常有严重的侥幸心理和顽抗心理。

另一方面,侦查队伍的办案能力无法适应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对侦查人员的侦破思路、取证方向和调查分析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建议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明显感受到电信网络诈骗在我国呈泛滥之势,相关新闻也诸见报端、媒体,金融机构和存取款机赫然入目的防范诈骗大字报也为群众所熟悉。公安机关频频出手组合拳对网络电信诈骗实施打击,但是网络诈骗案件依然愈演愈烈,如何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成为政法综治工作的硬骨头。

1、加强行业管理,堵住源头漏洞。

互联网及其衍生产业是一个迅速成长的新生群体,法律和制度的滞后性决定了我们在接受互联网带给人类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要经历制度缺陷和法律缺失的陣痛。随着问题不断暴露,加强互联网行业的管理,从制度管理上和法律规制上遏制犯罪势在必行。

2016年9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加强规范化管理。

在实名登记方面,要求电信企业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对电话、网络用户完成实名登记,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96%,年底前达100%。

针对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屡屡现身的虚拟电话,要求电信企业立即清理规范一号通、商务总机、400等电话业务,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产业:收购真实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转卖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此外,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通过加强规范管理,能够有效的从源头上堵住电信诈骗的制度漏洞。

2、完善法律法规,精准打击犯罪。

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的查处难、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等现实难题,导致许多案件虽得以侦破,但对部分被告人由于主观明知、证据采集、数额认定等原因而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刑罚对于网络诈骗行为的威慑力大打折扣,这也导致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是一锅踹了一锅又起,此处被查另起炉灶,甚至在一个地区形成以诈骗为生、以诈骗为业的群体。在我们办理的网络诈骗案件中,某些地区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行业体系并形成了行业规模。因此,完善立法司法,是源头上精准打击犯罪的重要举措。

(1) 刑事立法方面,可参照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将电信网络诈骗独立成罪,规定合理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标准,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处罚力度,美国马萨诸塞法学教授彼得·博恩里科(Peter dErrico)在《网络空间的冲突解决:法律与边界》一文提到:将网络空间视为一个独立的“空间”,对它适用特别的法律应当是自然而然的事情。[2]目前,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已经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201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就网络犯罪案件范围、管辖、初查、跨地域取证、电子证据的取证与审查等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解释,2016年12月2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刑事处理作出的了进一步的解释。但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增加,越来越多新的问题也摆在司法面前,及时更新、补充司法解释以解决新问题也应被立法机关充分地重视。

(2) 司法实践方面,建议加强类案指导,鼓励学者和互联网企业参与探讨,消除法律的模糊地带,以解决网络诈骗犯罪

在司法认定中的难题。为了保护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企业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打击网络犯罪,不断升级服务器防火墙、修补技术漏洞、提升账户安全,并开始与高等学府、司法机关通力合作。2016年10月,阿里巴巴集团与浙江大学成立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2017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与阿里巴巴集团设立电商检察联络室,同年7月,该院又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成立互联网研究中心网络犯罪研究基地。

(3) 社会舆论方面,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现如今,新闻媒体和广大学者通过“互联网法学”、“阿里神盾局”等公众号,为打击互联网犯罪建言献策,其中不乏实际办案的经验教训和值得借鉴的理论观点。立法、司法机关应当欢迎来自互联网企业和学者的讨论和参与热忱,并吸收其中的精华,为立法、司法所用。

3、跨区域协作共享,建立快速联动机制。

现代社会人类已经充分意识到大数据的价值。如何整合、利用大数据,精准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大挑战。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已在刑事领域与金融机构建立了涉案账户查询、冻结机制,公安机关的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也较为完备。笔者认为,从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探索建立公安机关与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更多的部门建立快捷的查询、监控机制是大势所趋。此外,公安、银监、通信、银行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法,交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跨区域协作的快速联动机制,也将给电信网络诈骗带来有效打击。[3]

五、结语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改变,它走在社会的前沿,却也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它带来高额的经济效益,却也潜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在自由和法律之间,互联网空间的边界需要更多的规则,互联网犯罪也需要更多的探讨和论证。

[参考文献]

[1]《新型犯罪样态花样繁多,网络“黑灰产业”亟待铲除》,载于《法制日报》2016年9月4日。

[2]【美】彼得·博恩里科《法的门前》,译者:邓子滨,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24日出版。

[3] 谌艳青《侦查通讯诈骗犯罪案件的协作机制初探》,《知识经济》2014年第17期。

(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