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理财平台的业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2017-10-12 21:28孙蕾
时代金融 2017年26期
关键词:票据投资者融资

孙蕾

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票据理财凭借流动性强、门槛低、收益佳等优势快速发展。据人行济宁市中支对四大类共九家票据理财平台进行调查显示,票据理财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存款,有三种融資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但存在立法规定冲突、质押票据保管不规范、票据真实性缺乏有效审查、信息披露不完全等问题,亟待关注。

一、基本情况

(一)票据理财概述

2016年我国票据承兑余额和承兑发生量分别为9万亿元和18.1万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16倍和13倍。票据理财是商业银行将已贴现的各类票据,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基金、信托中介,信托中介经过包装设计后,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购买票据理财产品,成为理财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获得相应的理财收益。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超过90家平台从事票据理财业务,累计规模达180亿元~200亿元。如票据宝已成为首个单一票据资产类别破百亿的平台。

(二)票据理财平台主要类别

按照运营方的不同,票据理财平台主要分为4类:一是商业银行运营的票据理财平台,如民生银行的民生易贷、浦发银行的靠浦e投等;二是票据服务商运营的票据理财平台,如“金银猫”、“票据宝”等;三是大型互联网企业运营的票据理财平台,如阿里的招财宝、京东的京东票据等;四是传统P2P网贷平台推出的票据理财产品,如金盈所的“金商票”、e融所的“票e贷”等(见表1)。

(三)票据理财平台业务模式

票据理财平台主要业务模式包括3种,一是票据质押融资,二是票据转让融资,三是代理贸易付款融资(见表2)。

二、应关注的风险

(一)票据设质方式在立法上存在冲突

关于票据设质方式,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规定存在一致。《票据法》认为票据设质方式为“质押背书”,但《物权法》则规定票据设质无须在票据上进行质押背书,“书面合同+交付”的方式即可设立票据质权,交付是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若投资者仅凭“书面合同+交付”方式设立票据质权,承兑银行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可能以票据设质方式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兑付,投资者的债权存在偿付风险。

(二)质押票据未按规定保管或保管不善

部分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在其票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列明,质押票据由银行或相关担保机构保管,但实际存在质押票据并未专门保管或保管不善问题,从而出现一张票据多次质押融资现象。如2016年1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2名员工被立案调查,原因是农行员工将农行代保管的票据掉包,将其交给票据中介,票据中介将代保管的票据进行第二次转贴现,进行重复质押融资,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三)票据真实性缺乏有效审查

投资者无法对票据进行审查,仅依据理财平台披露的信息做出决策,对票据真实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理财平台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但目前票据理财平台多数缺乏鉴别票据真伪的专业能力,风险防范意识较低。同时,票据理财平台在融资企业和投资者对接的过程中仅充当中间人角色,即平台本身并不对票据承兑等提供任何担保,导致部分平台怠于审查票据的真实性,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如京东金融“小银票”的“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中,平台将自身定位为一个纯粹的信息中介,并不对用户提供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仅为参考,逾期还款等风险由投资者自负。

(四)平台业务运营信息披露不完全

现行监管制度对互联网票据理财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没有具体规定,对管理者资质、质押票据规范性缺乏统一界定,部分理财平台利用互联网媒介优势对承兑汇票的可靠性进行夸大宣传,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以金银猫“银企众盈”项目为例,一是平台只披露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信息,且未提供有关汇票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二是相关融资企业的名称、营业执照、账户信息、地址等均有模糊化处理,未向投资者提供详细信息;三是对于票据承兑银行,平台仅披露其名称,未提供承兑银行作出承兑承诺的相关文件。

三、相关建议

(一)明确法律制度规范及监管

一是明确质押背书为票据设质的唯一方式,突出票据“形式重于实质”的特性。二是明确监管机构。建议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互联网票据业务监管,制定互联网票据理财管理办法,密切关注其发展态势,防范其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将互联网票据平台纳入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范围,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引导互联网票据平台健康发展。

(二)督促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落实资金存管要求

票据理财平台应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与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票据理财平台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应实行监管部门备案制度,监管部门应通过现场、非现场手段督促落实资金存管相关要求,防止平台违规挪用或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合谋挪用投资者资金。

(三)加强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信息服务能力

一是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应以适当方式披露票据实物、票据查询、票据托管银行的回执等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融资协议,融资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票据理财平台和融资企业的运作状况。二是加强风险控制能力。票据理财平台应建立票据业务专业团队,与合作银行签订票据托管协议,通过合作银行查询票据情况,加强内部控制和业务培训,提升票据真伪辨别能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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