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经济犯罪的查证难点及应对

2017-10-17 17:07徐强
卷宗 2017年26期
关键词:应对策略

徐强

摘 要:近年来,涉众经济犯罪频频上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但由于涉众经济犯罪具有信息不对称性、辐射传导性、跨域跨界性等特点,导致案件查证面临定性难、取证难、查處难、追赃难等难题。基于此,本文以涉众经济犯罪概述为切入点,详细分析了涉众经济犯罪的查证难点,并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希望可以为涉众经济犯罪的查证工作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涉众经济犯罪;查证难点;应对策略

涉众经济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背信行为,包括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多种表现形式,因其社会影响巨大、危害性强,需要政府加大力度进行打击。新形势下,我国涉众经济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此时研究涉众经济犯罪查证难点,并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涉众经济犯罪概述

涉众经济犯罪是对某些高发、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经济犯罪行为的统称。涉众经济犯罪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相关政府机构、司法部门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犯罪、加强社会管理、保护公民利益而提出的一种犯罪概念。在2006年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对涉众经济犯罪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涉及众多受害人,尤其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2 涉众经济犯罪的查证难点

1.定性难

涉众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与民商事经济纠纷之间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限,两者经常相互混淆。例如,轰动全国的北京碧溪广场非法吸金案,在当时是打着新型经营模式的口号出现,在国内属于一项新型事物,故在案件定性上各方颇有争议。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不同受害人以十多种民事案由,一千多件民商案件的形式进行维权,与刑事处理存在诸多交叉,可见涉众经济犯罪定性之难。

2.取证难

涉众经济犯罪的时间跨度一般较长,涉案当事人的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模糊,使得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并且,涉众经济犯罪具有损失放任性,许多参与人员在贪利、侥幸心理驱使下,明知会导致损害依然放任或积极参与其中,这些人在提供证言时往往避重就轻,甚至因心存顾虑而拒不配合取证活动。对于涉众经济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来说,则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隐匿、篡改、销毁数据等方式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伪造各种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证据。同时,这些核心层人员在提供证言时会刻意回避一些可能暴露其恶意企图的信息,或通过成立攻守同盟的方式阻碍取证工作的进行,这样一来,取证人员很难获得具有原始真实信息的书证物证,甚至获得虚假证据。此外,涉众经济犯罪的案情通常比较复杂,犯罪起数多,涉案人员广,需要调取证言的受害人、证人动辄多达几千人,取证工作量相当大。例如,北京亿霖集团案的被害人遍布全国11个省市,45个区县,涉案人员多达6000人,给取证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3.查处难

涉众经济犯罪的查处时机极难把握,如果在案发前查处,可能因犯罪危害尚未显现而导致受害人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有受害人将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如果在案发后查处,则往往“资金链”已经崩盘,已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在亿霖集团案审理过程中,数百名受害人在法院外“声援”受审者,原因是他们认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进行查处,资金链就不会出现问题,他们也不会遭受损失。

4.追赃难

一些涉众经济犯罪组织的财务管理相当混乱,其财务账册资料大多内容残缺,很容易使追赃线索陷入中断。同时,部分犯罪行为人通过“拆东补西”的方式预防事情败露,或者对赃款进行层层转移,导致追赃活动陷入无脏可追或追赃无据的局面。特别是近几年,涉众经济犯罪有愈发专业化的倾向,犯罪分子利用虚设参与人行为、虚设投资项目行为等方式将赃款转移至代持方或海外虚设账目,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途径将赃款洗白,以此逃避追查。例如,2003~2012年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众经济犯罪案件118件,涉案金额将近50亿元,而最终成功追回的赃款不足9亿元,追赃率还不到18%。

3 涉众经济犯罪的查证对策

1.强化监管信息共享

相关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联络机制,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无法及时识别、查处涉众经济犯罪的现象。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济南警方的做法,将经侦防范及打击工作向基层拓展,通过社区民警搜集信息,同时在各派出所设立经侦工作室与协作联络室,并配备兼职经侦联络员,充分发挥社区在经济犯罪信息收集及识别处置中的积极作用,不给涉众经济犯罪提供滋生的温床。

2.加强预警和风险评估

在共享监管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如各监管领域、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骨干人才等,组建涉众经济犯罪研判预警小组,对有可能发展为涉众经济犯罪的经济组织行为进行动态查控、梯次预警,及时识别并控制风险。对于难以定性的新型经济行为,不能因为其具有风险性、危害性就断定其违法,而是以刑法、经济法、民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其行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需要刑法规制、经营内容是否真实等进行准确判断,对于有经济犯罪苗头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大众进行预警宣传,并对相关行为人进行重点监管和约谈,引导其良性发展。

3.多渠道取证

涉众经济犯罪的非法活动大多在封闭状态下进行,需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取证,包括群众举报、受害人报案,以及金融、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移送等。此外,公安机关通过对经济犯罪高发领域、地点的情报搜集和监控,也能够发现大量犯罪线索。在取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搜集和保存电子证据,这是因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经济犯罪组织也开始运用计算机来存储相关信息资料,包括成员名单、账目明细等。在搜集证据时,一方面要防止犯罪分子销毁电子证据,及时查封、转移相关电子设备,并做好资料的备份管理,以免转移期间出现各种意外。另一方面,要组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开展取证活动,防止遗漏隐蔽信息,资料调取后,还要尽快转化为规范的文书格式,以赋予其法律效力。

4.明确各方义务

首先,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如新广告法规定,监管部门对违法广告负有审查、监测、管理职责,避免犯罪人员打着创新旗号大搞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其次,公众媒体应对其平台内发布的广告信息进行审查甄别,确保广告主提供的视频、文字资料等符合法律要求,防止自身在涉众经济犯罪中起到帮凶作用。再次,建立不纯正受害人名单,对于屡次参加涉众经济犯罪活动的人员认定为“自愿被害人”,原则上由其独自承担经济利益损失,不再为其提供保护。

5.丰富审讯方法

涉众经济犯罪通常为团伙作案,涉案人员众多,因此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后,要尽快完成初步审讯。考虑到一些经济犯罪组织的头目会提前给组织成员传授一些应对公安机关审讯的“技巧”,使得审讯难度大为增加。对此,必须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审讯要点,灵活采用多种审讯策略,集中时间与地点开展审讯活动。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出身、社交、家庭等方面入手,把握其心理状况,知道其担心什么、在乎什么、害怕什么,结合手头掌握的证据,抓住软肋进行审讯,逐渐粉碎其心理防线。

4 结语

涉众经济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巨大的犯罪类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针对当前涉众经济犯罪查证难的问题,应当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加强预警和风险评估、多渠道取证、明确各方义务、丰富审讯方法,切实提高涉众经济犯罪查证能力,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莫洪宪,黄鹏.涉众型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处理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6,0(16):10-13.

[2]杨毅沉,卢国强.防范涉众经济犯罪野蛮生长[J].瞭望,2015,0(17):5-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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