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成本补偿视角的高校学费收入纳税问题探讨

2017-10-19 11:45王思雨��
中国市场 2017年30期
关键词:纳税

王思雨+��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院校对人才的培养要求投入更大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职能和财力的有限性,高等教育经费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学费的收入,高校提供教育服务所收取的学费收入是否应该纳税也成了现阶段探讨的热点问题。文章通过分析高等教育成本及其补偿机制,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视角对高校所提供教育服务性质进行分析,从而探讨高校学费收入是否属于非税项目。

[关键词]高等教育成本;成本补偿;学费收入;服务性收费;纳税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180

1高等教育成本及其补偿原则

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角度讨论,我们从狭义上对高等教育的社会直接成本进行分析。因高校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时通常将耗费一定的教育资源,高等教育成本即高校培养学生所产生的教育费用。这些所产生的成本在高校运营过程中也有以下基本的补偿原则。

11对必要成本补偿原则

高校在运营中,对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会有所消耗,而对于高教过程中支出的合理成本的补充追加与保障则是高教活动维持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而在决定成本补偿方式和额度时,要充分考虑成本是否能得到补偿。

合理成本即补偿对象应是高校为培养人才所产生的各项价值耗费的必要成本,与受教者无关的开支应该剔除,如高校用于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和出租资产支出、部分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等,不宜作为培养成本的组成部分且不应该作为学费的确定标准。

12与高等教育产品经济属性相适应的原则

高等教育产品因其属性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所以它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产品属性的一面,要求高等教育要由国家来投入,这就决定政府作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第一主体,应通过补贴等方式来支持高等教育活动的运行。其私人产品属性一面,决定高等教育成本应由个人补偿,学费就是高等教育服务的价格。对此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共同分担的原则。

综合来看,在市场机制下,发展高等教育收益的是受教育者个人、国家和社会,高等教育成本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思想,由政府、社会组织、学生及其家庭来共同分担。而交纳学费则是学生及家庭对其成本的分担方式。

2高校学费收入与纳税

21高等院校所提供的服务实质

高等院校作为培养人才、开展科研的组织,常常被认为是国家机构、公共部门、事业单位或产业部门。而作为独立的办学实体,高校已不是政府的附属,作为一类组织,一般也倾向于将其划分为第三部门,即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部门。而由于对高等学校这类组织的归属社会领域的不同,通常人们对高校所提供的服务在认知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产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1教育服務提供的混同

高等院校与政府和营利性企业组织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组织属性上,更体现在职能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政府的职能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特定管理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权利;企业的价值取向则是通过竞争获得资源并最大化利用资源,达到利润最大化。

高等教育作为向社会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应将其等同于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首先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高校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活动并不是在执行一项政府职能,其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点。其次高等教育并不是向所有公民提供,其具有选择性和自愿性的特点。所以不能将提供教育服务视为政府的一项行政行为。

212学费收取性质的混同

高校收取的学费与财政收入应进行明确区分避免将两者混同。高等教育从市场角度看,是一个利用高校内外部资源来生产教育产品并提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教育服务产业。它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是有偿的,在市场上往往通过向教育接受者收取学费来补偿高等教育成本,以便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行,在本质上与企业向外提供服务是一致的。

所以学费的收取不能简单看作一项财政收入,而应将其视为学校教育服务的“经营服务收入”,不应该归于财政性资金范畴之内。

22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区分与纳税

221事业性收费与服务性收费的区分

人们常常将高等院校归属于事业单位,通常也将其学费收入纳入事业性收费的范畴,事业性收费就是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这一观点是很多学者所倾向的一种。但本文的观点认为作为第三部门的高等院校,在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教育服务时,其收入应属于经营服务收入,对教育接收者的收费应该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即是一种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等经营服务的收费。学费收取所进行的不同性质的收费划分,其征税与否也有不同的结论。

222学费收入的纳税

(1)事业性收费

大多学者认为学费收入属于一种事业性收费,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进行特定管理、提供规定服务而向公众收取的费用,且对于这种事业性收费不用进行缴税。因此当高校对学生及家庭进行学费的收取在按照国家的与有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时不属于应税行为,所以无须缴税。

(2)服务性收费

本文则倾向于认为高校学费的收取是一种服务性收费,是各高等院校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经济补偿,在成本补偿的视角下其类同于企业向社会提供一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是对高校所产生的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收取的学费形成的是一种经营服务收入,不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所以高校的学费收入应进行缴税。

3高校纳税存在的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和高校扩招的趋势,高校收入的来源更加多样化且经营性比重也有所增加,依法纳税成了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面向高校的税收政策,从现状分析主要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endprint

31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高校财务人员因受“税收不进校”观念的影响,纳税意识尚未完全树立,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不彻底,在高校进行经济业务发生纳税义务时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各种形式的漏税时有发生。

32难以明确费用承担主体

目前高等学校对学校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划分不清,对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中哪些是属于学校职能范围内的,哪些是学校职能范围外的,哪些是学校应该提供的,哪些是学校不应该提供的服务划分不明确,不能正确地识别高校收费的性质,导致纳税主体不明确,不能及时准确地缴税,可能造成多交或漏交的现象。

33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

教育劳务属于免税范围是很多高校一直以来的界定,但在高校的实际经济业务活动中,涉税项目很多,在纳税所涉及的税种也具有多样化。而高校财务人员对教育劳务收入和其中的应税与非应税项目的分辨与理解存在偏差,不能合理、准确地对教育劳务及其免税、应税项目进行界定。

4结论

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从其公共属性和私人产品角度,结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析可得,政府、社会组织与学生及家庭对高教培养人才所耗费的合理成本进行补偿,不仅符合共同分担原则同时体现了现代教育的基本前提与本质特征。

随着高教成本的增加,财政制约成为了高等教育系统所面临的严峻问题,高校学费收入成为了主要来源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政府财政能力下降与经费需求迅速膨胀两个趋势所形成的反差。且笔者认为高等院校作为第三部门,对外提供教育服务时,高校收取的学费是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针对市场角度而言更倾向于是一种服务性收费,应有效地与政府的非税收入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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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思雨(1996—),女,汉族,湖南长沙人,就读于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会计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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