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隐瞒父母大额游戏充值问题的司法探讨

2017-10-15 17:02李莉莉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合同效力

李莉莉

【摘 要】部分网络游戏有充值虚拟货币来换取游戏中更多优势条件的设计,诱使用户充值。然而未成年人用户由于没有收入来源,为获得同样优势地位而盗花父母银行卡、支付宝。而司法实践中,网络交易皆使用虚拟身份进行,无法查清实际使用者,即使实际上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也因证据缺失无法适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问题的成因复杂,并非缺乏法律法规规范并非主要原因。本文意图从入手探查未成年人为充值虚拟货币盗刷父母银行卡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其背后突显的社会问题和几点看法。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防沉迷实名制;合同效力

随着科技发展,各类手机游戏逐渐风靡。而手机游戏虚拟货币兑换购买上产生诸多问题。小学生为玩一款手机游戏,盗花父母银行卡、支付宝中余额的新闻屡见不鲜。对于此类问题,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解决亦存在诸多困难,值得引起探讨。某初中学生沉迷某款手机游戏,为能够超越其他同学,用母亲微信绑定游戏,通过母亲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为游戏账号充值,5天花费金额3万余元。其母得知后与游戏平台联络要求返还金额遭拒。下文将以此案为例进行分析。

一、案件法律分析

从法学理论上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由此,上述案例中的未成年玩家与游戏开发放订立的以现金购买虚拟货币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生效。该玩家母亲发现后向游戏平台索还的行为明示了法定代理人的拒绝追认,故而该笔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按照民法基本原则,双方应返还因该笔无效合同所获不当得利,其母有权要求游戏平台归还其子向游戏平台支付的现金。

然而理论与实际仍是有所差距。

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笔交易是游戏中网络虚拟账户与游戏平台进行的,而由于已进行实名制,该虚拟账号的实际归属人为该未成年玩家的母亲,即,该笔交易所涉及的微信账户、银行账户皆是其母。但从交易记录上看,所有虚拟货币购买、充值的交易皆是在其母亲的账户与游戏平台之间进行的。因而玩家一方欲主张合同无效,需证明该虚拟账号虽实名归属其母,实际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玩家操作,所有涉及合同皆是该未成年人玩家与游戏平台进行的。然而实际上很难举证证明这一点。

基于缔约诚信和用户实名认证,游戏公司有理由相信与其做出该笔交易的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该笔交易达成出于真实自愿,能够对该交易结果承担责任。游戏公司在这笔交易中并不存在审查实际操作人的义务,故而在未成年家长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前提下,要求游戏公司返还金钱的主张恐难以得到支持,游戏公司有权拒绝返还。

二、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

(一)电子商务交易账户名义归属人与实际操作人的分离影响法律认定及适用

由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与账户注册时登记的所有人并非同一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认为一笔金额从此账户转入彼账户,是此账户名义所有人对彼账户名义所有人进行的转账行为,除非有其他证据表明,此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或该笔转账金额的实际操作者另有其人。虚拟账户实名制虽解决了虚拟账户与现实公民之间的对应,却仍解决不了虚拟账户名义归属者与虚拟账户实际归属者不一致情况下相关法律案件争议的解决。

例如某A经B同意后使用B的银行卡存储了一大笔钱。该笔存款的实际归属应试A,而由于该笔存款在B的银行卡中,在无其他证据支持情况下,实践中通常认定该笔存款属于B,而非A,造成不公。

(二)互联网游戏的管理上,实名制防沉迷作用有限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按规定做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的各项相关工作。案例中涉及的游戏同样开展了防沉迷实名制工作,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的用户对连续游戏时间划段限制,以求达到防沉迷的效果。

而实际中,更多未成年人用户为获得更长的游戏时间,采取了各种规避游戏运营方的防沉迷措施。如使用、偷用成年监护人的相关证件或微信身份信息注册账户、直接网络购买成年人账户或身份信息进行实名制。由此一来,防沉迷实名制并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未成年用户仍沉迷游戏,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盗窃家庭成员财物进行充值。以实名制防沉迷形同虚设。

三、对规避该类案件的几点看法

1.完善立法,加强互联网交易服务规范。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还是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的角度,都有必要将网络游戏管理制度纳入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商家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笔者赞同立法,但笔者认为,将网络游戏管理制度纳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仍解决不了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户进行网络游戏这一直接问题。而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能力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未成年玩家使用以其个人信息实名注册的账户进行小额充值,符合其行为能力,该行为应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善立法,禁止商家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无疑与该条规定相悖,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部分权利。故而笔者认为,互联网交易服务应当纳入法律法规,但不应完全禁止未成年人的交易权利。

2.教育反思,提高未成年人自律自控力。沉迷游戏的主要原因在于游戏用户本身的自控力不足。网络游戏吸引用户进行游戏是网络游戏制作的核心目的,也是游戏能够继续运营的基本需求。要求网络游戏运营方遵循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要求和行业规则是规范性需要,而要求游戏运营方承担防止用户沉迷的主要责任,过于牵强。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补正目前正在出现的防沉迷实名制规避问题。同时,教育机构应反思教育体制存在的鄙陋,在协助未成年人建设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环节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的自律性、自制力不足。

3.科学监护,为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就目前社会家庭形式看,大部分家庭父母双方都有固定工作,缺乏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关心、看护的时间,导致未成年人缺乏与父母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也缺乏与父母共处的时间,彼此产生隔阂,产生代沟。再加上未成年人尚未形成完整的价值判断,极易对新兴事物、风靡事物产生从众、攀比心态,缺乏自觉控制力,容易沉迷于游戏。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应增加与未成年子女共处时间,多与子女共同参与社会活动,培养子女的兴趣爱好。另一方面,监护人应对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信息进行有效管控,防止银行卡信息、支付密码的泄露,因自身过失导致信用卡、支付宝密码泄露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自负其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时代更替,产生诸多新娱乐方式,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随着科技、网络平台的发展,诸多新型法律问题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提出新的挑战。法路漫漫,吾辈仍要勉励前行,上下求索。

参考文献:

[1]本报记者 赵衡.少年冒充母亲充值,网游公司应否退费[N].检察日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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