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女性生育权?

2017-10-15 22:35李铃
神州·上旬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生育权保护

李铃

摘要:女性在我国的现代化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生育又是人口素质提高的重中之重。在生育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保护是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的话题。本文通过分析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的研究现状,对两大焦点问题“‘符合各方面生育条件的女性不愿意生育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想生育是否合理”进行阐述并探究其形成的原因,在表明自身观点后试图构建完整的对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生育权;女性生育权;保护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伴随着西方女权主义运动而被提出的概念。

女性生育权至今没有明确概念。

一、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研究现状

在我国,对生育权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00 年后。截至2017年3月5日,中国知网显示主题与“生育权”相关的记录有1255条,篇名带有“生育权”的记录为413条,在这413条记录中,篇名带“女性生育权”的仅有39条,篇名带“独身或单身女性生育权”占22条。可见我国学术界大多是研究“生育权”或“独身女性生育权”的著述,而很少以“女性生育权”为研究的重点。

在国际社会,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只是在保障妇女人权的领域略有研究。现有的研究成果也主要停留在对生育权的概念、性质、主客体、内容上的理论研究,而且研究结果没有倾向性结论,学者众说纷纭。此外各国学者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监狱罪犯(包括死刑犯)的生育权、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政策、夫妻生育权的冲突、人工受精和代孕行为等方面做出了不同深度的研究。

二、争论焦点及现实原因

关于女性生育权,争论焦点可总结概括为“符合各方面生育条件的女性不愿意生育”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想生育”是否合理?

(一)“符合各方面生育条件的女性不愿意生育”合理吗?

它争论点主要集中在婚姻关系内部,即生育权是妻子的权利还是丈夫的权利。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其主要是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内部,尽管女性和男性都有生育权,但由于女性生理的特点,生育主要是通过女性来实现,因此生育决定权在于女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内部男女拥有平等的生育权。

这里要讨论的重点在于“生育权”是否存在一种强迫性。比如二胎政策实施后,让许多渴望再生一个小孩的父母得到了满足,同时也让当初能以计划生育政策推脱生小孩的女性面临了新的挑战。

为什么在中国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强迫生育呢?“男主外,女主内”、女性职责就是生儿育女、侍奉家庭等传统封建思想,使得中国人普遍认为生育就是女性职责,甚至女性自己都会认为如果因为自己追求其他权利和自身发展而耽误了生育,也是对丈夫和家庭的不负责任。由此可见,确立女性生育权的客观必要性。

再说为什么很多女人不愿再生育了呢?在中国的现实中,有太多女性因生育问题而遭遇不公的待遇。比如就业问题,由于体力和生育而造成的生理弱势会影响到女性在其他领域的发展,从而无法与男性进行公平竞争,而男性的性别优势又可以通过长期积累迭代而进一步加强男女之间的差距。如果有孩子,女性容易在职场空间被压缩、甚至丧失掉职场竞争力。

女性在职场要想有所成就,很多时候不得不面临生育一再推延的情况,这实际上也是社会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一种变相侵犯和践踏。同时女性在拒绝生育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共领域事务当中,积极参与社会分工,积累自身经济资源和话语权,提高社会地位。

(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想生育”合理吗?

在这里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是指单身女性,即讨论无配偶者是否也享有生育权。就目前关于这一话题的各方面资料来看,大多数研究人员都对其合理性持肯定态度。

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产生后代的现代医疗技术手段,使得传统的伦理道德、家庭观念备受挑战和沖击。人们开始选择多样的生活方式,单身、未婚同居生子现象越来越多。生育必须以婚姻为前提的观念随着生活方式的转变也必然无法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者担当父亲、母亲的权利或资格不合法律能够完全剥夺的。限于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不仅仅夫妻之间或者处于生育期的男女之间才能享有生育权,其实任何人都享有,只是不同年龄段的自然人所享有生育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反观欧美国家,他们的家庭观已发生了剧烈变化,非婚生育正越来越普遍,但欧洲与美国仍有一些差异。欧洲很多是关系稳定的同居伴侣在生育,而美国则是单身母亲做出的贡献。据2011年的人口统计,美国85.2%的单亲家庭是单身妈妈家庭,其中约45%的单身妈妈从未结过婚。单身生育有些是意外怀孕,这种情况下的单身母亲大多经济状况不佳,但也有一些是条件好的女性主动选择了单身生育。

三、反思

(一)“符合各方面生育条件的女性不愿意生育”合理

笔者认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是男性所无法取代的,从卵子受精、十月怀胎到一朝分娩,女性不仅增加了巨大的生理和心理负担,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不仅如此,妇女的生育过程还直接影响着胎儿的健康发育与安全。而且,与在分娩危险期间死亡的母亲或婴儿人数相比,身体和智力受到损伤的存活者要多好几倍。所以,我认为谁也没资格强迫女性生育。女性对是否生育具有绝对话语权,且国家对女性予以保护,确认和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理所当然。

(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想生育”合理endprint

笔者也认为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一切自然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即使法律不加以确认,人们事实上也享有这种权利。虽说生育权应当赋予给公民,但是公民不能肆意行使,毕竟生育权利的行使不可逆,我们不能冒着给生命带来悲剧的风险。因此,单身母亲行驶生育权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

1、有生理基础,生理上满足适婚,有生育能力条件,無论是已婚未婚生育都应达到了适婚年龄,且有生育能力的条件。以此排除年龄不满足法定结婚年龄,即 20 岁以下的女性。同时也应当排除因年龄过大而不能生育的单身女性。

2、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对自己和孩子负责。如果单身女性只是单纯的想繁衍后代,延续自己的优良基因,而不愿意承担养育孩子的义务,将对社会保障产生更大的压力,也是对孩子的不公平,因此单身女性在行使生育权时,也切实冷静思考,慎重决定,要综合自身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生活环境,对社会负责更要对下一代负责。

四、应对措施

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针对女性个体

1、首先就是法律构建。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必须落实在法律规范上,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人们的行为才会理性,权利也才能得以真正的享有。应该在宪法中明确指出生育权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从民法角度保证生育权的合法实现、保证生育权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加强生育权的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普法宣传,使更多的公民了解自己享有生育权,了解在生育权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使公民与执法机关得到有效的配合,实现执法机关对公民生育权最大限度的保护。

2、其次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生育权保障体系。尤其是女性生育权保障体系,包括保险、保健、医疗等多项内容。女性生产应立法在费用上比照现有规定减免,由社会负担,义务教育制度普及至农村每个家庭。给每位女性购买生育保险,当其成为产妇时即可享受,是一种期待权,纳入到国家保障体系。

3、于单身女性而言,除了上面的对策,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人工受精、稳定的性关系。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其权利是自然权利,在不会影响和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应受法律保障。

(二)针对女性生育权与配偶生育权冲突

1、夫妻间生育权的立法完善分为公法上的完善和私法上的完善。如引入多种机制综合解决,比如私人救济机制和社会救济机制。

2、完善司法解决机制,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平衡各方的利益。应如何解决女性生育权与配偶生育权的冲突。

妇女生育权问题属于妇女问题的一类,也是社会分工和家庭、血缘关系演变的产物,是人类社会非均衡发展的结果与表现或两性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实质是社会分工所导致的人类异化生产的结果,归根结底根源于资本与所有制力量,其解决、希望与标志都在于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与社会总异化的彻底消除。因此,要想切实保护女性生育权,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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