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教育惩罚的必要性及其实施

2017-10-19 20:19黄婧
现代教育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实施原则必要性

黄婧

[摘要]由于施罚者对教育惩罚本质的错误认识或对惩罚方式把握不当等原因,当前我国基础教育中实施的教育惩罚存在着“胡乱罚”和“不敢罚”两种极端现象。从道德发展、惩罚方式、社会背景、学校管理及学生家长要求等五个方面深刻认识实施教育惩罚的必要性,对在合理的教育惩罚中应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方法进行充分探讨,有利于发挥合理教育惩罚的积极作用,消除极端的教育惩罚现象。

[关键词]合理教育惩罚;必要性;实施原则

[中图分类号] G41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6-0046-04

西方人本主义多年来在中国的盛行使得中国传统的“夏楚二物,收其威也”的“戒尺”式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逐步走向两个极端方向:一个方向是坚持传统教育,提倡体罚,有“胡乱罚”的嫌疑;由于大众媒体对个别教师体罚行为的大肆报道,使社会舆论对这些个别行为的影响泛化到整个教育体系,维护正常教育秩序的合理教育惩罚被殃及,教育界谈“罚”色变而“不敢罚”,导致另一个极端——抽象人本主义(即无条件的放任学生)的盛行,完全否定了教育惩罚。笔者认为,出现这两种极端现象的原因是没有认识到教育惩罚的本质。

一、正确认识教育惩罚

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采取一定措施使之改正且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觉约束力的教育方法。惩罚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旨在使学生受到警示,控制其不良的思想,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学校教育对学生进行的惩罚和强制与正面教育永远是相辅相成的。反对体罚,但不应反对合理的惩罚性教育。惩罚与强制的实施,是当与不当、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而不是行与不行的问题。合理的教育惩罚是合乎法律规范、合乎道德规范、具有教育性的惩罚,是罚而有据、罚而有理[1]。教育惩罚能够在两个层面上起到积极作用:一是学生层面。对违规学生实施教育惩罚的目的是使其改过迁善;对集体中没有违规的学生而言,让其看到违规行为的后果,能够促进其积极分辨是非善恶,防止出现类似的错误。二是学校层面。目的是维护规则、制度的权威,让学生明白规则、制度是不可侵犯的,否则要付出相应的代价[2]。

当前教育界出现“胡乱罚”和“不敢罚”两种极端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施罚者对教育惩罚理解不正确、把握不当:“胡乱罚”是惩罚过于频繁、体罚过于严重;“不敢罚”是把所有惩罚都看作体罚。以合理性作为标准可以将教育惩罚分为合理的教育惩罚与不合理的教育惩罚,正确区分合理教育惩罚与体罚教育是消除“胡乱罚”和“不敢罚”极端现象的关键[3]。合理的教育惩罚对于学生的成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当有效地加以运用。合理的教育惩罚在运用中应该讲究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从惩罚的目的上看,实施合理教育惩罚的目的是使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改过迁善,即通过惩罚而产生教育性;而体罚教育一般是為了维护教师的尊严,让学生产生不能惹怒老师的警示,使其因为害怕惩罚的痛苦而不敢再犯错误。从惩罚的原则上看,合理教育惩罚遵从的是教育性原则、尊重性原则、伦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等。而体罚则经常是基于施罚者自身的情绪而对学生做出体罚的行为,没有什么确定性的原则,造成了规则、制度的权威性的丧失。从实施结果上看,合理教育惩罚的实施能够帮助学生在道德上向积极的方向成长;体罚则往往会使学生的道德有所扭曲,对学生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

二、合理教育惩罚的必要性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教育惩罚是被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如孟子认为,“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语出《孟子·告子下》),这使教育者认为对学生实施教育惩罚是对学生成长的必要磨砺,若非如此便是纵容,教育惩罚被视为合理的教育手段;《周记·小胥》中说“麒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主张教育者可以对犯错误的学生施以刑罚。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儒家教育中,教育惩罚无处不在。

当前的教育是否还需要教育惩罚?这是一个广受争议的话题。笔者从道德发展、惩罚方式、学生发展(内在需求)、学生家长要求、学校管理等五个方面说明合理实施教育惩罚的必要性。

