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流动商贩现状调查及其法律问题探究

2017-10-19 10:40刘志珍高颢伦王宁陶广刘俊
消费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生存现状法律问题

刘志珍 高颢伦 王宁 陶广 刘俊

摘要:本文所指流动商贩与现存普通流动商贩有不同之处,本文所指流动商贩是指在校园内经营的商贩群体,他们没有营业执照,具有流动商贩的典型特征,属于流动商贩的范畴。但由于他们处于校内,校外的行政管理人员不便对其进行管理。也因此与他们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成了学生和学校,本文旨在探究这种特殊情况下流动商贩的生存现状以及这三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现问题并为相关情况提供参考。

关键词:校内流动商贩 生存现状 法律问题

一、商贩存在于校园内的原因

(一)地理原因。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分校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边各庄村,离市区约20分钟的车程,周围被玉米地环绕,距离骤变村落较远。此外,学校附近仅有位于学校对面的一个部队驻地和距离驻地500米的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因此,中劳附近无法形成一个合理的消费区。大多数正规商店考虑到成本和利润的关系都不选择在中劳分校周围开店,这种特殊的情况给流动商贩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和商机。

(二)历史遗留原因。中劳分校由于建校历史的原因,校内是居民区和教学区并存的,以校区内的一个小红门为界,居民区位于校园的西边,里面住着几十户本地的居民。校区之前是涿州市物探局的所在地,而这些居民就是建校之前工厂遗留下来的一些员工。由于没有处理好这些员工的安置问题,使得一些员工定居在了校内,就在校内做起了流动商贩,这在流动商贩的构成成分中是过半数的,而其余的商贩则以附近村庄的村民居多。

二、校内商贩的现状

根据我们对校内流动商贩的调查,其男女构成比例大致相当,主要为居住在校内及附近的居民,绝大部分经营者为夫妻或者亲友共同经营。年龄大多在30岁以上,他们基本没有固定职业只从事此类经营活动,文化程度主要为初中毕业,部分为中专,高中。

校内商贩主要销售食品,多是水果和小吃,少有销售日用品。销售对象主要为学生。他们的工作时间一般都在八小时以上,没有营业执照。通过我们的走访,商贩搬到厂棚之后,他们近期的销售情况不如之前在食堂对面理想(之前的销售地点在食堂对面)。一部分商贩每月仍有盈利,只不过盈利有所减少。同时,由于利润不够理想,有些流动商贩表示会搬到市区去经营,后来有一两个商贩确实不在校园内摆摊了。

三、校内流动商贩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主体地位探究。流动商贩大多是无照经营,在我们的调查中也证实这种情况。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商事主体法定主义原则,不是法律规定的经营组织形式,都是非法的商主体。流动商贩不进行商事登记的主要原因在于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商主体。也就是说,流动商贩是不合格的法律主体,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商贩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首先,高校大学生和流动商贩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的构成有主体、标的、行为三个要素,显然,流动商贩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满足这三个构成要件,他们分别作为买方和卖方,在转移商品这一标的物同时支付价款,完成买卖行为。他们在买卖关系中作为买方和卖方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学生和商贩之间发生了这方面的纠纷,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法律救济。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流动商贩是不正规的经营主体,但他仍然属于这两个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范围,流动商贩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这两个法律的主体范畴。如果流动商贩在经营的过程中有不合法的经营行为,或者他的经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相关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据法律寻求相应的救济。

(三)商贩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商贩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我们此次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首先,学校和流动商贩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前一部分我们介绍了在中劳分校,学校对流动商贩采取的是集中管理的方式,在食堂的侧面修建了一排厂棚,将流动商贩们都安置在了厂棚内。这种方式按照表现形式来看是类似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但是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目前没有一个有合法效力的法律文件对高校内流动商贩的管理做一个统一规定。所以,严格来说,学校和流动商贩之间并不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对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进行法律上的定性,我们没有找到相关法律规范的支撑。如果说商贩和学校之间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那学校管理商贩的权利来源于哪,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除此之外,我们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学校为了方便管理,建了一排厂棚来安置流动商贩,但是却收流动商贩租金,学校收取商贩租金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这一行为形式上属于民法的租赁行为。但这种租赁关系与民法上的租赁关系有所差别,民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和主体平等,但学校和流动商贩这种情况并没有完全体现意思自治和主体平等,流动商贩在这个关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其实更愿意在食堂对面经营,由于学校对他们的管理是强制性的,他们不得不接受这种管理。这种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完全的意思自治是否仍然能算是民法上的租赁关系,如果不算是租赁关系,我们又该如何定性?

四、總结

综上所述,高校流动商贩在校内的生存现状以及与学生,学校之间多元化的法律关系是此次研究的主要成果,也是类似问题重要的参考依据,我们希望能为今后关于这一方面的类似研究贡献微薄之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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