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武警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2017-10-19 10:42田溪
消费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构成关系

田溪

摘要:武警法是依法治警的直接法律依据,弄清武警法的概念、范围、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基础性问题,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准确掌握《人民武装警察法》,更好地遵守和适用它。

关键词:武警法 构成 关系

武警法的概念是构筑武警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随着学者们坚持和深入研究,广义的“武警法”概念被提出,广义的武警法是以《人民武装警察法》为龙头,普通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武警条款为基础,以武警部队的军事规章为主干,所有规范武警部队行为的法规性文件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一旦形成广义的武警法概念,武警法与行政法、军事法、警察法的关系是怎样的?法律的这三个部门都与武警法的关系极其密切。没有提出“武警法”概念的时候,武警法是被纳入到军事法、行政法或者警察法的范围之内的,提出独立的“武警法”概念后,武警法与上面诸种法的部门的关系就有必要深入讨论。

一、武警法与军事法的关系

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挥体制。这个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武警部队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实行军事管理,许多学者持“非此即彼”的观念,强调武警部队及其成员的军事性,规范武警部队及其成员行为的法律也被认为是军事法。就算承认武警法的存在,也只能将其定位为军事法的下位法。这种观点显然不妥。因为武警部队在职能任务和领导体制方面与解放军存在着极大的差别。首先,在职能任务方面,武警部队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职能使命:对内,武警部队担负着国内安全保卫的任务,主要包括执勤、处突、反恐怖、抢险救灾、参加经济建设等方面。对外,武警部队担负着协同解放军防卫作战的任务。解放军现有的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能涵盖武警所有的职能和任务。另一方面,在领导体制方面,武警部队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种领导体制,使得武警部队的任务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赋予的,其具有行政性和军事性的双重属性,这与解放军职能任务单纯的军事性不同。将武警部队等同于解放军的观点,抹杀了武警部队的特殊性,否定了武警部队存在的必要性,等于解放军增兵。武警部队除了军事性之外,还有显而易见的行政性。

二、武警法与警察法的关系

很多警察法学领域的学者认为武警法应该归入警察法的范畴,因为武警部队与公安部门在警种设置、领导管理、现场指挥等方面存在很密切的关系。由于这两种公权力差别巨大,不可能将他们简单地揉在一起。从法律部门角度讨论,武警法归属警察法也很牵强。因为从职能任务的角度上看,人民警察的职能任务仅是维护国内安全保卫任务,而人民武装警察在职能任务上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所以,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在职能任务方面只是部分相同。人民武装警察在履行职责使命时并不能仅仅依靠警察法的内容,还需依靠其它诸法律法规以及专门针对武警部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就是说,警察法只能部分地适用于武警部队,还有部分武警法,警察法涵盖不了。

另一方面,警察法对公安机关及警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和控制是通过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法完成的;警察个人对其执法行为负责等等也和武警部队截然不同。武警部队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双重领导,武警法在对武警部队和武警官兵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和控制时不仅仅通过国家行政管理,还有,甚至更重要的是军事管理,比如解放军的共同条令是武警的极其重要的行为规范根据;武警部队执法,团队行动特征明显,特别讲究禁行令止,服从意识。

三、武警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部门法,行政法被各方公认。军事法区别于行政法,主要在于国际关系法则,特别是行政法所不涉及的战争(武装冲突)法则,当然还包括相对独立的军事立法、军事司法内容;警察法能够与行政法分庭抗礼的内容,只是在于部分的司法功能,特别是刑事司法范围内的刑事侦查和行刑。既然军事法、警察法都有与行政法区别之处,可以独立,武警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包括着上述两个部门法的内容,同时又有完全不同于军事法、警察法的内容,武警法独立于行政法之外属应有之意。

特别需要说明的,世界各国都有类似于我国武警部队的武装力量,执行着相应的任务,微妙而繁杂,许多活动(行为)介于合法性的边缘,武装冲突中,交战适格,同时执行战时特殊任务,如关系人类生存的重要民生目标、文化遗产的守卫等等。与其他法的部门、法的现象不同之处,武警法问题各国学者研究都不够。随着我国国际话语权日益增大,以我国模式作为样板讨论相关理论问题渐成常态。这种背景下,深入研究武警法,使之区别行政法,这种研究方法也成为必要。

浅显分析,武警法与行政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都有所不同。

首先,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不能完全涵盖武警行为,这主要表现为武警部队的军事性,以及参加战争时,应当遵守和适用的战争法。另外,武警军事规章的制订,特点鲜明,制订行政规章,由单个首长署名,解放军制订军区级军事规章由军政双首长署名,武警则除了军政首长之外,还有第一政治委员,由三首长署名。这种方式来源于武警部队的领导管理体制,这种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领导管理体制来源于武警部队职责使命的特殊,武警部队的行为有行政性质,但是绝不能简单地把武警部队定位为国家行政力量。特殊的“武警法律关系”不可能是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

其次,从强制力角度分析,行政所采用的调整方式只能是行政强制,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除了可以采取检查、阻止、制止、盘问、查验、协助交通管制、协助现场管制、驱散、侦查等强制措施之外,它所拥有的军事打击能力和职权,为行政方式所不容。

综上所述,武警法不应当被纳入到行政法、軍事法或者警察法的范畴,它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正确理解和把握武警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有利于加强武警部队依法履职尽责的能力,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真正发挥武警部队的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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