(一)道德发展

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理论认为,在学生道德认知发展的第一阶段,即服从和惩罚的道德定向阶段,引导学生遵守规则也是对学生进行的一种道德教育。而对于基础教育学龄段心智尚未成熟的学生来说,对其实施的教育惩罚是否得当可能关系其一生的发展,促其养成遵守规则、制度的习惯,也是在为其未来进入社会、遵守社会制度打下基础[4]。当学生出现违反规则、制度的行为时,应及时施以合理的教育惩罚,使其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错误的,这种行为是不利于自身发展、不利于集体的,从而改过迁善。此时若是“胡乱罚”,则可能使学生认识不到规则、制度的作用,使学生的价值观建构混乱,不利于其未来的道德发展。若是“不敢罚”,学生则根本认识不到自身的错误,一味地按照自我意愿行动,不仅会使其自身的发展受到影响,而且整个班级中每个人的道德成长都将受到影响,甚至是向消极的方向发展。

(二)惩罚方式

合理的教育惩罚能够促进学生道德水平的提升,而惩罚方式的选择是教育惩罚有效与否的关键。当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教师若只是好言告知,往往不足以引起学生对自身错误的警惕性,即使当时认识到了,时间久了也可能因淡忘而再犯。为了让学生能够真正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足与继续这样做可能导致的后果,就要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教育惩罚。与此同时,要注意遵循实施合理教育惩罚的原则,以免不慎沦为體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5]。

(三)学生发展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提倡的以奖励为主的赏识教育、快乐教育等理念或模式,在实施中出现偏颇,过分强调学生的主体性,一味地奖励,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比如导致学生盲目自信、过高估计自身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降低等。再如,在家庭教育中对孩子实施以奖励为主的教育,往往缺乏对孩子的规范性要求。即便是孩子已经出现了错误行为,家长也不能及时地运用惩罚的方式予以遏抑,就有可能使这些不良行为变成习惯。此外,为了让学生在未来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我们还必须指导学生学会如何面对失败和惩罚,使其在未来能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失败和惩罚。因此,单独依靠奖励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方式是不妥的,合理的教育惩罚在教育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学生成长的内在需求[6]。

(四)学生家长的要求

合理的教育惩罚不仅是学生成长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学生家长的要求。檀传宝先生入学第一天,他的父亲就郑重地对他的老师说:“调皮就替我好好打他!打他就是为他好,打他就是瞧得起我!”笔者的爷爷送笔者入学的第一天,也是如是说。实施合理的教育惩罚是教师的责任。当前,有些学生家长过于溺爱孩子,只要孩子回家后说教师对自己进行了惩罚就认为教师对孩子进行了体罚,因此向学校和教师讨要说法。消除这种现象的前提是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惩罚是合理的,需要教师掌握充足的教育学知识,向学生家长解释清楚对孩子的惩罚是合理的、必要的,学生家长在被说服后会转而配合教师管教自己的孩子。还存在着另外一種情况:在学校集体生活中,同学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摩擦。当学生家长知道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委屈的时候,会主动要求学校和教师介入,对错误方施加合理的教育惩罚。因此,实施合理的教育惩罚也是学生家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学校及教师的要求。

(五)学校管理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共精神的培育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学校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也需要有学校的规则、制度进行规范,避免违规行为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活动。学校的规则、制度制定后,就应得到严格执行。一旦有违规行为出现就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教育惩罚,否则会降低规则、制度的权威性,使其形同虚设,伤害到其他同学和教师的利益,违背社会的价值追求。因此,只要有规则、制度存在,就一定有惩罚与之相对应,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合理教育惩罚的实施

合理地实施教育惩罚,要以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基础。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平等原则、及时原则、个性化原则及相关联原则,实施后要进行跟踪评估。

(一)以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基础

師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在共同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中,通过相互的认知、情感交流而形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民主平等的,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师生互相尊重,坦诚相待,彼此合作,能够顺利开展教育活动。(2)师生互相关心,教师欣赏学生、学生理解教师。(3)教师和学生之间是平等关系,任何一方与另一方都不构成依赖关系,彼此能够保持个体的独立性。(4)师生在交往中能互相学习,促进彼此的发展。在良好的师生关系中,师生间有着深厚的情感基础。学生信任教师,会认为教师的教育包括教育惩罚在内,都是爱学生、负责任的表现,在接受教师的教育惩罚时很少会产生抵触心理。如果师生关系紧张,学生在接受教师的教育惩罚时抵触情绪就会很大,即便当面表示顺从,内心也未必能正真认识到错误,反而会因厌恶教师的教育方式而特意表现出违规行为以示反抗,影响其各方面的健康成长[7]。

(二)以学生家长与教师达成的共识为前提

学生家长和教师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学生在学校发生违反规则、制度行为时的施罚者是教师,学生被罚一般会告知家长,但学生很难能客观地陈述事件。当学生家长与教师的认识不同时,就可能会导致学生家长与教师之间产生矛盾。矛盾激化之后,会导致学校、教师“不敢罚”现象的产生。因此,合理教育惩罚的实施要以家长与教师的共识为前提,需要教师利用家长会、电话、QQ、微信等方式与学生家长多进行沟通。笔者赞成教师、学生与学生家长通过共同协商制定教育惩罚制度的方法,包括教育惩罚的原则、内容、手段及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细则。实践当中,要根据基础教育中不同学龄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以及所处的道德发展阶段而有所区别。一是低学龄段学生教育惩罚规范的确立。制定教育惩罚制度的主要参与者是教师和学生家长。教师在其中占主导地位,先草拟规范制度并向学生解释其具体内容和意义,再交由学生家长讨论、签字。学生家长可通过微信群或QQ群把对规范制度的疑问和意见反馈出来,与教师进行讨论,教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解答疑问。对于学生家长提出的补充意见,教师要经过专业评估才能决定是否采用。若不合理,需要做出专业解释以使学生家长信服。二是高学龄段学生教育惩罚规范的确立。较之于低学龄段学生,高学龄段学生已有自己的评判标准,且认知发展水平已接近成人,因此可以参与到教育惩罚规范、制度的制定过程之中。此时,教育惩罚规范由教师、学生、学生家长三方共同参与制定,每个学生都参与其中,有利于学生从内心认可规范、制度。有了学生的认可、学生家长的配合,教师开展工作也会更加顺利,有助于消除“不敢罚”与“胡乱罚”的现象。

(三)实施的原则

合理实施教育惩罚应遵循两个层面上的原则:一个是教育惩罚性质层面上的原则,包括教育性原则、尊重性原则、伦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等;另一个是教育惩罚实施层面上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及时原则、个性化原则和相关联原则等。笔者对第二个层面的原则予以说明。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考虑学生在学业成绩、性别、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就要对其进行惩罚。实践当中,有些教师会表现出明显的性别偏向。如有些女教师有偏爱男学生或有些物理任课老师有比较偏爱男学生的思想,在没有弄清违规行为的真相时,习惯性地按照个人的思维惯性处理问题,会对学生造成性别方面的伤害。再如,有些教师因偏爱学业成绩高的学生,面对同等程度、同样性质的违规行为时,对学业成绩高的学生只是一带而过甚至是不予惩罚,而对学业成绩较差的学生则施以较重的惩罚。这种不公平的惩罚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心理及规则、制度的权威性。

2及时原则。及时性原则指尽快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不能搁置太久。比如,教师布置罚写任务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所罚写的内容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后续措施。如果教师只是布置了惩罚内容而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学生会觉得惩罚只是虚设,走过程而已,惩罚教育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个性化原则。个性化原则是指教师要在平等和及时原则的基础上,在实施惩罚时根据不同学生的性格特点和道德发展水平、违规程度、处置时所处场合的不同,选择合理的惩罚方式。如有的学生比较敏感且自信心比较弱,当其出现违规行为时,教师可指出其错误并鼓励其改正的信心,而不必对其大声斥责;对经常犯错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则应加大惩罚的力度。因此,实施惩罚教育要做到违规必罚、罚之有道。

4相关联原则。相关联原则是指实施教育惩罚的方式要与学生所犯错误高度相关。比如,有的教师会因学生没写作业而罚其劳动,但劳动与不写作业之间关联度不大,采取这样的做法会使学生对劳动产生错误的理解。

(四)实施后的评估

教育惩罚的教育性原则决定了教师在实施惩罚措施后有必要对实施的结果进行评估。多数情况下,教师在对违反规则、制度的学生进行惩罚之后不能及时地评估学生受罚后的心理状态、改过效果,使教育惩罚的实效性降低,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笔者认为,教师在对违纪违规学生采取惩罚措施后应评估学生是否已从内心认识到了错误、消除了再犯此类错误的行为动机。这就需要教师多与学生进行沟通,在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并且在良好的师生关系基础上进行惩罚教育评估会更加准确。教师要注意不对受惩罚的学生产生晕轮效应,即不应带有色眼镜去看待犯过错误的学生,要让犯过错误的学生感受到教师的期待,感受到只要自己改正了错误就仍然会得到和大家一样的关爱。

参考文献:

[1]顾明远.教育大词典(上)[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76.

[2]柳海民.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17.

[3]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04(2):20-23.

[4]傅维利.论教育中的惩罚[J].教育研究,2007(10):11-18.

[5]黄巧玲.近二十年我国教育惩罚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基础教育,2013(6):23-32.

[6]杨淑萍.论学校中的惩罚[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8):59-61.

[7]刘丽君.教育惩罚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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